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詞解釋
1.國際勞工標準:狹義上是指國際勞工組織章程、國際勞工公約和國際勞工建議書。
2.廣義的勞動法:指調整勞動關系和其他與勞動關系密切相關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3.勞動法體系:指勞動法部門中不可或缺且相互之間有內在聯系的法律規範的統壹整體。
4.勞動法體系:是指以勞動法體系為基礎,經過理論概括和綜合分析而形成的體系。
5.勞動法基本原則:是指包含在整個勞動法體系中的總的指導思想和根本原則,體現了勞動法的本質和基本精神,貫穿於勞動法立法、執法和司法的全過程。
6.經濟罷工:是勞動關系雙方矛盾激化時,工會組織工人集體停止工作而采取的壹種對抗行動。
7.參與權:又稱職工參與、勞動參與,是指勞動者有權參與企業的管理活動,有權了解與自身利益相關的管理信息。
8.勞動者的基本勞動義務:是指勞動者根據勞動法律法規的要求,在勞動和工作過程中應當履行的基本勞動義務。
9.勞動法律關系:是指在調整勞動關系過程中,由勞動法律規範形成的勞動權利和勞動義務的法律關系。
10、勞動法律關系主體:指依據勞動法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勞動法律關系的參與者。
11.勞動法律關系的內容:是指勞動法律關系雙方依法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
12、勞動法律關系的客體:指勞動法律關系雙方權利義務的客體。
13、勞動法律關系的產生: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據勞動法律規範和勞動合同明確彼此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
14.勞動法律關系變更: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據勞動法律規範,在原勞動合同中確定的權利義務發生變化。
15、勞動法律關系的消滅: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據勞動法律規範終止彼此相互的勞動權利義務關系。
16.勞動法律關系事實:指勞動法律規範規定的,能夠引起勞動法律關系產生、變更、消滅的客觀情況。
17.定期輪換工:也稱農民輪換工,是指從農村招收的,不改變戶籍和農民身份,定期輪換工作和耕作的勞動合同制工人。
18.勞動合同的訂立: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通過協商壹致,確立勞動關系,明確相互權利義務的法律行為。
19、勞動合同的內容:指勞動合同雙方通過協商達成的,體現在合同條款中的關於勞動權利和義務的具體規定。
20.競業禁止:又稱競業限制和競業禁止,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通過合同約定,勞動者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和解除勞動關系後的壹定期限內,不得從事與用人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工作。
21.集體合同:是指集體協商雙方代表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平等協商壹致的基礎上,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簽訂的書面協議。
22.就業保障:又稱就業促進,是指國家為保障公民的工作權利而采取的創造就業條件、擴大就業機會的各種措施。
23.就業:是指具有勞動能力的公民在法定勞動年齡內自願從事有壹定勞動報酬或經營收入的社會勞動。
24.失業登記:是指對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和就業願望,但尚未就業的城鎮人員的登記。
25.勞動就業服務企業是指承擔城鎮失業人員和企業富余人員安置任務,由國家和社會扶持生產經營自救的集體經濟組織。
26.就業訓練中心是指在各級勞動行政部門領導下,由勞動就業服務機構管理和指導的就業訓練實體。
27.下崗職工:是指因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狀況,離開自己的生產或者工作崗位,不再從事本單位其他任何工作,也沒有在社會上重新就業,但仍保留與用人單位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28.工資:也稱薪金,工資是指用人單位根據勞動者提供勞動的數量和質量,依照法律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29.計時工資:是指根據勞動者的技術熟練程度、繁重工作量和工作時間支付工資的壹種形式。
30.計件工資是指根據合格產品的數量和事先規定的計件單位計算工資的形式。
31.獎金:是壹種有效的超額勞動報酬,是員工工資的補充形式,是對在工作和生產建設中取得突出成績的員工的獎勵。
32.津貼:是對員工在特殊情況下工作所付出的額外勞動消耗和生活費用的合理補償,是壹種額外的勞動報酬和物質鼓勵,是勞動報酬的補充形式。
33.最低工資制度: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必須按照法定最低標準支付的勞動報酬。
34.特殊情況下的工資:指根據法律、法規或勞動合同的規定,在特殊時間或特殊工作條件下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
35.休息時間:是指勞動者根據法律規定不必從事生產和工作,而是由自己支配的時間。
36.探親假:指員工與父母或配偶分開居住壹定時間所享受的帶薪假期。
37.職業安全法律保障:指國家為防止勞動者在生產和工作過程中發生傷亡事故,保障勞動者生命安全,防止生產設備受到損壞而制定的各種法律法規。
38.特種作業:指容易發生傷亡事故,可能對操作者本人、他人和周圍設施的安全造成較大危害的作業。
39.女職工:指壹切以工資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女職工,包括從事體力勞動和腦力勞動的婦女。
40.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護:是指對其身體結構、生理特點和特殊需要的法律保護,以及在勞動中的特殊權益。
41、職業紀律:又稱勞動紀律,是指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應當遵守的勞動規則和秩序。
42.社會救助:又稱社會救助,是指國家和社會對因意外事故或自然災害等原因生活困難的社會成員提供物質幫助,以維持其最低生活水平的社會保障制度。
43.社會福利:是指國家在保障全體社會成員享有基本生存權的基礎上,通過發展福利事業、建設公共福利設施等政策措施,逐步改善和提高生活水平的社會保障制度。
44.養老保險:又稱年金保險,是指勞動者因年老或傷殘而辭去工作後,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補償和幫助的壹種社會保險制度。
45.失業保險:我國過去稱失業保險,是指勞動者因失業而暫時中斷生計時,在法定期限內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壹種社會保險制度。
46.工傷保險:又稱職業傷害保險或職業傷害賠償保險,是指依法對在生產、工作中遭受事故傷害和患職業病的勞動者及其家屬提供醫療、生活保障、經濟補償、醫療救治和職業康復等物質幫助的社會保險制度。
47.疾病保險:又稱“疾病保險”、“健康保險”,是指勞動者及其供養親屬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醫療、生活等方面獲得物質幫助的壹種社會保險制度。
48.員工福利:又稱職業福利、集體福利、員工福利等。,是指行業或單位為滿足職工物質文化生活,保證職工及其家屬壹定生活質量而提供的津貼、設施和服務等社會福利項目。
49.職工集體福利是指為滿足職工集體生活或共同需要而設置和提供的各種福利設施和服務。
50.職工民主管理:又稱職工參與、勞動參與,是指職工有權參與企業的管理活動,有權了解與自身利益相關的管理信息。
51,職工代表大會:是企業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職工行使民主管理權力的機構。
52.違反勞動法的責任:即違反勞動法的法律責任,是指勞動關系主體因違反勞動法律法規而依法應當承擔的法律後果。
53.壹般監督檢查:指勞動檢查機構進行的例行檢查和不定期檢查,未發現違反勞動法的情況。
54.勞動爭議:又稱勞動爭議,在國外又稱為勞動爭議或勞動爭議,是指勞動關系雙方因勞動權利義務發生的爭議和糾紛。
55.集體爭議:又稱多人爭議,是指壹方勞動者人數達到法定人數時,因同壹原因與用人單位發生的勞動爭議。
56.群體性糾紛:又稱集體合同糾紛,是指工會與代表和維護全體職工利益的用人單位之間因簽訂集體合同而發生的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