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突發事件發生後,有關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其性質、特點和危害程度,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采取應急措施。
二是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後,有關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人員救助、事態控制、公共設施和公眾基本生活保障等有針對性的措施。
三是社會安全事件發生後,有關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有關部門采取強制隔離當事人、封鎖相關場所和道路、控制相關區域和設施、加強核心機關和單位安全保衛等措施;發生嚴重危害公共秩序的事件時,公安機關也可以根據現場情況采取相應的強制措施。
第四,在發生嚴重影響國民經濟正常運行的緊急情況後,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有關主管部門可以采取必要的保障、控制等緊急措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的相關規定:
第四十八條突發事件發生後,履行統壹領導職責或者組織處置突發事件的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有關部門,根據突發事件的性質、特點和危害程度,動員應急救援隊伍和社會力量,依照本章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采取應急措施。?
第四十九條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後,履行統壹領導職責的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下列壹項或者多項應急措施:
(壹)組織搶救和治療受害者,疏散、撤離和妥善安置受威脅人員,並采取其他救援措施;?
(2)迅速控制危險源,標記危險區域,封鎖危險場所,劃定警戒區,實施交通管制等控制措施;?
(3)立即修復受損的交通、通訊、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公共設施。,向受威脅人員提供住所和生活用品,落實醫療救護、衛生防疫等保障措施;?
(四)禁止或者限制使用相關設備設施,關閉或者限制使用相關場所,暫停可能導致危害擴大的人群活動或者生產經營活動,采取其他防護措施;?
(五)啟用同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財政儲備資金和應急救災物資,必要時調用其他急需的物資、設備、設施和工具;?
(六)組織公民參與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要求具有特定專長的人員提供服務;?
(七)保證食品、飲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應;?
(八)嚴厲查處囤積居奇、哄擡價格、制售假冒偽劣產品等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穩定市場價格,維護市場秩序;
(九)依法嚴懲哄搶財物、擾亂應急處置工作、維護社會秩序等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
(十)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次生和衍生事件的發生。?
第五十條社會安全事件發生後,組織處置工作的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事件的性質和特點,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立即組織有關部門和公安機關采取下列壹項或者多項應急措施:
(壹)對使用器械對抗或者以暴力方式參與沖突的當事人進行強制隔離,就地妥善解決糾紛和爭議,控制事態發展;?
(二)控制特定區域內的建築物、車輛、設備、設施和燃料、燃氣、電力、水的供應;?
(三)封鎖相關場所和道路,檢查現場人員的身份證件,限制在相關公共場所的活動;?
(四)加強易受攻擊的核心機關和單位的安全保衛,在國家機關、軍事機關、國家通訊社、廣播電臺、電視臺、外國駐華使領館等單位附近設置臨時警戒線;?
(五)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發生嚴重危害公共秩序的事件時,公安機關應當立即依法出警,並根據現場情況采取相應的強制措施,盡快恢復社會秩序正常。?
第五十壹條在發生嚴重影響國民經濟正常運行的緊急情況時,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有關主管部門可以采取必要的保障、控制等緊急措施,保障人民的基本生活,減少緊急情況的影響。?
第五十二條履行統壹領導職責或者組織處置突發事件的人民政府,必要時可以向單位和個人征用應急救援所需的設備、設施、場地、車輛等物資,請求其他地方人民政府提供人力、物力、財力或者技術支持,要求生產、供應生活必需品和應急救援物資的企業組織生產、保障供應,要求提供醫療、交通等公共服務的組織提供相應服務。?
履行統壹領導職責或者組織處置突發事件的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協調交通運輸經營單位,優先運送物資、設備、工具、應急救援人員和受突發事件危害的人員。?
第五十三條履行統壹領導職責或者組織處置突發事件的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統壹、準確、及時發布突發事件發展和應急處置信息。
第五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編造、傳播有關突發事件發展和應急反應的虛假信息。?
第五十五條突發事件發生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其他組織,應當根據當地人民政府的決定和命令,開展宣傳動員,組織群眾開展自救互救,協助維護社會秩序。?
第五十六條受到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公共衛生事件危害的單位,應當立即組織應急救援隊伍和人員,救助受害人員,疏散、撤離和安置受威脅人員,控制危險源,劃定危險區域,封鎖危險場所,采取其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擴大,並向當地縣級人民政府報告;對因本單位問題或以本單位人員為主體的問題引發的社會安全事件,有關單位要按照規定上報情況,並迅速派負責人到現場開展說服疏導工作。?
突發事件發生地的其他單位應當服從人民政府發布的決定和命令,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應急措施,做好本單位的應急救援工作,積極組織人員參加當地的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
第五十七條突發事件發生地的公民應當服從人民政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所屬單位的指揮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應急措施,積極參加應急救援工作,協助維護社會秩序。
參考數據
法律。中央政府門戶網站[引用時間2018-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