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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基礎知識:刑法分析與實例分析

1.刑事責任年齡

刑事責任年齡是指行為人實施刑法所禁止的犯罪行為所必須達到的年齡。

(1)完全無刑事責任期——14周歲以下的人不承擔刑事責任。

(2)相對刑事責任期——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3)完全刑事責任期——已滿16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16周歲以下的不予刑事處罰,責令其父母或監護人嚴加管教;必要時,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刑事責任年齡是指完全年齡,不是名義年齡。

示例:

我國刑法規定的完全刑事責任年齡是()。

A.14歲B.16歲C.18歲D.20歲

分析我國刑法對刑事責任年齡作了如下規定:(1)未滿14周歲的人不負刑事責任。這是絕對無刑事責任或者根本無刑事責任的時期。(二)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脅迫、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這是相對刑事責任期。(3)已滿16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這是完全刑事責任期。(4)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這是減輕刑事責任的時期。所以選b。

2.刑事責任能力

刑事責任能力是指行為人辨認和控制自己的能力。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時具有辨認和控制能力,應當對其實施的犯罪行為承擔刑事責任;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犯罪能力的精神病人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聾啞人犯罪或者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這兩類人都屬於有限責任人。

示例:

屬於我國刑法規定的責任限制的有()。

A.聾啞人

B.盲人

C.正常精神期的間歇性精神病人

D.喝醉的人

根據《刑法》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第十九條規定,聾啞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所以選a和b。

3.犯罪的主觀要件

(1)犯罪意圖

根據刑法第十四條第壹款的規定,故意犯罪是指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產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狀態。

根據刑法規定,故意可以分為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

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產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希望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間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產生危害社會的結果,而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

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的區別在於,直接故意可能是明知自己的行為必然產生危害後果,或者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產生危害後果,而間接故意只是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產生危害後果。間接故意因素是放任危害結果的發生。放任是對危害結果的放任態度,即行為人在為追求某種目的而實施某種行為時,明知該行為中可能發生某種危害結果;行為人既不希望危害結果發生,也不希望危害結果不發生,但仍實施了該行為,沒有采取措施阻止危害結果的發生,而是放任其發生。結果發生與否並不違背行為人的意誌。

(2)過失犯罪

根據《刑法》第十五條第壹款的規定,過失犯罪是指應當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產生的危害社會的後果,並且認為由於過失可以避免的心理狀態。

疏忽可以分為疏忽和過度自信。

過失過失是壹種無知過失,即行為人沒有預見到其行為可能產生的危害後果;不預見的原因不是行為人不能預見,而是在應該預見的時候,因為疏忽而沒有預見。

過分自信的過錯是指壹個人應該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對社會產生危害性後果,而輕信可以避免這種後果的心理態度。

(3)過於自信的過失與間接故意的區別

間接故意是放任危害結果發生,結果發生與否是否符合行為人的意誌;過分自信的錯誤是希望危害結果不會發生,結果的發生違背了行為人的意誌。

間接故意行為人實施該行為是為了實現其他故意,主觀上沒有考慮是否可以采取措施避免結果的發生,客觀上沒有采取措施避免危害結果的發生;而過於自信的過失行為人實施該行為,是因為可以避免危害結果的發生。

示例1。

甲想謀殺乙,於是在乙的飯碗裏放了毒藥。沒想到,他的朋友C分享了B的食物。為了殺死B,A沒有阻止C,導致B和C都被毒死。a對C的死的心理態度是()。

A.過度自信的錯誤b .疏忽的錯誤

C.間接意圖d .直接意圖

所謂間接故意的分析,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產生危害社會的結果,而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所謂放任,是指行為人雖然不抱希望,積極追求危害結果的發生,但並未加以制止或反對,而是放任自流,任其發生。很明顯,對於C的死亡,A並沒有積極追究,所以是間接故意。所以選c。

例2。

持直接故意心理態度的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和結果是()。

A.知道並讓它發生b .預見並希望發生

C.知道並希望發生d .已經預見並讓它發生。

直接故意分析是指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產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希望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狀態。所以選c。

4.消除犯罪的原因

(1)正當防衛

根據《刑法》第二十條的規定,正當防衛是指為了保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采取措施傷害不法行為人,制止不法行為人的行為。

