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變更或者解除集體合同或者專項集體合同。
1.因用人單位合並、解散或者破產,致使集體合同或者專項集體合同無法履行的;
2、因不可抗力等原因,集體合同或者專項集體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履行的;
3、集體合同或者專項集體合同約定的變更或者解除條件出現的;
4.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形式。
二、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的區別
1,不同的當事人
勞動合同的當事人是勞動者個人和用人單位,集體合同的當事人是勞動者團體(即工會或勞動者推選的代表)和用人單位或其團體;
2.不同的目的
訂立勞動合同的主要目的是建立勞動關系;訂立集體合同的主要目的是為建立勞動關系設定具體標準,即在其效力範圍內規範勞動關系;
3、內容不同
勞動合同以勞動者個人的權利和義務為內容,壹般包括勞動關系的各個方面;集體合同以集體勞動關系中全體勞動者的權利和義務為基礎,可能涉及勞動關系的各個方面,也可能只涉及勞動關系的壹個方面(如工資合同);
4.不同形式
勞動合同在不同國家,要麽是重要合同,要麽是非必要合同;集體合同通常是基本合同;
5.不同的效果
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個人具有法律效力;集體合同對簽署合同的單壹雇主或雇主團體所代表的所有雇主以及工會所代表的所有工人具有法律效力。而且集體合同的效力高於勞動合同。此外,集體合同和勞動合同在簽訂程序和適用範圍上也有所不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三條企業職工與企業可以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簽訂集體合同。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集體合同由工會代表職工和企業簽訂;未建立工會的企業,由職工推舉的代表簽字。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第二十壹條幫助和指導職工與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簽訂勞動合同。
工會代表職工與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進行平等協商,依法簽訂集體合同。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工會簽訂集體合同時,上級工會應當給予支持和幫助。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違反集體合同,侵害職工勞動權益的,工會可以要求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改正,並依法承擔責任;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協商解決不成的,工會可以提交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仲裁。對仲裁機構的裁決不服或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壹條* * *企業職工與用人單位通過平等協商,可以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訂立集體合同。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
集體合同由工會代表企業職工與用人單位簽訂;未建立工會的用人單位,上級工會應當指導職工推舉的代表與用人單位訂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