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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國,NPC在行使其監督權方面的主要缺點是什麽?

2007年9月30日完善人大監督程序增強人大監督實效13:22[我來說兩句][字號:大中小]來源:人民網人大監督程序是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行使監督職權、實施監督行為的過程、方式和關系,是人大監督行為及時展示的過程程序是實體權力行使的保障。沒有程序,合法權利可能就是壹紙空文。任何法律的實現都必須經過正當的法律程序。{ {被阻止的廣告]

在壹定程度上,法制社會是由壹套程序規則支撐的權利體系。沒有程序,就沒有權利的實現。2006年8月,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並於2007年6月正式實施。監督法的壹個重要特點是完善了各級人大常委會監督“壹府兩院”工作的形式和程序。用監察法完善NPC的監察程序,不僅是加強NPC監察工作的現實需要,也是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監督實效的進壹步提高需要監督法的全面實施和監督程序的進壹步完善來支撐。

第壹,監管工作之所以難以到位,與監管程序不完善不無關系。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我國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會監督制度是我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重要內容和基本特征。國家壹直很重視人大的監督,但成效並不明顯。原因之壹是現行人大監督制度存在嚴重缺陷,即人大監督程序缺失。人大監督程序是人大監督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要把人大的監督權落到實處,必須有明確的監督程序。只有有了明確的監督程序,NPC的監督工作才能開展,NPC的監督體系才能運行。人大(NPC)監督程序的缺失導致NPC監督的法律規定缺乏可操作性,NPC監督制度形同虛設,或者NPC監督隨意性大。

長期以來,NPC監督權行使中的程序性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壹)監管程序松散,可操作性有待進壹步加強。程序的規定總是建立在假設的事情發生的基礎上。當事情發生的時候,我們總能根據情況的發生,壹步壹步的處理。從編程的出發點來說,就是保證在實踐中的有效應用。方案越深入、越詳細,實際操作起來就越有可操作性。從我國監管工作的實際情況來看,監管程序相對寬松,對發生的事情的假設不夠嚴格。監督程序的啟動雖然有壹些前提條件,如罷免案、質詢案的提出必須由指定的小組或壹定數量的人大代表提出,但缺乏實質性的前提條件,即在什麽條件下、什麽情況下,法律沒有規定罷免案、質詢案要啟動,監督程序的目的性不強。在監督程序的調查過程中,由於缺乏聽證程序的法律規定,在實際工作中,調查容易流於形式,難以深入。在監督程序的審查過程中,沒有辯論(充分討論)程序,但在實際工作中,只是壹般的討論。如果壹個重要的監督案件不進行辯論,投票結果是否公正就是壹個問題。壹般在監督程序的處置上只做壹些原則性的規定。由此可見,監督程序的四個環節之間並沒有緊密的聯系,每個環節也存在缺陷,難以在監督職權的行使中發揮實質性的作用。

(2)對被監督對象的理解缺乏強有力的組織支持。例如,縣級人大監督預算執行和對預算進行初步審查的工作主要由財政經濟工作委員會承擔,該委員會壹般只有1-2人,大部分工作人員不具備足夠的財政、審計、稅務等專業知識;而且審計機構設在政府,人大缺乏專門的、科學的輔助機構來全面了解預算執行的合法性、真實性和效率。因此,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批準政府如何報告,預算監督只能成為壹種形式。

(3)監督程序難以啟動。根據立法法和地方組織法的規定,有權力的地方人大常委會應當改變或者撤銷超越其權限、違反上位法或者有不適當規定的規章;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權撤銷本級人民政府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然而,該法沒有具體規定誰將啟動審查程序以及如何啟動審查程序。利益受到或可能受到政府有關規定和命令損害的公民、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是啟動該程序的最大熱情,但法律並未明確規定此類行政相對人有權向地方人大提出審查建議。因此,雖然有很多越權、違反上位法或不適當規定、違反法律的“紅頭文件”,但很少被地方人大撤銷。再比如,地方組織法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設區的市的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至少五人以上,可以向常委會提出書面質詢,但沒有法律規定如何、由什麽具體工作機構提請主任會議決定並列入議程。因此,在議程很滿、時間很短的常委會會議期間,提出壹個問題的可能性其實很小。

(D)時間因素沒有保證。有些地方的人大常委會規定,“壹府兩院”的有關工作報告必須在常委會開會前半個月或壹周提交給人大常委會,以便常委會組成人員熟悉情況或開展調研。但由於缺乏法律權威,在實踐中大多沒有得到嚴格執行,委員們有時甚至會在會場看到報告,審議的質量和效果可想而知。