(二)特殊正當防衛

鑒於嚴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嚴重社會危害性,為了更好地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了特殊防衛,即對正在進行的殺人、搶劫、綁架等嚴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動,造成他人非法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3)緊急避險

根據《刑法》第二十壹條的規定,緊急避險是指為了保護國家、公共利益以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不受正在進行的危險的侵害,不得不對另壹項未成年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行為。緊急避險不負刑事責任。

示例:

王用匕首搶劫了張。在戰鬥中,王的頭撞到了墻角,摔倒在地。匕首掉在了地上。張見狀,拿起匕首向王的心臟連刺數刀,致王死亡。對於張用匕首刺死王的行為,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A.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B.屬於事故,不承擔刑事責任。

C.屬於防衛過當,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D.屬於故意殺人,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分析正當防衛是指為了保護國家、公共、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停止不法侵害的行為。本案中,王暈倒,其不法侵害行為已經停止。因此,張的行為不屬於正當防衛,也不屬於防衛過當。屬於事後防衛,應當承擔刑事責任。故意殺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本案中,張某主觀上對王某的死亡持故意態度,客觀上實施了剝奪其生命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應負刑事責任。所以選d。

5.犯罪的不完全狀態

(1)犯罪預備

根據《刑法》第二十二條第壹款的規定,犯罪預備是指為實施犯罪而準備了工具和條件,但行為人由於意誌以外的原因而沒有實施犯罪的情形。

根據《刑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預備犯與既遂犯相比,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2)犯罪未遂

根據刑法第二十三條第壹款的規定,已經實施犯罪,但是由於犯罪分子意誌以外的原因而失敗的,是犯罪未遂。

(1)企圖實現目的和企圖不實現目的。

這是基於該法的實施是否結束的區別。完成執行的未遂是指犯罪人已經完成了他認為達到完成所必須的全部行為,但由於犯罪人意誌以外的原因而沒有得逞。

實行未遂是指由於意誌以外的原因,犯罪人未能完成他認為達到既遂所必須的全部行為,因而未能得逞。

實施未遂和實施未遂體現了不同程度的社會危害性。

②犯罪未遂和犯罪未遂。

這是基於犯罪行為本身是否能夠完成的區分。

犯罪未遂是指犯罪人實施的行為本身可能已經完成,但由於犯罪人意誌以外的原因而沒有實現。

未遂不能是指犯罪人本身實施的行為不能完成,因而不能得逞。未遂不能又可分為客體未遂不能和手段未遂不能。

根據《刑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犯罪未遂與犯罪既遂相比,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3)犯罪中止

根據《刑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在實施犯罪的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防止犯罪結果的,犯罪中止。犯罪中止有兩種情況。壹種是在犯罪預備階段或者行為實施完畢之前自動放棄犯罪;二是在行為實施結束時,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

根據刑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示例1。

下列行為中,A的行為屬於犯罪預備()。

A甲、乙、丙、丁四人,某天晚上計劃到某超市行竊,甲方提供了壹輛三輪車。當時因為甲方怕不去,乙方、丙方、丁方用甲方提供的三輪車從超市偷了大量名貴手表。

B.甲乙雙方是敵人,所以尋仇。有壹天,A得知B壹個人在家,就拿著匕首走到B家。途中,他突然腹痛,不得不返回家中。

C.某日,甲帶著匕首去乙家,準備殺死乙泄憤。途中被聯防人員巡邏。a深感害怕,轉身回家。

D.甲在灌木叢中向他的敵人乙開了壹槍,但兩次都沒打中乙。b因害怕而求饒,A在可以繼續拍攝時停止拍攝。

分析A、B、C、D屬於* * *共同犯罪,界定* * *共同犯罪停止狀態的標準是壹人既遂,全部既遂。問題中,B、C、D已經開始實施盜竊並已完成。A雖未參與該行為,但參與了* * *的情節,在* * *犯罪中未撤回其原因,故A構成盜竊罪的既遂。B項屬於犯罪預備,是指制造工具,為犯罪創造條件。甲帶著工具走到乙家,是為了接近犯罪目標,為犯罪做準備,所以屬於為犯罪創造條件的行為。c、d項屬於犯罪中止。所以選b。

