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更新包括改造、重建和拆除三種類型。第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城市建成區,可以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劃為城市更新區,實施城市更新:
(壹)危險建築集中或者建築不符合消防、交通等公共安全需要的;
(二)城市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有待完善;
(三)環境惡劣,妨礙公共衛生或者社會治安的;
(四)土地利用和建築使用功能低效落後,需要進行功能改造或者產業轉型升級的;
(五)經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批準的其他情形。第五條城市更新應當遵循政府推動、市場運作、公益優先、利益共享、文化傳承、綠色低碳、分類指導、有序推進的原則。第六條城市更新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更新實行城市更新單元規劃和城市更新計劃管理制度。
城市更新單元規劃是管理城市更新活動的基本依據。城市更新項目與長期城市更新計劃、年度計劃和項目實施計劃協調、監督和管理。第七條城市更新由市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區政府)、土地使用權人或者其他符合規定的主體申報實施。
鼓勵有社會責任、有品牌、有實力、有經驗的開發企業實施城市更新項目。
橫琴新區和經濟功能區管理機構履行區政府職責。第八條本市建立城市更新工作領導協調機制,領導全市城市更新工作,決策全市城市更新工作的重大事項。
市城市更新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門)負責統籌規劃、協調、組織和監督全市城市更新工作。
區政府作為本轄區城市更新工作的責任主體,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履行城市更新管理的相關職責,結合城市更新年度計劃明確目標和責任,積極推進城市更新工作。第九條市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城市更新的產業導向政策,對政府投資的城市更新項目實施計劃管理。
市財政部門負責按計劃撥付市本級城市更新項目資金。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與城市更新相關的土地管理政策,以及城市更新過程中土地使用權的出讓、收回和取得。
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規劃部門)負責制定城市更新相關規劃管理政策,統籌城市更新規劃管理,制定城市更新相關技術規範,組織編制市級城市更新專項規劃。
征地和城市房屋征收管理部門負責城市更新過程中的土地使用權和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第十條市、區政府應當保障組織實施城市更新的經費。
城市更新涉及政府投資項目的,應當按照政府投資項目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十壹條土地執法、林業執法和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加大工作力度,依法嚴格查處城市更新單元範圍內的違法建設行為。第十二條市、區政府應當積極爭取和使用國家政策性資金和貸款,引導金融機構探索新模式和新產品,保障城市更新項目的資金需求。第十三條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門應當建立信用體系,依法管理和公布參與城市更新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組織和個人的信用記錄信息。第十四條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門、市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區政府應當積極開展城市更新政策宣傳並加強指導。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根據職能積極維護城市更新活動的正常秩序。第二章規劃與計劃第壹節城市更新規劃第十五條實施城市更新應當以城市更新單元為基本單元,以城市更新單元規劃為依據,確定規劃要求,協調各方利益,落實城市更新目標和責任。第十六條市規劃部門應當根據全市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組織編制全市城市更新專項規劃,指導城市更新單元的劃定、單元規劃的編制和城市更新規劃的制定。
本市城市更新專項規劃的規劃期壹般為五年,並與近期建設規劃相銜接,明確本市城市更新的重點區域及其更新方向、目標、類型、時序、總體規模和更新策略。
區政府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在全市城市更新專項規劃的指導下,組織編制轄區內的城市更新專項規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