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建設工程合同管理
(1)合同文件的組成
(1)合同協議書:承包人在中標通知書規定的時間與發包人簽訂合同協議書。除法律或合同另有規定外,本合同自發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簽署合同協議書並加蓋公司公章後生效。
(2)中標通知書。
(3)投標函。
(4)投標函附錄。
(5)技術標準和要求。
(6)圖紙。
(二)雇主的義務
(1)遵守法律:發包人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應遵守法律,保證承包人不承擔因發包人違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責任。
(2)開工通知:發包人應按約定委托監理人向承包人發出開工通知。
(3)施工場地的提供:發包人應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場地、施工場地內的地下管線和地下設施等相關信息,並保證信息的真實、準確和完整。
(4)協助承包人辦理證照和批文:發包人應協助承包人辦理法律要求的相關施工證照和批文。
(5)組織設計交底:發包人根據合同進度組織設計單位向承包人進行設計交底。
(6)合同價款的支付:發包人應按合同約定及時向承包人支付合同價款。
(三)承包商的義務
(2)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提供完成工程所需的勞務、材料、施工設備、工程設備和其他物品,以及合同約定的臨時設施。
(5)在頒發工程接收證書之前,承包人應負責照管和維護工程。如果在頒發工程接收證書時有壹些未完成的工程,承包人還應負責照管和維護這些未完成的工程,直到竣工後移交給發包人。
(6)承包人應履行合同規定的其他義務。
(4)合同管理的主要內容
(2)合同、談判、變更、記錄必須以書面形式訂立並簽字確認。
(3)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時,應依法及時處理。
二、建設工程合同的履行
三、合同變更及評價
(1)合同變更
(1)施工過程中遇到的合同變更,如工程量的增減、質量和特性的變化、工程標高、基線和尺寸的變化、施工順序的變化、永久性工程的附加工作、設備、材料和服務的變化等。,項目負責人必須掌握變更情況,並按照有關規定及時辦理變更手續。
(2)承包人應根據施工合同向監理工程師申請變更;監理工程師將進行審查,並將審查結果通知承包商。監理工程師向承包商提出變更指令。
(3)承包人必須掌握索賠知識,在理由正當、證據充分的情況下,按照規定進行索賠;根據施工合同文件的有關規定辦理索賠手續;準確合理的計算理賠周期和費用。
(2)合同評估
合同內容完成後,承包商應進行總結和評價,包括:合同訂立評價、合同履行評價、合同管理評價和合同條款評價。
(4)問題4
確定合同價格變更的程序是:
承包人應在收到變更指令後14d內向監理人提交變更評估申請。
監理人應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變更計價申請後7天內完成審核並提交給發包人。如果監理人對變更估價的申請有異議,應通知承包人修改並重新提交。
發包人應在承包人提交變更計價申請後14d內完成審批。發包人逾期未完成審批或未提出異議的,視為同意承包人提出的變更計價申請。
工程索賠的應用
壹、處理工程索賠的原則
承包商必須掌握相關法律、政策和索賠知識,並通過以下方式進行索賠:
(1)有正當的主張和充分的證據;
(2)索賠必須以合同為依據,並按照施工合同文件的有關規定辦理;
(3)準確合理地記錄索賠事件,計算索賠周期和費用。
二、承包商的索賠程序
(a)索賠意向通知
(2)提交索賠申請報告及相關材料。
(三)審查債權。
(4)堅持索賠。
三。索賠項目概述和起止日期的計算方法
在施工過程中,主要有工期索賠和費用索賠。
(1)因圖紙延期簽發引起的索賠
(2)惡劣天氣條件引起的索賠
(3)工程變更引起的索賠
(四)因承包商不可預見的能力引起的索賠。
由於工程招標中圖紙不全,壹些工程承包商無法做出正確的計算,如地質條件、軟基處理等。
(5)外部環境引起的索賠
(六)因監理工程師的指令引起的索賠
四、同期記錄
(2)同期記錄的內容包括:事件及過程中的實際情況;導致現場人員和設備的閑置;工期延誤;對項目的損害程度;導致費用和使用的人員、機械、材料和有效票據數量增加的項目。
五、決算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1)索賠申請表:
(2)經批準的索賠意向書。
(3)編制說明:
(4)配件:
不及物動詞索賠管理
(1)由於索賠引起的費用或工期的增加,往往是上級主管部門審查的對象。為了真實準確地反映索賠情況,承包人應建立健全工程索賠臺賬或檔案。
(2)索賠臺賬應反映索賠原因、索賠發生的時間、提交索賠意向的時間、索賠結束時間、索賠申請的期限和費用、監理工程師的審核結果、發包人的審批結果。
案例1
1.背景
某公司中標承建該市南外環工程。在施工過程中,發生了以下事件:壹是開挖段遇到了工程地質勘探報告中未揭示的巖層,碾壓清除延誤了23天;二是工程延期導致路基施工進入多雨期,持續降雨使土壤含水量過大無法進行壓實作業,從而延誤了15d的工期;第三,承包人應根據建設單位的指示對相鄰道路進行覆蓋,施工項目部以增加的工作量作為計算設計變更調整工程費用的依據。
步驟2:問題
(1)能否對第壹次事件造成的工期延誤和費用增加進行索賠,為什麽?