(五)處置、處罰程序缺位。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不監管或不遵守監管的責任。比如對工作報告的審議和審議失敗。我該怎麽辦?對被質詢機關的答復不滿意怎麽辦?法律沒有規定,使監督主體不願意或不敢大膽行使監督權,監督對象以法律依據不足為借口抗拒或消極對待人大監督。

二、監督法的頒布實施,對我國人大監督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為監督實效提供了支撐和保障。

從憲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地方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立法法等相關法律的規定來看,無論是對規範性文件的法律監督,還是對本級“壹府兩院”工作的監督,各級人大常委會的監督權都有充分的憲法和法律依據。實踐中的突出問題是監管程序不完善,各地做法不盡壹致,需要制定相應的。監督法對人大常委會的部分職權作了程序性規定,也肯定了過去實際工作中的壹些做法,具有壹定程度的人大常委會程序性、具體性、規範性權利。《監督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監督職權的程序,適用本法;本法沒有規定的,適用有關法律的規定。”可見,監督法主要是從程序方面規範各級人大常委會行使監督權;監督法還從第二章到第八章規定了不同的監督形式和適用程序,進壹步規範了各級人大常委會行使監督權的程序。

各級人大常委會行使監督權的程序包括各級人大常委會行使監督權的方式、步驟、期限和順序等過程。行使監督權的程序具有獨立的法律價值,既是監督權正確行使和合法運行的程序保障,也是法治原則和正當法律程序的體現。各級人大常委會行使監督權,不僅要從主體、對象、形式的合法性上,而且要嚴格按照法定程序。這樣,監督權的行使既不能越權,也不能失職。

從程序完善的角度看,這部監督法主要有四大亮點:

壹是規定了監督反饋制度。壹項法律制度能否發揮應有的作用,取決於它的實施。法律不執行,就沒有法律。美國社會法學家龐德曾說:“法律的生命在於實施。”說明法律的實施在某種程度上比法律的制定更重要。如何確保NPC的監督權力得到落實?監督法不僅規定了NPC的監督權限,還規定了監督反饋制度,使監督權限的行使得以落實。例如,在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方面,監察法第十四條第壹款明確規定:“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對專項工作報告的審議意見,應當交由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研究處理,人民政府、 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應當將研究處理情況交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征求意見,然後向常務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 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時,可以對專項工作報告作出決議;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決議規定的期限內向常務委員會報告決議的執行情況。”從這壹規定可以看出,壹方面,監督法明確規定了本級人大常委會對“壹府兩院”的監督權,促進了“壹府兩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另壹方面,“壹府兩院”不能無視人大的審議意見,必須向常委會報告審議處理情況或決議執行情況,從而從制度上保證人大審議意見的落實。再比如執法檢查。監察法第二十七條第壹款規定:“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對執法檢查報告的審議意見,應當連同執法檢查報告,交由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研究處理。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應當將研究處理情況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征求意見,然後向常務委員會報告。必要時,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或者由常務委員會組織跟蹤檢查;常務委員會也可以委托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組織跟蹤檢查。”從“移交”、“研究處理”、“向常委會報告研究處理情況”、“組織跟蹤檢查”等關鍵詞可以看出,監察法從制度上保證了執法檢查的有效性。

二是規定了監督披露制度。《監督法》第七條規定:“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向社會公開行使監督職權。”這是中國法律首次明確規定各級人大常委會行使監督權應當公開。這部監督法之所以規定監督公開制度,是由我國憲法確定的人民主權原則和人大的性質和地位決定的。根據我國憲法,中國人民和國家的壹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同時,憲法規定,人民參照法律的規定,通過各種渠道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經濟和文化事務以及社會事務。為了保證人民代表大會反映人民的利益和人民的主體地位,根據人民的意誌決定問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對人民負責,接受人民的監督。從這個意義上說,常委會作為人大的常設機構,應該行使監督權,監督“壹府兩院”,讓人民群眾熟悉常委會的監督工作。實行公開監督,對於促進國家機構接受人民監督,推進“壹府兩院”依法行政,保障人民行使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等民主權利具有重要作用。正因為如此,監察法規定了很多地方的監察公示制度。

主要有五種表現形式:

(1)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的年度計劃,由委員長會議或者主任會議通過,印發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並向社會公布(《監察法》第八條第二款);

