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個例子:
戶籍管理
(壹)辦理戶口、分戶
1.公民應當在其經常居住地登記為常住人口,壹個公民只能在壹個地方登記為常住人口。
2.戶籍以戶為單位。與監督員住在壹起的人是以監督員為戶主的家庭。壹個獨立的家庭,由我當家。居住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和公共* * *宿舍的戶口* *設立分戶或單獨戶口。
(二)辦理出生登記
1,落實嬰兒隨父隨母自願落戶政策;
2、嬰兒出生後壹個月內,應將嬰兒的出生證和父母(或父母)的戶口簿交嬰兒常住戶口登記機關辦理出生登記;
3、棄嬰由收養人或育嬰機構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三)死亡登記
1,必要事實死亡或法院宣告死亡;
2.必須是在當地派出所登記的常住戶口或被拆遷戶在戶籍所在地轄區落戶的戶籍證明;
3、公民死亡,城鎮在安葬之前,農村在壹個月之內,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鄰居等撫養。,向死者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死亡;屬於正常死亡的,申請人應當持有醫療單位或者醫務人員出具的居民死亡醫學證明;屬於非正常死亡或者衛生部門無法確定是否屬於正常死亡的,申請人應當持有司法部門出具的死亡證明;被宣告死亡的,申請人應當持有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決書。
(四)辦理遷出登記。
65438+(二)畢業分配的大學、中專畢業生,發給《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派遣登記證》、《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派遣登記證》、《中等專業學校畢業生統壹分配登記證》;(3)休學大學生需將戶口遷回原戶口所在地,憑學校批準文件;(4)普通高校學生轉學,在全省範圍內,憑省級高等教育部門批準文件,跨省轉學憑轉學地省級高等教育部門批準文件;⑤未完成大學和中專學業的學生,應出示其休學證明。
2.由縣級以上組織、人事、勞動部門調入、聘用和招聘的幹部、工人,從外地安置的人員,博士後研究人員和期滿後分配工作的人員,符合調動手續的高校畢業生,憑批準通知書和戶籍證明及遷入地公安機關出具的戶口簿,由本人或主辦單位到公安派出所申報辦理遷出登記。
3.夫妻雙方互投的,由本人持《居民戶口簿》和配偶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具的戶口《準予遷入證明》到公安派出所申報辦理遷出登記。
4.老年人投靠子女的,由本人持居民戶口簿和子女擬投靠地公安機關出具的準予遷入證明,到派出所申報辦理遷出登記。
5.在城市投資、興辦產業、購買商品房的人員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親屬,憑戶口簿和擬落戶城市公安機關出具的準予遷入證明,由本人或其家庭向公安派出所申報辦理遷出登記。
6、公民應征入伍服兵役,由本人或其親屬持《入伍通知書》到公安派出所申報登記,辦理戶口註銷手續。
7.公民出國(境)定居或者臨時出國(境)6個月以上(在外學習1年)的,應當持出國(境)6個月證明和戶口簿到公安派出所申報辦理遷出登記,並辦理註銷戶口手續。
8.公民失蹤超過6個月,經親友申報,派出所辦理遷出登記、註銷戶口手續,或者責任區民警下落不明的。
需要使用居住證的,本人或者戶主必須憑遷入地公安機關出具的居住證向遷入地公安派出所申報遷出登記。
(五)辦理移民登記。
公民到達移民地時,向警察局申報移民登記所需的文件(憑證材料)有:
1.學生考上大專院校,畢業後分配,休學,退學,轉學等。,應出示入學、就業分配、休學、轉學的相關證明,以及戶籍證明。
2、復員、轉業和退伍軍人,憑市、縣復員或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落戶介紹信、復員證、轉業軍官證;隨遷的家庭成員應當出具相關證明。
3.歸僑人員要求在原戶口所在地恢復戶口的,憑歸僑護照和原戶口註銷登記。
4.華僑回國定居,憑有關部門出具的華僑回國定居證明,港澳臺同胞回大陸定居,憑有關部門分別出具的回鄉證和定居證明。
