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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鄭州註冊的公司在哪個區有很多優惠政策?

妳好:

目前鄭州唯壹的國家級開發區是國家認定的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西開發區)和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東開發區)。

1.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的政策如下:

外商投資企業

1.在開發區設立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其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經營期在十年以上(含十年)的,經批準,從獲利年度起,第壹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2.經批準,在開發區從事能源、交通等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外商投資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其中,經營期在15以上的,經企業申請,稅務機關批準,第壹年至第五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十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3.按照國家規定對外商投資產品出口企業減免企業所得稅期滿後,企業當年出口產品產值達到當年企業產值70%以上的,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按照國家規定減免企業所得稅期滿後仍被認定為先進技術企業的,可延長三年,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4.在開發區設立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暫免征收地方所得稅。

5.外國投資者將其從本企業獲得的稅後利潤再投資於本企業或其他外商投資企業,或新設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不少於5年的,經稅務機關申請批準,退還再投資部分已繳納企業所得稅的40%;再投資興辦或擴建出口企業或先進技術企業,且經營期不少於5年的,退還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全部企業所得稅。

6.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在區內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場所,可以用下壹納稅年度的所得彌補其年度虧損。下壹納稅年度所得不足的,可以逐年彌補,但最長不得超過5年。賠償金應逐年連續計算。

7.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從開發區取得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和其他所得,除依法免征所得稅的以外,減按10%的稅率征收所得稅。

8.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免征城鎮房產稅、車船牌照稅和耕地占用稅。

9.外商投資產品出口企業和先進技術企業自確認之日起,免征土地使用費五年,第六年至第十年減半繳納土地使用費。

10.對符合《外商投資和技術轉讓產業目錄》鼓勵類的外商投資項目,除《外商投資項目進口商品目錄》中不予免稅的商品外,投資總額內進口的生產自用設備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外國政府貸款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進口的自用設備,外商以加工貿易方式提供的不作價進口設備,參照前款執行。對符合上述要求的項目,按合同隨設備進口的技術、配件和備件,也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11.來自中國其他地區的外商投資企業,外資比例達到25%以上的新項目,可享受外商投資企業待遇。外國投資者或已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可按國家有關規定通過增資擴股、並購股權等方式,享受開發區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待遇,外資全部占25%以上。

12.外商投資R&D中心進口國內不能生產或性能不能滿足需要的自用設備,以及配套進口的技術、配件和備件,可按照《國務院關於調整進口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國發[1997]37號)的規定,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稅。轉讓的技術比照國內科研機構免征營業稅。

13.外商投資企業在投資總額內采購國產設備,該進口設備屬於免稅目錄範圍的,可全額退還國產設備增值稅,並按有關規定抵扣企業所得稅。

高新技術企業

1.對經科技部、省科技廳認定的開發區內新設立的高新技術企業,由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企業發展扶持基金(以下簡稱開發區扶持基金)給予相當於企業所得稅入庫後區級財政實際留成總額的年度資金支持。其余年份,對企業在其企業所得稅入庫後,給予相當於區級財政實際留成部分50%的財政支持。

2.對持有《河南省科研單位資質證書》的科研單位和高等院校,在技術成果轉讓、技術培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承包等方面為各行業服務取得的技術服務收入,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

3.以符合相關合作條件的高新技術成果投資入股的,總價可超過公司註冊資本的20%,但最高不得超過35%。

4、用於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和生產的設備和儀器,經管委會批準,可以加速折舊。

5.高新技術企業給予做出貢獻的科技人員的獎勵,可以折算成股份或投資比例。對科技人員獎勵的股份或投資比例所得利潤用於高新技術項目投資的,經批準征收個人所得稅時,在稅前扣除。

軟件企業

1.經國家有關部門認定的進駐開發區的軟件企業,屬於增值稅範疇。壹般納稅人銷售自己開發生產的軟件產品。2010之前按法定稅率17%征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立即返還,用於企業研發軟件產品和擴大再生產。

2.軟件企業進口所需的自用設備,以及根據合同隨設備進口的技術(含軟件)、附件和備件,除列入《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貨物目錄》和《國內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貨物目錄》的貨物外,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3.軟件企業人員的工資和培訓費可按實際發生額在企業所得稅前列支。

土地轉讓優惠措施

1,對外投資項目

對實際利用外資654.38+0萬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資企業,在公布地價基礎上給予20%-70%的優惠;

2.高科技項目

固定資產投資654.38+00萬元以上的高新技術項目,在公布地價基礎上給予654.38+05%-50%的優惠;

3.國內知名企業投資項目

國內知名企業投資固定資產5000萬元以上的工業項目,在公布地價基礎上優惠10%-40%;

4.留學人員創業項目土地優惠參照外商投資企業執行(獎勵標準按固定資產投資額計算)。

5、外資投資項目

外資投資、固定資產投資5000萬元以上的工業項目,在公布地價基礎上優惠10%-30%;

