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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的政治體制中,對權力的監督和制約有哪些規定?

如何有效制約權力

只有把以權力制約權力和以權利制約權力有機結合起來,才能解決有效制約和監督權力的現代政治問題。

加強對權力的制約和監督,是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建設小康社會的重要內容。這是因為,從積極的角度來看,對權力的制約和監督,對權力服務公民、有效運行、促進財富積累的影響很大。另壹方面,不受制約和監督的權力必然腐敗,權錢交易、低效運行、腐敗不可避免。

以權力制約權力

以權力制約權力,首先要落實權力的劃分和制衡原則。之所以必須先分權,是由權力的性質決定的。“絕對的權力絕對導致腐敗”,這是壹條現代政治戒律,無論社會政治制度如何差異都適用。權力具有自我擴張的性質,如果不進行分權,這種政治制度必然會成為壹種專斷的制度,壹種沒有真正批判的絕對自我中心的制度,從長期的執政效果來看,也會相應地成為壹種低效的政治制度。

其次,以權力制約權力,需要明確權力的監督和制約對象。作為制約和監督權力的前提,分權並不壹定保證權力得到有效的監督和制約。因為在權力的實際運行中,掌管權力的主體有自由裁量權的空間,他們仍然有濫用權力的必然性。必須將執掌權力的人置於對其權力進行有效制約和監督的權力運行體系中,以保證他們運用公共權力為公共利益服務。如果他們僅僅依靠自己的承諾,在自我道德信任的基礎上掌管公共權力,而不對他們進行嚴格的制約和監督,那麽我們永遠也不能指望杜絕權錢交易和以權謀私。

再次,要有效制約和監督權力,還必須建立制度導向、程序優先的制度運行體系。如果制約和監督權力的動力僅僅來自於某些高層政治人物的意誌或某個群體的善意動機,就不可能對權力進行有效的制約和監督。這是由權力支配意誌而不是意誌支配權力的權力現代性所決定的。歷史上有多少決心利用手中權力為群眾謀福利的政客,搖身壹變成為濫用權力,甚至以權謀私的墮落者。這種觸目驚心的案例告訴我們,除非從制度上解決權力的制約和監督問題,保證權力的劃分、權力的常規運行和公眾對權力的評價相互銜接,使權力的客觀運行與權力掌管者的個人意誌和欲望相隔離,否則就無法想象權力得到有效的制約和監督。至於制約和監督權力的程序優先,更是檢驗政治現代性的指標。是否有劃分和制衡權力運行的制度設計,是否有權力執行的客觀制度建設,是否有圍繞權力執行糾紛的裁決機制,是否有針對人、事、決策和效力分別設計的規章制度,這既是傳統政治與現代政治的分界線,也是判斷權力是否受到有效制約和監督的基本標準。

以權利制約權力

以權力制約權力是壹種“內部權力”的制約和監督理念。或許用權利制約權力更為關鍵。對現代社會來說,以自由和平等為基礎的公民權利是維護和發展政治統壹的現實起點。如果以權力制約權力只是掌權者之間的權力分配遊戲,那麽我們既不能指望權力制約自身,也不能指望權力的公共性得到根本保障。因此,以高於權力的權利來制約和監督權力是必然的選擇。權力和權利必須作為壹種對應關系來對待,前者是必須限制的對象,後者是必須捍衛的對象;前者是社會運行的條件,後者是社會運行的前提;前者受後者支配,後者受前者支配。這樣,權力的自我膨脹就會減少。以權利制約和監督權力,不僅需要重申人民主權原則,還需要人民作為公民參與社會政治生活的“角色轉變”,更重要的是需要體現人民意誌和願望的社會組織體系來實際制約和監督權力。因此,兩個問題變得重要起來:壹方面,我們必須建立和完善國家政治參與的制度渠道,讓公民有表達意見和參與決策的空間。另壹方面,在日常社會政治生活中,要建立輿論監督的制度體系。只有把以權力制約權力和以權利制約權力有機結合起來,才能有效解決有效制約和監督權力的現代政治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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