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
2007年4月16日,內蒙古達茂旗村民胡海龍將妻子李林濤送到本旗婦幼保健院分娩。入院時,孕婦和胎兒狀況正常。但是經過兩個多小時的努力,孩子還是沒有出生。醫生決定剖腹產。下午2點左右,胡海龍去交血費時,才知道醫院和達茂旗血庫都沒有和妻子壹樣的血型,要從包頭市中心血站運過來。由於包頭市中心血站距離達茂旗有壹定距離(去限速路段的路上最快也要3個小時左右),情況危急,家屬要求自己采血,但醫院以“按規定不允許私自采血”為由拒絕同意。但產婦在麻醉狀態下,需要輸血時,沒有血源。包頭市中心血站將1000毫升血液送入產婦體內時,已經是三個小時後,也就是當天下午5點多。輸血後產婦有血壓,18左右輸第二次血時,產婦呼吸和心跳已經停止。胡海龍被告知孩子和大人都不養...
綜合分析,可以認定李林濤母子的死亡主要是由於輸血不及時造成的。本案已構成壹級醫療事故,醫院負主要責任。換句話說,如果當時有足夠的血液與產婦血型匹配,李林濤母子就不會死。直接原因是負責達茂旗血液供應的達茂旗血庫沒有與母體血型相匹配的血液。因為達茂旗的血庫只有儲血和供血的功能,所以血庫儲存的血液需要提交儲血計劃,由包頭市中心血站進行采集和發放。李林濤手術的前壹天,達茂旗醫院的壹次手術用光了血庫的儲備血,儲備血沒有及時補充。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血庫不允許采集血液,婦幼保健院也沒有采集血液的資格。他們只能眼睜睜看著產婦壹步步走向死亡,希望救命的血液早日到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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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3月25日午夜,孕婦程桂雲突然感到腹痛,出現臨產癥狀。因丈夫吳中山不在家,鄰居用摩托車將程帶到山東省河曲縣人民醫院。下車後,程桂雲走進了婦產科。值班醫生立即進行常規產前檢查。1: 30,程桂雲出現難產和出血癥狀。經過壹個多小時的術前準備,3: 10,程桂雲開始接受麻醉。3點40分,吳中山的哥哥吳忠雄代表家人簽字,程桂雲開始剖腹產。兩個小時的手術中,產婦在流血,出血量高達4000毫升。用光了提前準備的兩袋B型血漿後,她去醫院技術樓的實驗室抽血,血漿已經沒有了。醫生讓程桂雲的嫂子跑去化驗室抽血。手術進行中,由於臨床沒有血漿,手術傷口出血不止,醫生只能用血漿代用品暫時維持血壓,並立即向值班院長匯報。臨近早上6點,值班副院長馬清運聽到醫生的匯報後,才給醫院檢驗副科長李美琴打電話,聯系新洲血站五寨供血點,迅速將血漿運送到河曲縣人民醫院。救生血漿在接到轉院命令兩個多小時後到達河曲縣人民醫院,但沒有用。
產婦死亡的主要原因是失血性休克,是由於輸血不及時造成的。在搶救產婦的兩個多小時裏。包括產婦母親在內的家屬在手術室外痛哭,反復懇求醫院抽血救親人。全部被醫院拒絕,理由是采血必須依法進行,縣醫院無權抽取臨床用血。
同樣的悲劇再次發生。6月5日,山東省忻州市忻府區北義井村36歲的村民張建芳,晚上8點半左右在忻州市中心醫院生下壹個嬰兒。分娩後,醫護人員壹時無法取出胎盤,導致產後出血。醫生立即安排工作人員和家屬去市中心血庫取血漿。當晚11左右取血漿時,母親已無法救治,於當晚11: 30左右死亡。
案例3
2005年6月8日,產婦阮懷蓮在雲南省昆明市東川區人民醫院剖腹產術後子宮出血,需要緊急輸血。當時醫院沒有儲存AB血,找自願獻血者未果。東川區人民醫院譚中能院長在征得區衛生局領導同意的情況下,在電話中同意為主治醫生陸信花獻血200毫升,使阮懷蓮轉危為安。病人和他的家人都很感激陸醫生的好意。醫院準備表彰她,呂醫生婉言謝絕了。
