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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押人員依法享有哪些權利?

看守所是關押被依法刑事拘留、逮捕的人和被判處有期徒刑、剩余刑期在壹年以下的罪犯的場所。看守所在押人員是具有特定身份的公民,不能像普通公民壹樣充分享有法律賦予的權利,甚至壹些權利的行使和內容也受到限制,比如剝奪人身自由、限制通信隱私、限制言論自由等等。

同時,由於其特殊的地位,也依法享有壹些特定的權利。如會見親屬權、辯護權、檢舉和控告權等。根據我國憲法、刑法、刑事訴訟法、民法通則和看守所條例的規定,看守所在押人員依法享有的權利應當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壹.政治權利

1,投票權。

凡年滿18周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都有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並且生活不能自理的人除外。

羈押在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是有罪還是被剝奪政治權利,還有待人民法院依法判決。他們的政治權利沒有被剝奪,他們依法享有選舉權是不容置疑的。在看守所服刑期滿未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雖然觸犯了國家的法律,受到了應有的處罰,但仍然依法享有選舉權。可以在監督地參加選舉,也可以在其戶籍所在地參加選舉,或者在流動票箱投票或者委托其親屬或者其他有選舉權的公民代為參加選舉活動。

2.被選舉權。

雖然我國選舉法排除了正在服刑的犯罪嫌疑人和罪犯被選舉,但看守所在押人員經過進壹步調查後被判無罪的情況也不少。根據法律,這些人仍然享有被選舉權。簡單地剝奪所有涉嫌犯罪的人的被選舉權,違背了法律的公平正義原則。因此,從理論上講,在押犯罪嫌疑人的被選舉權應當作為壹項合法權利得到保障。

3.宗教信仰自由。

法律保障正常的宗教信仰活動自由。普通公民和罪犯都有宗教信仰自由的權利。看守所應當尊重在押人員合法的宗教信仰自由,為宗教在押人員提供生活、衛生、飲食等方面的便利。但是,在提供便利的同時,要加強思想教育。

4.批評和建議的權利。

法律規定,公民有權對任何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提出批評和建議。合理的批評和建議看守所應當采納,不合理的批評和建議應當及時解釋和引導,嚴禁打擊報復。在押人員對其他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提出批評和建議的,看守所應當及時轉送有關部門和人員。

5.工作權。

中國憲法規定,中國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勞動不僅能增強人的體質,還能增強人的思想覺悟,培養艱苦奮鬥的精神和社會主義勞動觀念。因此,為了加強對在押人員的教育,在確保安全、不影響案件訴訟的前提下,看守所應積極創造環境和條件,適時組織在押人員參加適當的輕體力勞動。

6.受教育權。

所有中國公民都有受教育的權利。犯罪的原因非常復雜,包括社會環境、家庭和個人因素。筆者認為,通過教育和學習,人是可以改變和變化的。看守所的壹大職責就是加強對在押人員的教育,使其正視自身問題,向公安司法機關坦白自己的犯罪事實,為在押人員今後的生活打下堅實的基礎。看守所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做好在押人員的教育工作:

(1),根據在押人員的實際情況,有計劃、有目的、有針對性地開展法制教育。壹方面提高他們的法制觀念,另壹方面讓他們盡早了解自己違法犯罪的性質和後果,暴露自己的心理和行為弱點,便於“對癥下藥”和監管。

(2)以我國社會主義道德教育為重點,開展教育活動,培養在押人員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和社會主義勞動觀,矯正他們的變態心理,堅定他們改過自新的信心和勇氣,加強思想教育和改造。

(3)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積極開展壹些科技、技能的培訓和學習,讓未成年在押人員學到壹技之長,為以後的生存打好基礎。

第二,訴訟權利

1,辯護權。在押人員的辯護權有兩個方面:壹是自我辯護,二是獲得律師、辯護人為其辯護的權利。前者的行使不受條件限制,後者的行使受經濟因素制約。在押人員及其律師、辯護人可以根據事實、證據和法律的規定提出意見,為無罪或者罪輕的犯罪進行辯護。

2.上訴權。被拘留人不服各級人民法院第壹審判決或裁定的,有權在法定期限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3.上訴權。在押人員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者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不服時,可以向主管監管部門或者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提出申訴。