(二)常務委員會聽取的專項工作報告和審議意見,以及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關於審議意見研究處理情況或者決議執行情況的報告,應當通知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並向社會公布(《監察法》第14條第2款);

(三)常務委員會聽取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審計工作報告和審議意見,人民政府關於審議意見研究處理情況或者決議執行情況的報告,應當通知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並向社會公布(《監察法》第二十三條第1款);

(4)常委會年度執法檢查計劃經委員長會議或者主任會議批準,印發常委會組成人員,並向社會公布(《監察法》第二十三條第1款);

(五)常務委員會的執法檢查報告和審議意見,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關於其研究處理情況的報告,應當通知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並向社會公布(《監察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三是對監管時限有更嚴格的要求。及時規定監理的相關程序,壹是提高監理效率,二是保證監理質量。例如,關於對計劃預算的監督,《監督法》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審查和批準預算調整方案的壹個月前,將初步預算調整方案報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或者報送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征求意見。”再比如,在備案審查方面,監察法第三十壹條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作出的屬於審判和檢察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應當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內報NPC人大常委會備案。”又如,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是人大常委會行使決策權的重要形式。在實際工作中,經常會有壹些不規範的操作。如果有的臨時增加專項工作報告的審議議程,有的專項工作報告在審議前沒有充分征求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的意見,有的專項工作報告在常委會上發給常委會組成人員,組成人員像參加考試的學生壹樣匆匆看完報告後立即審閱,審議效果難免有走過場之嫌。《監督法》第12條規定,在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的二十日前,將專項工作報告送交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征求意見。報告修改後於10前送常委會,7時前送常委會組成人員。監督法中這樣的規定,可以保證常委會會議及時充分了解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從而提高地方人大常委會的審議質量。

第四,相關監督內容在程序上進壹步細化和具體化。計劃和預算監督是NPC各級人大常委會行使監督權的壹個重要方面,是憲法和法律賦予NPC的壹項重要權力。《憲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七條、第九十九條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對計劃和預算執行情況的監督權。監督法在總結各級人大常委會計劃預算監督實踐的基礎上,進壹步將各級人大常委會審查和批準決算、聽取和審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及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聽取和審議審計報告等工作制度化、規範化、程序化,形成了以監督法第三章為主要內容的計劃預算監督體系。在計劃監督方面,主要包括聽取和審議半年度計劃執行情況報告、審議和批準計劃調整方案、聽取和審議中長期計劃中期評估報告。在預算監督方面,重點是預算收支平衡、重點支出安排和資金到位情況、預算超收收入安排和使用情況、部門預算制度建立和執行情況、對下級財政轉移支付情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準預算的決議執行情況等六個方面。

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是指各級人大常委會為保證國家法制統壹,對依法享有壹定立法權限的主體的立法進行監督,也稱“立法監督”,是各級人大常委會監督權的重要內容。《憲法》和相關法律規定了NPC的這壹權力。監督法中專門有壹章對這種“規範性文件的備案審查”進行了規範,這是在立法法的基礎上進壹步完善立法監督制度,以維護法制的統壹和尊嚴。

再比如聽工作匯報,組織調研。過去,地方人大常委會在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前,很少組織常委會組成人員對專項工作報告的相關內容進行全面調查研究。除了部分常委知道專項工作報告的內容外,有的常委只能憑印象說幾句,有的常委因不熟悉情況只能保持沈默。監督法第10條明確規定:“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前,委員長會議或者主任會議可以組織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就有關工作進行視察或者專題調查。“這樣,可以保證常委會組成人員全面掌握審議工作,提高審議質量。

第三,在我國現有政治體制下,監督有效性的增強需要以監督法的全面深入實施和人大監督程序的進壹步完善為支撐。

毫無疑問,監察法的頒布實施,對於進壹步改進和完善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具有開拓性的裏程碑意義。盡管如此,世界是復雜多變的,沒有壹個法律能解決現實生活中的所有問題,這需要在今後的工作中進壹步完善。在現有政治體制下,要有效增強NPC監督的有效性,就必須全面深入地貫徹監督法,進壹步完善NPC的監督程序。