5、民政部門安置的無家可歸者,憑民政部門的證明。
6、失蹤人已經註銷並找到的,憑原註銷戶口登記。
7、刑滿釋放、解除勞動教養的,憑釋放、教育證明。
8、除上述人員外,其他人員遷入,憑《戶籍證明》和《戶籍證明》。
(六)辦理收養棄嬰等落戶。
1.公民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孤兒的,經收養人申請,應當出具區、縣民政部門出具的《收養證明》。經當地公安派出所調查核實,縣(市)以上公安機關批準,可以登記常住戶口。
2、1992年4月1收養法實施前,收養當事人* * *已共同生活多年,並已建立事實收養關系。因某種原因難以辦理收養司法的,收養人可以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戶口登記機關提出申請。經戶口登記機關調查核實,經縣、市公安機關批準,可以辦理落戶手續。
(七)暫住人口登記
1.應當辦理暫住人口登記的人員為:①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3日以上的,應當在到達暫住地3日內,到暫住地居民委員會暫住人口管理站或者公安派出所申報暫住登記,離開時申報註銷。(二)監獄服刑人員、勞動教養人員因病或有事離家的,憑監獄、勞動教養機關的證明,當天到派出所申報暫住登記,離開時申報註銷。(三)在旅館(飯店、賓館、招待所、客運倉庫、車馬店、浴場)住宿的人員,由旅館在按規定設置的旅客登記簿上登記,憑居民身份證或臨時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證件,定期交公安派出所查驗。
2.應當申領暫住證的人員:下列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擬在暫住地居住1個月以上,且年滿16周歲的人員,應當在辦理暫住人口登記的同時申領暫住證。(壹)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聘用的人員;從事工業、手工業、建築和運輸的人員;從事商業、飲食、修理和服務業的人員;從事種植、養殖的人員;⑤其他需要辦理暫住證的人員。
3.如何辦理暫住證?
申領暫住證須持暫住人《居民身份證》和近期壹寸半身免冠照片兩張,按以下規定辦理。(1)暫住在居民家中,由本人攜帶戶主的戶口簿到當地公安派出所辦理暫住證。(2)暫住在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或建築工地、車間、水上船舶的,由單位或雇主進行暫住人口登記,並在當地公安派出所申領《暫住證》。(3)暫住在出租房屋的,由房主攜帶租賃合同,帶領其到暫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領《暫住證》。(4)由公安派出所填寫《暫住人口登記表》,審核相關材料後發放《暫住證》。《暫住證》為壹人壹證,有效期最長為壹年。《暫住證》有效期滿需要暫住的,應當在有效期滿前延期或者換發;暫住證遺失或者損壞的,應當到公安派出所辦理補領手續;離開暫住地時,應當到公安派出所辦理註銷手續,交回暫住證。
(八)戶籍事項變更
1,改名。因為姓名經派出所登記後成為公民的壹項重要人身權利,對公民和社會起著多方面的重要作用,所以在變更時應嚴格控制;未成年人將嬰兒姓名改為學名的,應當申請書目,經責任區公安機關核實後,報縣(區)公安機關批準。成年人更名應提交書面申請,幹部職工還應提供單位人事部門出具的證明。經責任區民警審查理由正當的,報縣(區)公安機關批準,決定不好的,報上級公安機關戶政部門批準。受刑事處罰的,不得改名。
2.民族成分的變化與修正。除因不慎報錯或填錯者外,均可據實修改更正。其他所有情況,只有縣級以上民族工作部門出具的證明,才能予以變更和糾正。
3.更正出生日期。因為公民的出生日期與公民的權利、義務和責任密切相關,原則上不會改變。特殊情況必須出具出生證明和戶籍證明文件原件,經責任區民警調查核實,縣級公安機關批準後方可更正。難以決定的,應當報上級公安機關戶政部門批準。
⑼發放邊境管理通行證
1,本人身份證;
2.16周歲以下未成年人隨持證人出行,須攜帶戶口簿;
3、暫住壹年以上的暫住人口憑《暫住證》;
4.本人近期壹寸免冠照片兩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