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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朝的法規是指統治中國北方地區的幾個封建王朝的法規,如北魏* * * 386 ~ 534 * * *、北齊* * * 550 ~ 577 * *、北周* * * 557 ~ 581 * * *。北朝的法律法規,尤其是北魏和北齊的法律法規,承前啟後,開隋唐乃至明清之先河,在中國古代法律史上起著承上啟下的作用。下壹步是什麽

北朝法規:北魏法律

根據漢

北朝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北朝的法規是指統治中國北方地區的幾個封建王朝的法規,如北魏* * * 386 ~ 534 * * *、北齊* * * 550 ~ 577 * *、北周* * * 557 ~ 581 * * *。北朝的法律法規,尤其是北魏和北齊的法律法規,承前啟後,開隋唐乃至明清之先河,在中國古代法律史上起著承上啟下的作用。下壹步是什麽

北朝法規:北魏法律

根據漢

北朝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北朝的法規是指統治中國北方地區的幾個封建王朝的法規,如北魏* * * 386 ~ 534 * * *、北齊* * * 550 ~ 577 * *、北周* * * 557 ~ 581 * * *。北朝的法律法規,尤其是北魏和北齊的法律法規,承前啟後,開隋唐乃至明清之先河,在中國古代法律史上起著承上啟下的作用。下壹步是什麽

北朝法規:北魏法律

根據漢律,魏晉律令多次編纂。最後在孝文帝太和十九年,由常敬博士等執筆。,有20篇文章。雖然以後會有繼續剪輯,但是變化不大。《隋書經籍誌》記載了20卷後魏時期的法律,這些法律在唐代已經失傳。其標題從對唐律的論述中可以看出:刑名、法條、宮衛、違法、戶法、穩牧、擅榮、盜法、鬥法、情報、詐騙、雜法、捕死、越獄,僅剩15條。其內容包括:八議、公務、減免老幼、公罪私罪、加重累犯等。在罪名方面,有:死刑* * *執行方式?、倚、斬、沈、禮賓統領* * *;流放懲罰;閹割;監禁是壹歲、兩歲、三歲、四歲和五歲。有四十五、五十、六十、八十和壹百鞭,這裏有五個等級。刑杖有十、三十、五十、壹百,都是第四。罪名方面,有:不敬,不道德,不孝,假疏忽,殺人,搶劫,盜竊,藏賬,官員受賄,枉法。

北朝法規:北魏令

《唐六經》中的六註說:“魏初後命崔浩使令,後命尤雅使令。歷史失去了它的稱號。”此令及其後各令在唐代失傳。從史書上我們還是可以看到:品令、職令、獄官令、田令等等。其中,太和* * * 485 * *九年頒布的《土地令》,是以封建國家的名義分配、調整土地,實行“均田制”的法令。這壹秩序在當時起到了壹定的限制豪強地主兼並土地、爭取勞動力、開墾荒地、提高農業生產力的作用,對後世影響很大。

北朝法規:戈偉北部

作為壹種法律形式,“格”出現於北魏後期。據《楚帝紀》記載,泰昌元年五月,* * * 532 * *丁未宣:“可令執事之官四品以上,聚諸省,議壹途。如果不適用,當局將停止。新標準不應與舊系統相連接,而應在沒有冗余的情況下達成壹致。”“個”在魏晉時期由“可”發展而來,這是魏晉以來法律形式的重大變化。《唐六經》六註說:“魏後葛代柯,刪於林芝寺,名林芝葛。”《林之歌》寫於東魏三年,孝景帝雍***541***,同年班於天下。在北魏,作為壹種獨立的法律形式,“是”也出現了。魏文帝西征時,宇文泰輔政,大壹統元年,* * * 535 * *主持編撰二十四新統。大壹統十年,魏文帝用其“前後二十四、十二新制,為中興千古之風,命蘇綽為資政,多作盈虧,共五卷,班辦天下”* * *“周樹溫蒂夏姬”* *,其意也”。

北朝法律法規:北齊法

北宋天寶元年,* * * 550 * *,官員奉命議創齊法。合慶三年,武成帝,* * * 564 * *,高老等撰。,又分為12條,即例法、禁衛法、嫁戶法、興盛法、違規法、詐偽法、打官司法、偷賊法、捕破法、破壞法、穩牧法、雜法。北齊法律確立了十大重罪,即謀反、謀反、下賤、惡逆、不道德、不敬、不孝、不義、內亂。犯這十條罪的人,不受救贖“八條意見”論的限制。隋法“十惡”由此發展而來。北齊法律是在總結歷代法律經驗的基礎上制定的,由當時的法家加封,長期編撰而成。所以“法條明確,規則簡略”* * * *隋書刑法* *是壹部比較成熟的法典。後來隋朝修法而不是北周法,采用北齊法,也是合理的。

北朝法規:北齊令

有“命令”和“權力命令”。《唐六經》六註說,北齊“命趙君、王嫂等人撰書五十卷,以第二十八任尚書曹為題。”他還寫了兩卷權力命令,兩個命令是平行的。“《隋書刑法誌》說:權力令是“如果不能由法律制定,則制定另壹個權力令,分兩卷,與之平行”。可見,“權力令”具有暫時補充法律的性質。

北朝規定:“北齊閣”

除了壹般的曹四哥,還有“權貴”。《唐六經》中的六註說:“北齊時,因魏李哥,電網寫並律。”之所以稱之為“格格”,也稱“其他文章的格格”,是因為在二十八曹之外為某壹事件臨時頒布,不方便編文章標題。

頒布法令

宇文泰輔佐西魏時,大同元年三月,***535***,“命我司考慮今朝,參考變通,能利國利民者,可適時治理,是新制二十四條“** * * *”《周樹溫蒂紀》* *。***第七年十壹月541***,制定了十二條新規。大壹統十年七月,宰相蘇綽受命,在三十六條制的基礎上又有五卷。蘇綽還制定了“六大詔書”,頒布到全國各地,並令百師團背誦。除非他們通過了“六大詔書”,否則不能做官。上諭第五條“體恤獄訟”的內容是:主張刑罰要適度,對刑事案件依法求情,存疑從寬,案件不搞清楚就隨意處罰;見機行事,不積壓訴訟等。北周初年,繼續使用上述詔令。

北朝法律法規:《達法》

周武帝在位期間,趙肅、拓跋珪奉命撰寫律令,於武帝保定* * *五六三* *三年三月完成,抄自《大史書》,史稱《大律》。罪犯名字,法律,崇拜,婚姻等等25條,* * * 10。原文早已失傳,在《隋書刑法誌》中有簡要記載。比如抗命、不敬、不孝、不義、內亂之罪,無十惡之名;如果妳再犯,妳將受到三鞭的懲罰,妳將永遠值得下壹次服役。北周法律仿《尚書》、《周立》,采魏晉,章法、條目眾多。隋書的刑法說它“比純粹的法律更無聊”。

北朝法規:北周令

編纂日期不詳,《唐六經》第六註說:“趙肅、拓跋弟訂於後周,史佚。”《隋書食貨誌》中保存了《北周令》的部分內容,如“司田令、司工令、司役令”。

北朝法規:《刑事訴訟大綱》

據周樹《武帝紀》記載,建德六年,***577***,刑部書初版,稱帝時又有增補。"它是犯罪經典的神聖化系統,被稱為法律之書."這兩個法規是法外的特殊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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