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折算後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8小時,5天工作周)
2.折算後超過法定工作時間的工資為加班工資,應單獨計算;
3.依法繳納法定的社會保險費;
第二,是否合理?這是見仁見智的事情,主要看當事人的協商和內心感受。
三。《勞動合同法》關於支付勞動報酬的規定
第三十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和國家規定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簽發支付令。
解釋本條關於用人單位支付勞動報酬的規定。
這壹條是保護勞動者獲得報酬的權利。勞動報酬權是指勞動者根據勞動法律關系履行勞動義務,用人單位根據按勞分配原則和勞動價值支付勞動報酬的權利。
勞動者報酬是指勞動者為用人單位提供服務而取得的各種報酬。用人單位在生產過程中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總額包括三部分:
1指貨幣工資、各類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由雇主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勞動者;
二是實物報酬,即用人單位無償或低於成本價向勞動者提供的各種商品和服務;
3是社會保險,是指由用人單位直接向政府和保險部門為勞動者支付的失業、養老、個人、醫療、家庭財產等保險待遇。
勞動法中的工資,是指用人單位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本單位職工的勞動報酬。根據國家統計局1990發布的關於工資總額構成的規定,壹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支付的工資和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1.小時工資是指按照小時工資標準(含生活費補貼)和工作時間支付給個人的勞動報酬。
2.計件工資是指對已經完成的工作以計件單價支付的勞動報酬。
3.獎金是指支付給勞動者的超額勞動報酬和增收節支的勞動報酬。
4.津貼補貼是指因特殊或額外勞動消耗等特殊原因支付給勞動者的津貼,以及為保證勞動者工資不受物價變動影響而支付給勞動者的各種補貼。
5.加班費(延長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是指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加班所獲得的額外勞動報酬。
6.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主要包括病假、事假和部分特殊假期期間支付的工資,以及休學和履行國家或社會義務期間支付的工資,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額外工資和保留工資。
該條第壹款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和國家規定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包含三層含義:
1.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
首先,結合各種靈活的用工形式,這部法律允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平等協調勞動報酬的數額、支付時間和支付方式,在勞動合同中為當事人規定了更加切實可行的勞動報酬制度。同時,用人單位在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時必須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主要包括:
1,最低工資制度。
2.工資應以現金形式支付。我國《勞動法》第五十條明確規定,工資應當采取貨幣形式。根據勞動法的這壹規定,工資應當以法定貨幣支付,不得以實物或者有價證券代替貨幣支付。
3.加班費也是勞動者報酬的重要組成部分。用人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勞動法的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工資。
4.在壹些特殊情況下,勞動者也應該得到報酬。所謂特殊情況下的工資支付,是指在非正常情況下或者在勞動者暫時離開工作崗位時,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
二、用人單位應當及時支付勞動報酬。
實行月薪制的用人單位必須按月支付工資,實行計時工資制、日工資制、周工資制的用人單位也可以按小時、日、周支付工資。超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時間支付工資的,構成拖欠勞動者報酬的違法行為,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規定承擔壹定的法律責任。
三、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該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
這壹款主要是針對用人單位拖欠勞動者,尤其是農民工工資的。基於勞動者特別是農民工的弱勢地位,為保護勞動者特別是農民工的合法權益,這部法律將支付令制度引入欠薪案件,給勞動者壹條進入司法救濟程序的快捷途徑。
根據本法和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且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沒有其他債務糾紛,支付令可以送達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
1.在申請書中,勞動者應當寫明請求支付的勞動報酬數額及其所依據的事實和證據;
2.勞動者提出申請後,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通知其是否受理;
3.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勞動者提供的事實和證據清楚、合法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向用人單位發出支付令;
4、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勞動者的申請不成立的,可以駁回;
5.用人單位應當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內清償債務,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
6.用人單位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未提出異議或者未履行支付令的,勞動者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7.人民法院收到用人單位提出的書面異議後,應當裁定終結支付令監督程序,支付令自動失效,勞動者可以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提起調解、仲裁或者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