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貫徹憲法、法律、法規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決議、決定的重大措施;
(二)推進依法治國、以德治國、加強民族團結的重大部署和措施,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重大改革方案;
(三)省人民政府關於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及預算的變動情況;
(四)環境、資源和文物保護的重大問題;
(五)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在重大問題上不同意檢察委員會多數人的決定,提交決定;
(六)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和下壹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監督中需要決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七)省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
(八)依法應當由省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的其他重大事項。第五條涉及面廣、影響深遠、投資巨大的特別重大建設項目,省人民政府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經審議決定後,由省人民政府批準或者報國務院批準。第六條城市總體規劃及其重大變更,由省人民政府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同意後,方可報經批準。第七條下列重大事項,省人民政府應當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的執行情況;
(二)預算執行情況;
(三)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情況;
(四)省級預算外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五)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的執行情況;
(六)省人民政府承辦和舉辦的有重大影響的大型活動;
(七)重大突發事件、重大自然災害和重大事故的處理情況;
(八)與外國建立友好城市關系。第八條下列重大事項應當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壹)行政區域變更方案;
(二)省人民政府的設立和變更方案。第九條提交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和審議的重大事項議案和建議,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壹)重大事項的基本情況及相關信息;
(二)重大事項的決策方案及說明;
(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第十條省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提案和審議程序,按照《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十壹條對提交審議的重大事項議案,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在四個月內進行審議。第十二條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依照本規定對應當由省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作出決定的,省人大常委會可以通知其糾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銷。第十三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的重大事項決定,按照《雲南省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第十四條州、市、縣(市、區)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重大事項,省人大常委會地區工作委員會討論本行政區域內的重大事項,參照本規定執行。第十五條本規定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