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年3月,代表聶樹斌的律師完成閱卷,這是10年來代表聶樹斌的律師第壹次被允許查閱完整的卷宗。8點30分左右,聶樹斌的代理律師李書亭、陳光武和聶樹斌的母親張煥誌進入山東省高級法院宣讀論文。此前,聶樹斌的代理律師多次向河北高院申請閱卷,均被河北高院以各種理由駁回。2014 12最高法院決定指令山東高院復核聶樹斌案。
據律師介紹,這份卷子的閱卷範圍遠遠超出預期,包括聶的3份卷宗,法院提供的聶的3份卷宗,主調查卷136頁,壹審庭審卷宗54頁,二審庭審卷宗38頁,王書金的案卷,河北高院的復核卷宗。李書亭說,從上午的閱讀來看,他的初步判斷是聶案是站不住腳的,存在嚴重的程序問題。
作為法律規定的律師閱卷權,為什麽要等十年?標註冤假錯案的難點在哪裏?
京都律師事務所資深刑事辯護律師吳利偉表示,卷宗是案件上訴的重要依據,比如聶樹斌案。要還原當時的事實或者翻案,律師必須提出相關的理由推翻原有的理由,而卷宗是目前最重要的證明材料,無論是證據還是程序。“這個案子的真正兇手已經出現了。從鑒定的證據來看,卷宗肯定有問題。”
“近年來,作為‘三難’之壹的閱卷問題,很難基本解決。”吳利偉說,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辯護律師從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案件之日起,就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鑒定材料,在壹審、二審案件中都可以實行,極少數案件會比較困難。
難閱卷的“極少數案件”包括上訴案件。“律師要求查閱,法院以各種理由回避調查,基本上集中在上訴階段。”吳利偉說,立案很難,這說明兩個方面。第壹,法院完全不接受,不接受當事人提交的材料。壹般沒有理由,或者直接說案例正確。二是收到材料後不回復,有的回復,基本駁回上訴。理由多為“陳詞濫調”,如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量刑適當、程序合法、裁定駁回上訴等。“很難接受,司法部門在閱卷過程中往往會找很多理由阻撓。”
閱卷難很大程度上成為糾正冤假錯案的阻力。吳利偉問道,如果妳連卷宗都看不到,妳怎麽能為妳的申訴辯護呢?從現有的案例來看,冤假錯案是很難糾正的。能翻案的大多是真兇,或者是已經被認定“死亡”的受害者,比如Huggieler模式,已經經歷了很多年。吳利偉說,“要糾正死者的案子是如此困難,其他的可想而知。十年不讓律師看論文,好像是在維護司法的形象。事實上,正是這種行為踐踏了司法的威嚴,完全違背了其可能的初衷。”
吳利偉在標記上訴案件時也遇到許多困難。“申訴案件之所以難閱卷,主要是司法機關執法理念嚴重扭曲。以聶樹斌案為例。十年不準看論文。如果司法機關敢於糾錯,案件經得起檢驗,為什麽還怕律師閱卷?司法機關不敢把審判放在陽光下,怕律師糾正錯誤。”
“許多執法機構不認為他們會錯。當事人投訴是為了逃避罪責。有的甚至說‘大家都說無罪,兇手也會說自己無罪’。”吳利偉說,這種理念指導下的司法自然會阻礙申訴,維護司法形象,甚至維護個人形象。從動機上看,錯案平反還會涉及賠償和個人問責,影響主要領導的政治生命。
吳利偉認為,這種觀念在公安系統仍然廣泛存在。“如果不改變,法治很難有跨越式的發展。”
閱卷是律師的權利之壹。只有保證足夠的閱卷權,律師才能做出法律判斷,提出相關申訴。按照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自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案件之日起,辯護律師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案卷材料。包括律師在內的其他辯護人在閱讀文件之前需要得到法院的許可。但是對於刑事案件的上訴並沒有特別的規定,河北高院也以此作為駁回的理由。吳利偉表示,法律並沒有禁止律師在上訴過程中閱卷,這種情況應該算是閱卷。上訴案閱卷問題在聶樹斌案中凸顯。
上訴案件閱卷難提高嗎?吳利偉認為,今後應該通過修改法律或司法解釋,逐步完善。他以死刑復核為例。起初不允許律師介入死刑復核,但法院批準了。後來律師可以參與,但是很難。比如案子到了最高法院,我不知道誰管,也不會告訴律師。我幾乎沒看到辦案人。後來逐漸解決了。近日,最高法頒布《辦理死刑復核案件聽取辯護律師意見辦法》,辯護律師可聯系最高人民法院查詢立案信息,查閱、摘抄、復制案卷材料。
“法治的建立不會壹蹴而就,它將是漫長而艱難的。目前,有法可依的強調已基本實現。雖然整體法治環境在變,但光有法可依是不夠的,個別案件還在糾結。有必要改變司法人員的意識。”吳利偉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