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泉驛區、青白匯區和縣(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燃氣管理工作。
計委、經委、計劃、勞動、公安、技術監督、環保、工商、物價、市政等有關部門,應按各自的職責,協同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實施本條例。第五條對在燃氣事業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建設管理第六條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產業政策、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城市總體規劃以及供氣管網建設必須安全、高效、經濟的原則,制定燃氣發展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第七條燃氣工程建設資金除政府投資、燃氣企業(以下簡稱燃氣企業)自行積累外,經市人民政府批準,也可以采取其他方式籌集。第八條燃氣工程建設應當符合燃氣發展規劃。審批部門應當通知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和勞動、公安部門參加項目審查,井應當根據項目性質和建設程序報有關部門審批。第九條承擔燃氣工程設計和施工的單位,必須持相應的資質證書和有關文件,向燃氣行政主管部門登記,並按照證書確定的等級和業務範圍進行設計和施工。
燃氣工程建設應執行國家和地方燃氣工程設計和施工的技術標準和規範。第十條燃氣工程建設必須實行工程質量監督制度。
工程竣工後,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應會同計委、經委、規劃、勞動、公安、技術監督等有關部門和有關專家,進行專業驗收。專業驗收或專業驗收不合格者,不準投入使用。
燃氣工程竣工驗收後,應建立完整的技術檔案。第十壹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礙燃氣工程建設。第三章經營管理第十二條從事燃氣經營的企業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與其業務規模相適應的註冊資本;
(二)有穩定的氣源,燃氣質量符合國家標準;
(三)有符合國家標準並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燃氣設施、消防設施和營業場所;
(四)配備符合國家規定的生產、服務、管理和工程技術人員;
(五)有健全的業務服務制度和安全責任制度;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十三條申請燃氣經營的企業應當向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下列資料:
(壹)燃氣經營申請表;
(2)資質證書;
(三)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的內容,以及企業法定代表人、安全技術負責人的職稱等文件;
(四)燃氣工程施工圖、壓力容器合格證、計量檢定證書、工程施工及設施安裝驗收、消防設施等技術資料。第十四條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燃氣經營申請後二十日內作出答復,對符合經營條件的,應當在接到申請之日起九十日內頒發統壹的經營許可證。燃氣企業必須持有營業執照,並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後,方可從事燃氣業務。第十五條燃氣企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遵守有關法律法規,接受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二)辦事程序公開,服務網絡布局合理;
(三)履行供氣合同約定的義務;
(4)科學合理地在管網中設置測壓點,做好壓力監測,實現安全穩定供氣;
(五)供應的燃氣器具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六)具有地下隱蔽燃氣管網等設施的完整技術管理資料;
(七)按物價部門核定的標準開票並繳納管理費。
(八)不得限制用戶購買品牌的家用燃氣竈具和熱水器。第十六條燃氣企業分立、合並、撤銷的,應當妥善處理用戶供氣交接事宜,並向燃氣行政主管部門繳銷營業執照。因分立、合並而成立的企業,應當重新申請營業執照審核,並辦理相關登記手續。
燃氣企業變更法定代表人或者經營場所的,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手續,並自變更之日起十日內到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營業執照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