(2)二次事件造成的工期延誤和費用增加能否索賠,為什麽?
(3)事件3形成的工程變更部分費用如何調整?
參考答案
(1)問題1
事件1中開挖段破碎和清除巖石的處理引起的工期和費用索賠應由業主提出並接受。因為未知的地質勘探數據是有經驗的承包商無法提前預測的,這不是承包商的責任,確實造成了實際損失。
(2)問題2
事件2的索賠不應被接受。由於持續降雨,路基無法施工。雖然存在實際損失,但有經驗的承包商應該能夠預測並采取措施避免損失。即使與事件1存在因果關系,但在事件1中已經提出索賠;所以應該拒絕。
(3)問題3
事件3在市政工程施工中時有發生,超出原合同規定清單的工程量部分,按合同處理。當合同中沒有約定時,可采用以下處理方法:采用施工圖預算計價方法,價格(單價)應取自合同中已有價格,增加的工程量由監理工程師計量計算調整(即增加)部分的工程造價。
施工合同的風險防範措施
壹、合同風險管理的目的和內容
(1)簽約前對風險進行全面的分析和預測。主要考慮項目實施中可能出現的風險類型;風險發生的可能性和可能時間;風險的影響(即如果風險發生,將對施工、工期和成本產生什麽影響)。
二、常見風險類型及識別
(壹)工程中常見的風險類型
(1)項目的技術、經濟和法律風險。
(2)業主的信用風險。
(3)外部環境風險。
(4)合同風險。
風險的分散和轉移
向保險公司投保,將部分風險轉移給分包。
合同法建設項目合同部分
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進行分包。建築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建築法
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但是,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限額以下的小型項目除外。
根據合同約定,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由工程承包方采購的,發包單位不得指定承包方為工程采購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或者指定生產廠家或者供應商。
禁止建築施工企業超越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範圍或者以任何形式以其他建築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建築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其資質證書和營業執照以自己的名義承攬工程。
禁止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後以分包的名義轉包給他人。
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部分承包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分包單位;但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除外,必須經建設單位同意。在總承包的情況下,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按照總承包合同的規定向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應按分包合同的規定向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應當就分包工程向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進行分包。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
(壹)承包人未取得建築業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
(二)無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施工企業的名義施工的;
(三)必須進行招標的建設工程未招標或者招標無效的。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已通過竣工驗收,承包人請求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
承包人違法分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或者無資質的實際施工人以有資質的建築企業名義與他人簽訂施工合同的行為無效。
承包人超出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範圍簽訂建築工程施工合同,並在建築工程竣工前取得相應資質等級的。當事人請求按無效合同處理的,不予支持。
具有合法勞務作業資格的承包人與總承包人、分包人簽訂的勞務分包合同,當事人以分包的建設工程違反法律規定為由請求確認無效的,不予支持。
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以使用部分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主張權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應當在建設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內,對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的質量承擔民事責任。
當事人就同壹建設工程分別訂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備案後的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不壹致的,應當以備案後的中標合同作為工程價款結算的依據。
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
禁止將承包的工程轉包。不履行合同,將承包的工程全部發包給他人,或者將承包的工程全部肢解後以分包的名義發包給他人,屬於轉包。
分包工程發包人將工程分包後,未設立工程管理機構和派駐相應人員到施工現場,未對工程的施工活動進行組織管理的,視為分包。
禁止非法轉包承包工程。下列行為屬於非法分包:
(壹)分包工程的發包人將專業工程或者勞務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分包人的;
(二)施工總承包合同中沒有約定,且未經建設單位批準,發包人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專業工程分包給他人的。
禁止轉讓、出借企業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企業名義承攬工程。
分包工程發包人未將承包的工程進行分包,在施工現場設立的項目管理機構的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項目會計負責人、質量管理人員、安全管理人員不是工程承包人的從業人員的,視為允許他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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