但在8月15日,醫院收到省衛生廳下達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醫院無采供血許可證,采供血行為違法,責令醫院立即整改,罰款6萬元。據省衛生廳介紹,2004年6月65438+2月17日至2005年6月16日,本院對7例大出血患者進行了臨時緊急采血,其中2例未報東川區衛生行政部門備案。從2004年9月到2005年6月,醫院采集了6200毫升臨床用血。《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第十八條規定,非法采集血液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此,東川區人民醫院院長譚中能解釋,醫院多次臨時緊急采血也是不得已而為之。2004年9月,東川區采供血站依法撤銷後,該區醫療機構第壹批臨床用血由昆明市血液中心供應。東川區距離昆明160公裏,來回抽血需要5 ~ 6個小時,可能會耽誤部分危重患者的緊急搶救。昆明市中心血站血源不足,無法供應醫院多次要求的血漿。而且用血計劃難以預估,經常出現缺血。
從以上三個案例可以看出,由於血液危機直接威脅到了母親和嬰兒的生命安全,前者以國家法律為擋箭牌,看著孕婦和嬰兒心安理得地坐以待斃,讓他們的生命在守法中消失。後者因違反法律而受到懲罰,挽救了產婦的生命。如果昆明市東川區人民醫院按照規定,我們可能會看到與前壹個案例相同的結果。
我們常說,法律是無情的。的確,法律是無情的。從法律的角度來說,這些醫院拒絕患者家屬為親人輸血的要求並沒有錯,可以視為醫院及以上在執行法律時賦予他們的權利。但認真想想,事情遠沒有合法或不合法。我國《獻血法》規定,為了保證緊急用血,醫療機構可以臨時采集血液,但應當符合本法的規定,保證采集血液的安全。衛生部有三個統壹原則:醫療機構滿足以下條件可以采集血液:1。邊遠地區的醫療機構和場所沒有血庫(或中心血庫);2.危重病人的生命急需輸血,是其他醫療措施所不能替代的;3.具備交叉配血和快速診斷條件,檢測乙肝病毒表面抗原、丙肝病毒抗體和艾滋病病毒抗體。也就是說,為了公民的生命安全,法律對搶救生命過程中可能出現的突發事件的處理做出了規定。暫時采血不是不可以,但在具備三個統壹原則的條件下是完全可以的。
我這麽說,肯定會遭到壹些人的反對。他們會想:如果醫院有三個統壹的條件,他們怎麽能不臨時采血救病人呢?其實這恰恰是矛盾所在。對於醫院來說,快速診斷方法檢測乙肝病毒表面抗原、丙肝病毒抗體、HIV抗體很難滿足三統壹條件。如果貿然采取臨時采血搶救患者,因為血液安全問題會給以後留下太多不確定的隱患和麻煩。我們可以理解這個問題,但是為什麽不在給病人做手術之前考慮所有的問題呢?如果術前準備充分,對可能出現的問題預測多了,就不可能想到切開孕婦肚子後用血不足的問題。
據統計,全球每年有50多萬孕婦死亡,其中99%在發展中國家,25%死於分娩時大出血,可見孕婦分娩時大出血並不少見。對於醫院來說,首先要想想自己是否有能力控制和處理孕婦突發大出血,不要只是為了賺錢而不計後果。比如第壹種情況,醫生在決定進行剖腹產手術之前,要了解血液準備的情況。就算醫院和血庫沒有和產婦配型的血漿,先找包頭市中心血站緊急調撥也來不及了。我已經在這裏的產婦身上動過刀了,直到血止住了才想到血漿。臨時抱佛腳也無濟於事。顯然是醫院自己的責任。當面臨生與死的選擇時,它並不試圖采取補救措施。這時候就想起了采血的資質,用國家法律來掩蓋醫生的錯誤。妳覺得這是輸血矛盾造成的嗎?
曾經以救人為榮的白衣天使,如今也是銅臭味熏天。對他們來說,病人是創造經濟效益的基礎和保障。不用說,過去生孩子的花費和今天的消費有很大的不同。在經濟利益的驅使下,他們把病人的生命放在第壹位,不把生孩子當回事,壹切都很順利,遇到突發情況就手足無措。這有技術上的原因,但更多的是思想上的問題。所以在討論這個問題的時候,不能在沒有看到輸血的明顯矛盾的情況下,談論法律的無情。其實我們把太多的人為錯誤歸咎於法律的無情,顯然是不準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