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載是指作品原封不動或者稍加修改後,已經在其他報刊發表。摘抄是指對原文主要內容的提取和縮寫。結果應系統、全面地反映原文內容。如果只是復制了作者姓名、出處和用於檢索的章節名稱,則不構成摘要,不需要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也不需要支付費用。根據同壹條第壹款的規定,法定許可僅適用於在報刊上發表的作品。至於報刊轉載圖書作品,或者將報刊或者圖書中的作品進行編譯出版圖書,應當依法取得著作權人許可,並直接支付報酬。依法轉載、摘編時,應當註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以及首次發表該作品的報紙名稱和日期。法律允許轉載、摘抄作品,本來就是對在報刊上發表作品的作者權利的限制。但如果大量機械復制同壹出版物的文章,則可能侵犯該出版物匯編作品的著作權和版式設計權。
為什麽著作權法賦予報刊轉載摘抄權,排除其對已發表作品的專有使用權?當然,法律並不禁止著作權人以轉讓或者許可的方式將其作品的壹項或者多項獨占權轉讓或者授權給報社,但在這種情況下,報社對該作品的出版或者發表不屬於本款所指的法律允許的轉載。我們知道,大多數轉載的報紙是日報,大多數期刊是雙周刊、月刊和雙月刊。報刊和圖書出版商有很多區別。壹是報刊出版周期短。日報是24小時,期刊大多是半個月、壹個月、兩個月。壹般書的第壹版和第二版的間隔要以年計算,暢銷書要幾個月。第二,短期後投入市場的報刊是內容不同的報刊,而圖書是經過很長壹段時間後再版或再版。因為周期長,盜版可以從容進入市場,影響已出版圖書的銷售,阻礙其重印再版,所以圖書出版商需要獨家出版權來保護自己的利益。報刊的周期短,又是另壹種內容的報刊重新出版,所以轉載其他報刊已經出版的作品,對這些報刊的銷售不會有太大影響,也不會妨礙下壹期報刊的發行。所以對圖書出版商來說是至關重要的獨家出版權,但對報刊來說不是必須的。
《著作權法》不僅沒有規定報紙出版者對其作品享有專有出版權,還規定了報紙出版者有權轉載在其他報紙上發表的作品。這個規定是為了公共利益而制定的,可以讓有價值的作品快速進入不同的讀者群,滿足大眾的文化需求。雖然法律允許轉載、編輯報刊是對著作權人權利的限制,但從邏輯上講,只要支付合理報酬,轉載報刊不應違背作者的合法利益,因為作品已經發表,以新的形式進壹步傳播壹般不會違背作者的意誌。如果著作權人想排除法定許可的適用,比如只想在特定報紙上發表作品而不想在其他出版物上發表,或者發表後發現問題不願意轉載,應當在發表作品時作出聲明,或者在國家版權局版權公報上發表聲明(《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八條)。有人稱之為“準法定許可”,因為法律允許作者保留權利,通過聲明解除相關限制。需要明確的是,在實踐中,很多報刊都發布了“未經本刊同意,不得轉載本刊發表的作品”的聲明,這樣的聲明在未經著作權人授權的情況下,應該是無效的。
關於轉載、摘抄報刊的稿酬問題,國家版權局於1993年8月1日發布了《關於轉載、摘抄報刊稿酬標準的暫行規定》,經法律許可使用他人作品的,應當按照這些規定向著作權人支付稿酬。著作權人或者其地址不明的,應當將報酬寄往國家版權局指定的著作權使用費代收代繳機構(《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即中國著作權使用費代收代繳中心。
在報刊轉載編輯的問題上,還要註意兩點:第壹,報刊發表演繹作品,除了要向演繹作品的著作權人支付報酬外,還要向原創作品的著作權人支付報酬,因為這是對原創作品的間接使用。報刊不承擔刊登或編輯抄襲、剽竊等侵權作品的責任,除非明知是為侵權作品而刊登或編輯。其次,應當將報刊轉載、編輯的法定許可與本法第二十二條第(四)項、第(五)項中的合理使用區分開來。報刊為報道時事新聞,不可避免地轉載或引用已發表的作品,報刊刊登其他報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發表的有關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文章(除非作者聲明不允許刊登),均屬合理使用。報刊不需要著作權人許可,也不用支付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