(1)嚴格按照監督法的規定進行監督,是NPC增強監督實效的重要途徑。壹、充分認識監察法頒布實施的重大意義。監察法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憲法為依據,充分體現了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的有機統壹。對於各級人大常委會依法行使監督職權,完善監督機制,加強和改進監督工作,增強監督實效,促進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充分發揮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特點和優勢,推進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維護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歷史意義。因此,全社會都要深入學習監察法,切實把握監察法的主要內容,深刻領會監察法的精神實質,切實增強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堅定性和自覺性。二是嚴格按照監察法的規定履行職權。比如在監督公開方面,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的監督法設計幾乎是全流程公開,從年度計劃、報告內容,到審議意見,再到審議意見的處理等。,應該向社會公布,應該完全向社會公開。按照監察法的要求,依法向社會公布而不公布是失職。各級人大常委會要主動把法定的、強制性的要求轉化為積極的、公開的權力。比如,監察法關於監察期限的壹些規定,也要嚴格執行。常務委員會聽取工作報告時,應當按照時限要求提前將報告草稿發給代表和委員,不能在會前發出。這樣才能保證審議的質量。

(二)制定地方性法規,實施監察法。監督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根據本法和有關法律,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實施辦法。”制定和實施監察法的目的是為了更好地履行憲法賦予NPC的重要職權。為使這部重要法律在地方各級人大得到貫徹落實,有必要因地制宜地制定實施監督法的地方性法規,使NPC監督普遍性、傾向性問題的渠道更加暢通,程序更加規範,NPC依法監督的作用更加充分發揮。制定實施監察法的地方性法規應當以監察法為依據,突出“與當地實際相結合”,重點就以下幾個方面作出具體規定。

壹是規定地方人大常委會備案審查規範性文件的具體程序。監督法第二十九條授權地方人大常委會參照立法法的有關規定,對地方人大常委會審議和撤銷規範性文件的程序作出具體規定,明確了審議的依據。從目前的現實來看,無論是憲法、地方組織法還是監督法,對地方人大常委會規範性文件的備案審查程序都缺乏全面系統的規定,導致實踐中做法不壹,備案審查工作隨意性大,甚至流於形式。此外,還存在備案審查範圍不明確、受理審查機構不統壹、審查標準不規範、責任追究不具體等突出問題。要對備案審查的範圍、程序和機構、啟動程序、標準、反饋機制、補正程序、責任追究等作出具體規定,確保備案審查工作落到實處。二是突出“把監督工作的重點放在與改革發展穩定大局密切相關、與當地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和社會普遍關註的問題上”的實際內容。《監察法》第八條、第15條規定,全國人大聽取和審議“壹府兩院”專項工作報告,開展執法檢查,將監察工作重點放在關系改革發展穩定大局、群眾切身利益和社會普遍關註的問題上。但哪些問題屬於這方面,需要在監察法實施辦法中予以明確。實踐證明,各級人大常委會監督政府工作中的普遍性問題,如“三農”、義務教育、環境問題、安全生產、醫療衛生、拆遷補償等社會問題,監督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工作中群眾反映強烈的問題,如立案難、執行難、賠償難、刑訊逼供等。 超期羈押、錯案不糾、司法不公,有利於充分發揮各級人大常委會的監督根據三是突出“審議決定免職案件具體程序”的實際內容。 監察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撤職案“可以由主任會議提議,由全體會議決定組織調查委員會,由隨後的常委會會議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審議決定。”省人大常委會制定實施監督法的地方性法規時,為了突出“審議決定罷免案的具體程序”的實際內容,需要將監督法規定的模糊時間盡量具體化,使之更有利於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的操作和實施。

(3)積極探索符合監督法規定的人大監督形式。探索是人類社會發展的動力,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發展需要不斷探索的精神。監督法是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整體行使監督職權的法律。在憲法和監督法的框架下,如何進壹步完善和深化人大的監督職權,還有很多值得探索的地方。例如,監督公開原則是監督法關於人大行使監督職權的壹項重要原則。監督法中有五種情況明確規定人大行使監督職權應當“向社會公布”。但公開只是原則上的要求,監督法中並沒有規定如何公開,公開什麽內容,向誰公開,如何公開,這給我們留下了進壹步探索的空間。2006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完善了新聞發布制度,明確了全國人大、全國人大常委會、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三級新聞發言人及其產生辦法。縣級以上地方人大常委會可以考慮建立和完善新聞發布制度,設立新聞發言人,使正常工作定期向社會公布,重大問題隨時向社會公布。報紙、電視、電臺和網站是公民獲取國家政治領域信息的主要渠道。監督法中向社會公開的內容,可以合理利用媒體,將幾種媒體有機結合,相互補充,充分發揮各自在信息公開監督中的作用,讓大監督真正走向陽光監督。同時,要加強載體建設,通過建立《NPC信息》專刊和網站,建立信息發布平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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