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如何保障施工現場監理的安全?

如何保障施工現場監理的安全?

壹是監理工程師對安全監理的思想認識要到位,要提高。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條例》(國務院令第393號)第十四條明確規定,“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審查施工組織設計或者專項施工方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工程監理單位在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並及時向建設單位報告。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停止施工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工程監理單位和監理工程師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對建設工程的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

《建設工程監理規範》(GB50319—2000)6.1.2規定:“遇有下列情況之壹時,總監理工程師可簽發工程暫停令

根據國家的規定,工程監理單位被賦予了對建設項目安全生產進行監督的權利,同樣,工程監理單位也應承擔相應的義務。工程監理單位承擔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責任,符合國家建立工程監理制度的目的和要求,也有利於控制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監理工程師不僅要關心工程質量、工程進度、工程成本和工程效益,還要關心工程安全。要嚴格執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和《建設工程監理規範》,有目的、有計劃地將安全監理納入日常監理工作。

工程監理單位“未對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審查;: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時,未及時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或者暫時停止施工的;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停止施工,且未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明確規定,將責令工程監理單位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並處654.38+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直接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監理工程師應具備安全生產的專業知識。

監理工程師首先要知道和了解我國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範和標準。目前,涉及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主要有《安全生產法》、《建築法》、《消防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條例》、《江蘇省安全生產條例》、《國務院關於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 《建設工程重大事故報告和調查程序規定》(建設部令第3號)、《建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條例》(建設部令第13號)、《建築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5號)、《建築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66號), 《建築工程防墜落事故規定》(建設部[2003]82號)、《建築工程防坍塌事故規定》(建設部令2003)82號)《建築工程監理規範》(GB50319—2000)、《建築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59—99)、《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範》(JGJ46—2005)、《安全用電技術規範》 以上介紹的常用法律法規和標準,為監理工程師在項目安全生產監理全過程中提供了法律依據。

監理工程師應當吃透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熟悉相關安全職責和預防控制險情的手段和方法,加強工程建設安全監理中的安全控制。

第三,監理工程師應督促施工單位完善安全防護體系。

監理單位對工程建設單位實施安全監理,壹是督促施工單位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各工種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安全生產管理目標和事故預防、應急救援預案等安全管理制度,做到有章可循。

二是建立以項目經理為主體的施工現場各工種隊伍縱橫向安全管理組織,建立健全總包分包管理和自我管理兩級安全管理體系,形成總包及各專業分包單位專職管理人員和安全員參加的項目安全管理組織,增強安全管理力量,在管理措施上制定總包和分包單位的安全管理規定。

三、嚴格檢查施工單位的塔吊工、架子工、電工、焊工、機械操作工、安裝拆卸工等特種作業人員是否經過專門的安全培訓,取得特種作業資格證書後,方可上崗作業。對無證上崗或逾期不查的,要督促項目部將無證上崗的特種作業人員撤離作業場所或經有關部門重新核實後上崗。

四是督促施工單位確保安全防護設施和勞動防護用品資金到位。所提供的安全措施應當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監理工程師需要認真審查施工組織設計的安全技術措施和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

工程開工前,監理工程師應對施工單位提交的施工組織設計進行審查。施工組織設計必須包括安全措施、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基坑支護與降水工程、土方開挖工程、模板支撐工程、吊裝工程、腳手架安裝與拆除工程、爆破工程專項方案等。對於壹定規模的危險分部分項工程,還應編制專項施工方案。監理工程師應審查這些技術措施和專項施工方案。審查的重點是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補充完善。同時,在施工過程中,適時適度地組織設計、施工等各方進行安全技術交底,提出保證施工人員安全、防止生產安全事故的措施和建議。具體來說,監理工程師對施工組織設計的審查壹般包括:

1,組織安全管理、質量管理和安全保證體系,項目經理、工長、安全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數量和安全資格培訓持證上崗情況;

2、施工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安全操作規程的制定;

3、起重機械設備、施工機具、臨時用電和電氣設備的設置是否符合規範要求;

4、基坑支撐、模板、腳手架工程、起重機械設備和整體提升腳手架的拆卸等專項方案是否符合規範要求;

5、制定事故應急預案;

6.冬季、雨季、高溫、大風、暴雨等季節性施工方案的制定;

7.施工總平面圖是否合理,辦公室、宿舍、食堂、圍欄等臨時設施的設置,施工現場、道路、排汙、排水、防火措施是否符合相關技術標準和文明施工的要求。

五、監理工程師對施工現場進行及時有效的監督。

施工過程中的安全監理是監理工程師的重點和難點。監理工程師應采取旁站、巡視、平行檢測的方式,按照事前、事中、事後的控制方法,以監理工作規範為指導,以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為依據,結合施工現場的地質、水文、氣象、氣候變化等具體因素,及時進行檢查和檢驗:

1、各種施工機械設備生產(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和有資質的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重點應是檢查相關資料、相關證書的有效期,檢測報告是否與進場設備的實際型號壹致,各種施工機械進場必須驗收並懸掛驗收卡,經監理工程師檢查後方可使用。塔吊、施工電梯等大型機械驗收合格,並由有資質的專業檢驗機構出具檢驗證書,每次頂升或下放後需要繼續使用的,應重新驗收並保存備案。經常檢查機械設備安全裝置的靈敏度和可靠性。對經常在野外使用和高空作業的塔吊,要加強管理,確保使用安全,並做好捆綁、起吊、限載和日常維護,禁止使用國家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的塔吊。

2.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是否符合《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範》(JGJ46—2005)的要求。在臨時用電期間,監理工程師應督促施工單位定期檢查施工用電,包括:外部保護、接地和接零保護系統、配電箱、開關箱、現場照明、配電線路、電氣裝置、變配電裝置和用電檔案。

3.基坑支護是否滿足《建築基坑支護技術規範》(JGJG120-99)的要求。在項目實施過程中,需要對開挖方案、圍護支撐施工和拆除方案進行監控。要求施工單位在施工中嚴格、安全地按方案控制挖土深度,合理安排挖掘機位置並有加固措施,控制挖掘機轉動防止碰撞,基坑周圍設置防護欄桿(加安全網),土方隨挖隨運,不得堆放在坑邊。

4、主體結構施工要防止高空墜落、物體打擊事故。落地腳手架和懸挑腳手架架體與建築結構節點不得小於規範要求,且拉結牢固。落地式腳手架和懸挑式腳手架應每步滿鋪腳手板,並用密目安全網全封閉。模板及支撐系統是否符合搭設方案,如局部立桿間距較大,剪刀撐、掃地桿設置不到位,扭矩不符合要求,監理工程師應責成施工單位立即整改。不符合要求的,施工單位不得澆築混凝土。特殊模板支撐體系必須經過專家論證,采用型鋼與鋼管架相結合的加固措施。

5、樓梯、電梯井口、預留洞口、道路出入口的安全防護和陽臺、建築物邊緣、屋面等臨邊的安全防護,木工、鋼筋制作、攪拌機械作業點、電梯入口通道應設置雙層安全防護棚。安全帽、安全網、安全帶“三寶”的使用也是監理工程師現場監理的壹項內容。防護不到位或不到位的,監理工程師應督促施工單位進行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責令施工單位停工整改。

  • 上一篇:員工關系管理
  • 下一篇:教師招聘考試怎麽準備?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