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可以從事下列業務:
(壹)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委托,擔任法律顧問;
(二)接受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當事人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三)依法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機構的指派,擔任辯護人,接受自訴人和公訴案件被害人的委托。
我國法律規定,起訴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4、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人民法院的管轄。
去法院起訴的流程包括:
1.確定管轄法院,起訴前首先要確定的問題是向哪個法院起訴。原告可以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壹致的,可以向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撰寫起訴狀,民事起訴狀應包括以下內容:
(1)原告和被告的基本信息。原告知道被告下落不明的,應當在起訴狀中註明,並盡可能提供被告的信息和原住所地;
(2)訴訟請求的內容應當具體明確,如果是給付,應當寫明種類和數量;如果是支付行為,應說明為什麽做或不做;
(3)事實和理由是民事訴訟原告的證據和支持;
(4)簽名和時間,由原告簽名或蓋章,並簽署時間。
3.整理證據
起訴所需的證據是:
(1)書證;即通過記錄的內容反映案件事實的文字或其他材料,如借條、合同文本等。
(二)物證;即通過文章本身反映案件事實,如買賣合同樣本、故意傷害案件中的兇器等。
(三)視聽資料;即音視頻資料,如監視器錄制的視頻、手機音視頻等。
(四)證人證言;由了解案情的證人出具的證言,壹般來說,證人應當出庭作證。
(五)當事人陳述;指當事人在法庭上就案件事實所作的陳述性陳述。
(六)評估結論;指具有評估資格的法人機構對案件中需要評估的情況出具的評估意見。
(7)檢查記錄。是指公安機關等主管機關對案件進行現場勘驗後形成的記錄材料,如交通事故發生後交警所做的筆錄等。
4.立案,也就是向管轄地法院遞交起訴狀,提供證據。
5.繳費:當事人應當在收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七日內預繳案件受理費和其他訴訟費用。
6.待判決開庭、立案後,由法院安排開庭時間,當事人應服從法院的工作安排。
7.申請強制執行。判決生效後,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對方仍未給妳全部款項的,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二十二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請求、事實和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訴訟範圍,由被訴人民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第二十八條律師可以從事下列業務:
(壹)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委托,擔任法律顧問;
(二)接受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當事人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機構依法指派擔任辯護人,接受自訴案件自訴人、公訴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的委托,代理參加訴訟;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種訴訟案件的申訴;
(五)接受委托,參與調解和仲裁活動;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
(七)回答有關法律的問題,書寫訴訟文書和其他與法律事務有關的文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