4.檢舉和控告的權利。在押人員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有權向有關部門檢舉侵權人和侵權事實,要求處理;出於良心或者贖罪,揭發檢舉其他犯罪分子或者犯罪事實,是受法律保護的權利。控告、檢舉的對象可以是司法人員,也可以是其他在押人員,也可以是社會上的其他人。我國《刑法》規定,在押人員有揭發、檢舉他人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或者提供破案重要線索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5.投降的權利。我國《刑法》規定,被采取強制措施的被拘留人,如實供述司法機關未掌握的自己和其他罪行的,應當認定為自首。在押人員自首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看守所應當為在押人員投案自首創造條件,並給予指導。

6、在押人員可以聘請律師提供法律咨詢、訴訟、起訴或者申請取保候審。

7.有權拒絕回答與案件無關的問題。被拘留人應當如實回答偵查人員的提問,但是有權拒絕回答與案件無關的問題。

8.有權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中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各民族都有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

9、有權查看審訊記錄和個人供詞。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訊問筆錄應當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對,沒有閱讀能力的,應當向其宣讀。核實後簽字認可,書面記錄具有法律效力。

10.在押人員有權了解作為證據的鑒定結論,有權申請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

11.少年被拘留者可以要求其法律代表或監護人在審訊和審判時在場。因為未成年人生理和心理都不成熟,辨別判斷能力不強。為了保護未成年被拘留者的合法權益,應當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監護人在訊問和審判時到場。

12.在押人員有權要求工作人員回避。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察人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回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其回避:

(1),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

(二)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第三,個人權利

1,生命健康權。在拘留期間,被拘留者不受酷刑、體罰、虐待或侮辱。如有侵權,被羈押人可以向監管部門、監察部門、檢察機關的上級機關檢舉、控告。

在押人員患病時有得到及時診斷和治療的權利。辦案部門和監察機關對此負有很大責任。在無條件診療的情況下,應當及時通知家屬,變更法定的診療強制措施。

2.人格權。

在押人員的人格權包括: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他們的人格尊嚴和普通公民壹樣受法律保護。嚴格來說,公判、遊街等行為是對在押人員人格權的侵犯,我國應加強對在押人員人格權的保護。

3.被拘留者有權獲得國家賠償。

壹是錯案賠償;

二是因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故意或者過失造成被羈押人權利受到損害的,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

4.被拘留者有權與家人和朋友聯系。在不涉及具體案件、不影響案件訴訟活動的前提下,被羈押人經辦案人員和監管民警審查後,可以與其家屬、親友、律師進行通信,相關人員不得扣押信件。

5.被拘留者有權會見親屬和律師。在偵察階段,壹般不允許在押人員會見親屬,但在特殊情況下,經看守所領導批準和辦案部門同意,在押人員可以會見親友。剩余刑期不到壹年,服刑人員可以定期與家人見面。會議必須在壹個特殊的地方舉行,以確保安全。

6.探視權。經辦案機關同意,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主管領導批準,在押人員可以暫時離開病危或者死亡的配偶、父母、子女,情節嚴重或者當天不能返回的,不得探視。

四。公民權利

1,產權。我國法律規定,公民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侵占、哄搶、破壞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凍結、沒收。在押人員雖然失去了人身自由,但其合法財產仍受國家法律保護。他們的財產包括:合法收入、房屋、合法收入的儲蓄、生活用品、獎金和其他合法收入。它還包括通過繼承獲得的財產。

2.發明權、著作權、專利權等知識產權受法律保護。羈押前獲得的知識產權在羈押期間受到侵害,他也提起了保護訴訟。在押期間有發明創造的,可以向有關部門申請專利。但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在押人員在押期間的手稿和作品原則上不得公開發表。

3.繼承權。在押人員依法享有繼承權,其合法繼承權受到非法侵犯的,有權在規定的期限內提起訴訟。即使罪犯被判處死刑,他的繼承權也不會喪失。罪犯死後,他的子女可以代表他繼承遺產。

4.婚姻和家庭權利。在押人員的婚姻家庭受法律保護,任何破壞其婚姻家庭的行為都是違法的,情節嚴重的將受到法律追究。在押人員有起訴離婚的權利,有依法不同意離婚的答辯權。被羈押或者服刑人員的配偶提出離婚的,應當及時告知,法院不得輕易作出缺席判決,除非確實下落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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