例2。

李是中國建設銀行儲蓄所的會計。2002年3月20日下班時,李發現我室出納將2萬元放在辦公桌抽屜內(未上鎖)。於是李趁辦公室無人之機,回到辦公室取出2萬元,用報紙包好藏在辦公桌下的垃圾袋裏,再用紙箱蓋上。第二天早上案發,錢被別人找到了。以下哪個陳述是正確的()。

A.李的行為屬於貪汙罪既遂。

B.李的行為屬於貪汙未遂。

C.李的行為屬於盜竊。

D.李的行為是盜竊未遂。

分析首先看李的行為是否符合貪汙罪、盜竊罪的犯罪構成。確立貪汙罪,首先必須具備主體資格,即主體必須是國家工作人員,李作為建設銀行的工作人員,符合貪汙罪的主體要件;客觀上表現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行為。所謂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在職務範圍內利用職權和地位形成的優勢,具體體現為分管、經辦、保管、出納等方面的便利。李的行為不符合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的客觀方面,只能以盜竊罪定罪,不能以貪汙罪定罪。看犯罪是既遂還是未遂,采用“失控加控制”說作為盜竊罪的劃分標準,即被害人失去對財物的控制,財物已置於行為人的實際控制之下,失控視為既遂。本案中,李某已實際控制現金2萬元,構成犯罪。所以選c。

6.***同罪

根據《刑法》第二十五條第壹款規定,* * *共犯是二人以上故意犯罪。

(1)這裏的“二人以上”壹般不是指所有的人,而是必須符合犯罪主體的要求。就自然人而言,必須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因此,已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利用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的人實施犯罪的,不構成共同犯罪。單位犯罪的,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與單位本身犯同樣的罪。

(2)必須有* * *有意圖。“* * * *有意圖”包含兩層意思:壹是所有犯人的犯罪意圖相同;第二,犯人之間有意義的交流。

(3)沒有故意的情況:

(1) * * *以過失不成立* * *以犯罪成立。

②故意犯罪和過失犯罪不成立。

(3)同時犯同壹罪不成立。

(4)故意連續實施的相關犯罪行為,相互之間沒有主觀聯系的,不成立* * *共犯。

⑤* * *共犯以外的犯罪不是* * *共犯。

⑥事先沒有共犯的情況下窩藏、包庇、窩藏、銷售贓物的,不構成* * *共犯。

(4)* * *共犯的分類及刑事責任。

我國刑法將共犯分為主犯、從犯、脅迫共犯和教唆犯。

主犯1名。根據《刑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的規定,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主犯有兩種:壹種是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犯罪分子,即犯罪集團中的首要分子。二是在同壹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其他犯罪分子。

主犯與首要分子的關系:根據刑法第九十七條規定,首要分子分為兩類:壹類是犯罪集團中的首要分子;二是聚眾犯罪中的首要分子。但是,犯罪集團中的主犯不壹定是首要分子,因為在集團犯罪中,除首要分子外,其他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也是主犯,但不是首要分子。在聚眾犯罪的情況下,原則上首要分子也可以認定為主犯,但在聚眾犯罪不構成共犯的情況下,沒有主犯和從犯之分,首要分子當然不會管主犯。

主犯——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首要分子的刑事責任,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對於犯罪集團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應當分兩種處罰:對於組織、指揮同樣犯罪的人,按照其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沒有從事組織、指揮活動,但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

2配件。根據《刑法》第二十七條第壹款的規定,從犯是共犯中的次要或者輔助角色。從犯應當對其參與的全部犯罪負刑事責任,但根據刑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3)被脅迫的共犯。根據刑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被脅迫的共犯是指被脅迫參加犯罪的人,即在他人的威脅下,不完全願意參加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人。對於被脅迫的人,應當根據其犯罪情節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4教唆犯。教唆犯是指通過教唆、慫恿、勸說或者其他方法,故意教唆他人犯罪的人。教唆犯的成立需要具備以下條件:

A.教唆者必須是已達到刑事責任年齡,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否則,教唆犯不成立,間接正犯成立;

B.必須有煽動;

C.肯定有故意教唆。

根據刑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在處罰教唆犯時,應當註意以下三點:

A.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處罰;

b .教唆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的,從重處罰;

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於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示例1。

下列關於* * *和犯罪的說法正確的是()。

A.被脅迫人在身體受迫、完全喪失意誌自由的情況下實施危害行為,也是被脅迫的共犯。

B.b組織婦女銷售*,C為她們找婦女,聯系客戶,但從不直接參與管理活動。丙方應以乙組織銷售*罪的* * *犯論處。

C.a是某國有控股公司的財務人員。他在某天晚上故意讓會計室的窗戶不上鎖,保險櫃不上鎖,然後指使某中學生B某(16歲)潛入會計室,竊取A某保管的公款,甲、乙犯貪汙罪。

D.d .系某國有保險機構工作人員,唆使被保險人E某燒毀其投保的汽車並向保險公司索賠,後利用其辦理理賠的職務之便為E某索賠8萬元,兩人平分。丁鄂構成貪汙罪。

分析* * *共犯必須要求* * *的犯罪故意,而被脅迫共犯是指* * *共犯中被脅迫參與犯罪的人,不具備犯罪故意的條件,故排除A。B項中的C雖未參與組織銷售*,但其為銷售者與客戶牽線搭橋,使他人得以銷售*的行為,單獨構成介紹、銷售*罪。C項中,A是職務犯罪,學生B已經到了刑事責任年齡,應該是盜竊罪。D項符合同罪要件。國有保險公司詐騙屬於貪汙罪,D、E構成貪汙罪。所以選d。

例2。

2006年6月,甲方與乙方合謀騙取張3萬元,甲乙雙方平分15000元。在本案審查期間,甲方主動交代了2003年3月詐騙王4000元的犯罪事實。懲治詐騙罪時,犯罪數額應為()。

A.3萬元b . 3.4萬元c . 1.9萬元d . 1.5萬元

在分析* * *共犯詐騙罪時,犯罪數額應以行為人參與* * *共犯詐騙的數額確定,並根據行為人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違法所得等情節處罰。甲、乙雙方構成詐騙罪的,犯罪數額應當按照雙方騙取的財物數額確定,即3萬元。而且由於甲方在2003年詐騙王4000元,多次詐騙後犯罪數額為34000元。所以選b。

7.腐敗罪

貪汙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行為。貪汙罪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犯罪,其主要特點如下: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即國家工作人員的廉潔性和公共財產的所有權。

(2)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行為。所謂“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職務內的權力和地位形成的優勢,具體體現為負責、保管、出納、經辦等方面的便利。

(3)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家工作人員,包括:

(壹)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共事務的人員;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共事務的人員;

(三)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

(四)依法從事公務的其他人員;

(五)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經營管理國有財產的人員。

“公職人員”是指在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社會團體中履行組織、領導、監督和管理職責的人員。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立法解釋,村民委員會和其他村基層組織協助人民政府開展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災款物管理、社會公益事業捐贈管理、國有土地經營管理、征地補償費管理、稅收征收繳納、計劃生育、戶籍、征兵等行政工作時,屬於“依法從事公共事務的其他人員”。

(4)主觀上是直接故意,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目的。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目的,是指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控制公共財物後,最終轉移所有權的意圖。

根據《刑法》第三百九十四條的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在國內公務活動或者對外交往中收受禮品,按照國家規定不應當上交,數額較大的,以貪汙罪定罪處罰。

國有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和國有保險公司委派到非國有保險公司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故意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進行虛假理賠,騙取保險金歸個人所有的,按照貪汙罪定罪處罰。

8.受賄罪

受賄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受賄罪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犯罪,其主要特點如下:

(1)受賄罪的客體是公務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和國家機關正常的管理活動和名譽。

(2)客觀方面如下:

(壹)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

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

(三)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罪論處;

(四)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便利,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的行為,為委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或者收受委托人財物的,以受賄罪論處;

(3)受賄罪的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包括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共事務的人員;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依法從事公共事務的其他人員。依法從事公務是受賄罪主體的本質特征。非上述人員不能成為本罪的主體,但可以是行賄罪的* * *犯。刑法規定,單位可以成為受賄罪的主體。

(4)受賄罪的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受賄罪的故意包括非法索取他人財物的故意和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故意,即權錢交易的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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