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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術品在什麽情況下可以說侵權?怎樣才能保護好自己作品的版權?

藝術品在什麽情況下可以說侵權?

如果只是針對自己的學習和研究,不構成侵權,但是妳必須在妳改編的作品中聲明,妳的作品改編自哪裏,也就是必須標註原著作權人的名字。但是如果妳想在BBS上發表,這種行為可能是侵權的,因為妳在BBS上發表可能會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利益。比如其他網友會下載發布妳的作品。這種情況下,妳要承擔侵權責任。因為《著作權法實施條例》規定可以使用著作權人的作品,著作權人的合法利益不得不受到合理損害。

中國的著作權法是根據《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制定的,與國際接軌。所以在其他國家,對版權的保護也基本相同,只是會有壹些特殊的保護措施。是否構成侵權主要看該過程是否屬於合理使用,如果是構成合理使用,則不得違反著作權法的規定,不得對原著作權人造成損害。

如何維護自己作品的版權?

影視劇都涉及使用原作者授權的劇本。影視行業的本質是版權經濟,影視版權的首要核心是劇本版權。沒有劇本,就不可能拍出電影和電視。《著作權法》(第24條)規定:“使用他人作品,應當與著作權人訂立許可使用合同。”

所以編劇是電影的前著作權人。制作公司再大,也必須得到劇本著作權人的授權,才能使用其劇本,開始壹部電影的制作。未經劇本作者授權,任何人使用劇本的創意都是違法的。

2006年,國家廣電總局頒布《電影制作(梗概)和電影管理規定》,第六條第三款要求電影備案必須有“電影劇本(梗概)著作權的約定(授權)”。這是壹個非常必要的法律程序。沒有編劇的版權授權,電影就無法成立,也就無法拍攝制作。第17條第5項混片審查要求提供“原創改編意見”。廣電總局對電影劇本備案的嚴格規定,表明知識產權的保護和管理已經納入行政審批的必要法定程序。

簽名權

1.署名權是壹項人身權,也是壹項財產權。表明作者在作品中的身份,表明影片的情節、人物、思想內涵來源於編劇的設計和倡議,並承擔責任。《著作權法》規定,編劇和原作者享有署名權。由於電影版權屬於制片方,編劇應該在制片方之後,導演之前。根據我國著作權法,導演不擁有電影版權。因此,在簽訂合同時要註意,如果導演將影視作品署名為“導演作品”,已經侵犯了原著和編劇的權益,這是不能接受的。

2.影視作品由原劇本改編,原署名應在編劇之前,並要求根據原作者和小說名稱“改編”字樣。

3.影視作品中署名所占的時間和空間應與導演相同(5秒),不允許將原著作權人擠成壹堆署名,淹沒和消解原作者的署名地位。影視作品的署名應該呈現出尊重原創性和主動性的科學程序。

4.在介紹海報和後期衍生產品,如DVD封套等宣傳資料時,不應忽視編劇和原作者的署名權,其立場應與影片保持壹致。

5.在各類報刊、媒體、宣傳資料中,涉及電影故事內容的,文章300字以上,必須註明編劇或原著的簽名。《著作權法》明確規定:“使用他人作品的,應當標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稱”;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制作者、廣播電臺、電視臺行使權利,不得損害使用作品和原創作品著作權人的權利。從法律的嚴格要求來說,參考壹部由XXX編劇或改編自XXX小說的電影,其次是導演和演員,盲目忽略原劇本的署名和片名,是違法的。

6.電影是眾多藝術家共同創作的作品,但因為編劇是劇本版權的擁有者,是出處,是基礎,是基礎,所以電影署名要體現原著的順序。現在的影視劇署名是無序的,甚至是按行政職務排序,違反了著作權法的規定。在壹部影視作品的創作中,可能會有很多領導、協調人、顧問等。,但他們並不是作品的著作權人。根據《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四條“為他人創作組織工作、提供意見、物質條件或者其他輔助活動的,不視為創作”,領導、組織者、委托人在影片署名中應當讓位於劇本的主動性和獨創性。

修改和保護作品完整性的權利

1.未經原著授權,任何人不得改編其任何文學作品,包括已經成型並經過審核的影視劇本。根據著作權法第十條規定,修改權由作者控制。未經編劇書面授權,不得邀請第三方隨意修改其劇本。

2.《伯爾尼公約》第六條之二規定:“即使在上述經濟權利轉讓後,作者仍有權主張其作品的署名權,有權反對對其作品的任何歪曲、分割或者其他改變或者其他損害其名譽的行為。”

3.由於作者的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保護期不受法律限制,因此必須尊重作者、編劇的修改權和維護作品完整權,影視劇本的改編涉及上述權利,必須經過作者授權。但我們必須註意到,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十三條“著作權人許可他人將其作品制作成電影、電視、錄像作品的,視為同意對其作品進行必要的修改,但這種修改不得歪曲、篡改原作”, 而將原著(多為文學作品)制作成影視作品的許可,必須嚴格“視為同意對其作品進行必要的修改,但這種修改不得歪曲、篡改原著”。 另外,考慮到電影拍攝勢必要調整場景,安排畫面,這些都是必要的改變。但是,這種變化不是改編,也就是影視文學劇本不是小說。合同中要明確的是修改權(不是重新改編),必須得到原作者的書面授權,否則不能邀請他人隨意修改內容,尤其是主題、人物、重要情節,合同要依法履行。

不管誰讓妳修改別人的劇本,妳都要要求看原作者和制片方簽的合同,而且要取得原作者的書面授權。尊重他人的權利,既是職業道德,也是自我保護。否則會侵犯原作者的權益,引起糾紛和訴訟。

