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存在的情況有三種:
1.壹般情況下,逾期貸款只是民事糾紛,不會坐牢,但貸款平臺勝訴後會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2.有能力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數額超過1萬的,涉嫌貸款詐騙罪;
(1)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二)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三)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執法:
1.如果銀行向法院起訴並勝訴,在履行期內不履行法院判決,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2.法院在接受強制執行時,會依法查詢妳名下的房產、車輛、有價證券、存款;
3.被執行人確實無法履行的,法院可以暫時中止執行,待能夠履行後,隨時恢復執行;
4.被執行人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沒有生活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的,法院將終止執行。
5、人民法院通常的執行方法和手段如下:
(1)在金融系統查詢、凍結、劃撥被執行人存款;
(二)扣押、提取案外被執行人的收入;
(三)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的財產;
(四)搜查被執行人的人身、住所或者其財產的藏匿處;
(五)傳喚被執行人交付財物或者票證,或者強迫被執行人交付財物或者票證;
(6)被迫遷出房屋或退出土地的;
(7)通知有關單位協助辦理產權證過戶手續;
(八)強制或者委托有關單位完成應當由被執行人完成的行為,責令被執行人承擔費用。
二、有能力拒不執行案件,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
1,刑法第三百壹十三條,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罪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負有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義務的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行為“情節嚴重”:
(1)隱藏、轉移、變賣、銷毀已被依法查封、扣押或者已被清點、責令保管的財產,轉移被凍結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二)在執行中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三)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或者抗拒執行,致使執行無法進行的;
(四)聚眾鬧事,沖擊執行場所,圍攻、拘禁、毆打執行人員,致使執行無法進行的;
(五)損毀或者搶奪執行案件資料、執行車輛及其他執行設備、執行人員服裝、執行公務證件,造成嚴重後果的;
(六)其他阻礙或者抗拒執行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數額超過654.38+0萬元的,涉嫌貸款詐騙罪:
1刑法第壹百九十三條貸款詐騙罪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
(二)利用虛假的經濟合同;
(三)使用虛假文件的;
(四)利用虛假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的;
(五)以其他手段騙取貸款的。
2.《NPC人大常委會關於懲治破壞金融秩序犯罪的決定》第十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是指:
(1)為騙取貸款,向銀行或者金融機構工作人員行賄數額較大的;
(二)揮霍貸款,或者將貸款用於違法活動,導致貸款到期不能償還的;
(三)隱瞞借款去向,借款期限屆滿後拒不償還的;
(四)提供虛假擔保申請貸款,貸款期限屆滿後拒不償還的;
(五)以他人名義申請貸款,貸款期限屆滿後拒不償還的。
3.《NPC人大常委會關於懲治破壞金融秩序犯罪的決定》第十條規定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是指:
(1)以騙取貸款為目的,向銀行或者金融機構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巨大的;
(二)攜款潛逃的;
(三)利用貸款進行犯罪活動的。
4.個人貸款詐騙金額在1,000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個人貸款詐騙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個人貸款詐騙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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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三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壹方拒不履行的,另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法官移送被執行人執行。
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壹方拒絕履行的,另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第249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及其他財產。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況查封、凍結、劃撥或者變更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查封、凍結、轉讓或者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的義務範圍。
人民法院決定查封、凍結、轉移或者變更財產價格時,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