出版權

法律賦予作者不可動搖的出版作品的權利,向全世界出版文學劇本不僅有助於保護版權,也為評論和研究劇作家提供了文學依據。

1.即使是小說改編的劇本,沒有原作者授權也不能發表。

2.未經編劇授權,隨意發表文學劇本,或者轉讓他人改編其作品重新發表,都是侵權行為。

3.任何導演故事板的發表都必須按照原編劇的文學劇本署名,故事板的發表沒有自己的署名,也侵犯了原作者的權利和榮譽。

4.劇本在網絡上的傳播權也應履行許可使用權。未經作者同意,不可能在網上發表和傳播。

編輯權

1.改編權不是修改權,而是指以影視劇本形式對小說、報告文學、戲劇等文學作品進行改編。未經原作者授權,或者簽訂合同購買版權後,未支付稿酬者無權使用其改編成影視劇本。

2.首先要征得原作者的意見,是否同意由他人改編成影視劇本,還是自己改編,沒有原作者的許可和授權是不可能找人改編的。

3.根據著作權法規定,改編不得篡改原著主題,應當保持原著的完整性。

4.國家廣電總局《關於電影劇本(大綱)備案和管理的規定》第十七條規定,送審的兩部電影,應當提供《原創作品改編意見》的要求,不得放棄原創作品。

5.根據伯爾尼公約,即使電影拍攝成功,其他作品,如動畫、戲劇、廣播劇、舞劇等,也必須經過原作者的重新授權。

6.《著作權法》第十七條:“委托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的歸屬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過合同約定。合同沒有明確約定或者沒有訂立合同的,著作權屬於受托人。”這壹規定充分體現了作者第壹的原則,即使委托創作,也要強調著作權人是作家、編劇,對未來著作權的衍生產品具有長期保護意義。但是,盡可能不要受托改編劇本。有些制作人不放棄自己的權利,讓妳去改編,讓他們滿意。很容易陷入霸王條款的陷阱。

報酬權

1.不管劇本是許可合同、委托合同、轉讓合同,都要找專業律師看,壹個壹個檢查,然後簽字,特別是在付清稿酬方面。是壹次性的嗎?還是分三期首付?仍然持有影片的份額,在日本等版權保護細致的國家,有著數倍的版權歸屬收入,當然還有衍生產品的二次版權。

2.因為劇本是智力成果,最容易被抄襲和剽竊,應該避免給對方可能完全喪失監護人權利的後果。

3.不支付稿酬,就沒有獲得完整的版權。如果妳開始拍攝妳的作品,那就是侵權。可以發起訴訟,也可以找律師發侵權通知書到行政部門備案。

4.當壹部未向原著和編劇支付報酬而完成的影視作品被國家送審時,只要編劇和編劇舉報,就會涉及到編劇(利害關系人)和制片方(申請許可人)之間的糾紛。根據《行政許可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不應審批,否則將以行政侵害公民權益提起行政訴訟。各級政府主管部門要依法執政,凡是侵犯劇作者權益的影視作品,壹律不予審查放行。

榮譽權

1.影視獎項也不應該忽視原著和編劇應該享有的榮譽。國內各大獎項都要設立最佳改編劇本和最佳原創劇本。任何沒有劇本獎的影視綜合獎,都是不尊重劇本原創,侵犯編劇榮譽權的行為。所有影視創作繁榮的獎項都不應該忽視作家和劇作家的參與和影響。

2.在綜合獎中獲獎的影視作品劇本應該有獎金分成,編劇和編劇不應該放棄這個權利。

3.“作者第壹,原創才是老大”是世界各國版權法所推崇的壹個原則。美國奧斯卡獎為劇本設立了“原創劇本”和“改編劇本獎”,體現了尊重原創版權和保護版權構成的原則。根據我國著作權法,還應該設立“改編劇本獎”,這是符合法律規定的,是對原著和編劇享有的成就的肯定。不應該因為文學作品被改編成了電影劇本,就吞噬了原著的署名權和榮譽權。

4.在電影宣傳中,編劇不應該被忽視。沒有劇本就沒有電影,人們在欣賞電影的同時也不能忘記自己的原著。我們應該培養尊重原創的習慣。壹部影視作品,導演和演員都是不可或缺的,但他們都屬於二次創作,不應模糊或淡化原著的貢獻,損害原著的更不用說權益。

依法維護作者權益

在我國沒有影視立法之前,《著作權法》第十五條是關於影視的最高法典:“電影作品和以類似電影制作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由制作者享有。但是,編劇、導演、攝影師、作詞人、作曲家等作家。享有署名權,按照與制片人簽訂的合同獲得報酬。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中劇本、音樂等可以獨立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權單獨行使其著作權。”可見,電影的版權是屬於制片方的,而不是導演的,所以導演無權將電影歸於其個人作品。編劇和導演享有電影的署名權和獲得報酬權。但是,重要的是“劇本、音樂等。可以獨立行使自己的著作權”,在影視劇中使用他們的劇本只是原作者許可的“拍攝權”。至於改編權、出版權、播放權、翻譯權、匯編權、信息網絡傳播權等。,都是法律賦予原作者的不可剝奪的權利。因此,我們在保護自己的創作成果時,不能隨意簽訂轉讓或委托合同。世界已經進入知識產權經濟時代,版權是我們的智力成果。在圖片占優的情況下,版權是我們支配作品的主權權利,不能忽視這壹權利的行使,輕易放棄原創權。作家和劇作家只有保護創作的權益,才能更積極、更專註地投入到創作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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