6.其他固定資產投資1億元以上的工業項目或我區鼓勵引進的第三產業項目,可在公布地價基礎上享受10%的優惠。

7.投資項目土地出讓金總額在3000萬元以上的,在投資企業出具有效擔保的前提下,可實行分期支付。

8.自開工之日起4年內投資項目單位面積貢獻達到5萬元,即每畝土地實際留成額(按出讓面積計)達到5萬元/年的,按項目單位繳納土地出讓金的50%給予壹次性獎勵。

本辦法由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制定並解釋。

吸引投資的激勵措施

1,外資項目

——對實際利用外資654.38+0萬美元至2000萬美元(含2000萬美元)的壹般外商投資項目,按實際到位外資的2‰獎勵項目引薦人。

——對實際利用外資超過2000萬美元的項目,按實際到位外資的2.5‰獎勵項目引薦人。

2.國內項目

①基本建設項目

——對固定資產投資在5000萬元至5億元(含5億元)之間的基本建設項目,按固定資產投資的1‰獎勵項目引薦人;

——固定資產投資超過5億元的項目,按固定資產投資的1.5‰獎勵項目引薦人。

②經貿項目

——對年度開發區實際財政留成30萬元(含30萬元)的經貿項目,按5%的比例獎勵項目引薦人兩年(自入區註冊年度起連續兩個會計年度);

行政零收費

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是河南省和鄭州市實行零行政事業性收費的試點地區,對下列行政事業性收費實行零行政事業性收費:

1

企業註冊費用

2

廣告經營單位註冊費

商標註冊費用

企業法定代表人證書費

《經濟合同法代理鑒定授權證書》費用

經濟合同示範文本費

建築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費

集市攤位證費用

印制商標單位證書的費用

10

印制商標單位證書驗證費

11

啟動登記驗證費

12

稅務登記證費用

13

稅務登記證費用

14

代碼證書的成本

15

公共場所治安許可證

16

特種行業許可證

17

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和許可證費用

18

技術貿易合同認定費

19

書店和音像制品商店營業執照費

20

餐飲、美容美發企業衛生許可證費用

21

占用費

22

汙染道路清掃費(渣土、垃圾準運證)

23

街道清潔費(門前三包)

24

房屋所有權和登記費

25

住房成本

26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費

二、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優惠政策: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加快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以下簡稱高新區)的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以及《鄭州市委、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快開發區發展的意見》(法正[2003]18號),結合高新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高新區的投資、開發、生產和經營。

居住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第三條在高新區投資、開發、生產、經營、生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除享受本條例規定的優惠政策外,當然享受國家、省、市給予高新區的各項優惠政策。

第二章投資促進

第四條高新區對區內企業行政事業性收費實行“零收費”,省級以上收費由高新區財政代征。

第五條對成功為高新區招商引資的中介人員,按項目投產時實際到位資金的壹定比例給予壹次性獎勵。具體標準如下:

(壹)對引進註冊資金654.38+0萬元以上的壹般項目,按實際到位資金654.38+0.5 ‰-7.5 ‰獎勵招商中介人;

(二)對引進省級以上科技部門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對招商引資中介人按實際到位資金的2‰-15‰給予獎勵。

第六條對成功為高新區招商引資的中介人,還可按引進項目註冊資本的0.5‰-10‰或項目投產後第壹個完整會計年度形成的本級財政收入的5%-15%給予壹次性獎勵。

第七條中介機構可以選擇適用第五條或第六條標準,但第五條和第六條標準不得重復使用。

第八條外商投資500萬美元以上、內資5000萬元人民幣以上或年納稅額3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企業法定代表人,其在區內再投資或購買不動產所繳納的個人所得稅財政收入全部予以獎勵。

第九條鼓勵引進投融資服務、法律、財稅、管理咨詢等中介機構。對中介機構按其第二個會計年度形成的本級財政收入的50%給予壹次性獎勵。

引薦中介人的招商引資中介人,第二個會計年度按項目形成的本級財政收入的10%給予獎勵。

第十條鼓勵建立高新技術中小企業綜合發展基地(TITA)、民營科技園、集團發展。對項目投資者給予政策支持。

第十壹條高新區每年按財政預算的2%設立招商引資專項資金,主要用於舉辦和參加各類招商活動、建立招商項目庫、發布廣告、聘請招商顧問、支付招商獎勵等。

第三章工商登記

第十二條在高新區設立企業,企業名稱由高新區工商分局直接核準;高新技術企業在高新區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或新持有“河南”稱號的,由高新區工商分局代為辦理登記。

第十三條在高新區設立高新技術企業,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3萬元人民幣。

第十四條設立高新技術企業,以技術出資的,最多可占註冊資本的70%。

第十五條在高新區興辦項目,除國家法律法規有明文規定的外,可以先進行登記,再辦理經營所需的相關許可手續。

第十六條高新技術企業在經營過程中,連續兩年無違法違規記錄,經高新區工商分局審核後,可享受工商免檢待遇。

第四章產業發展

第十七條高新區優先發展電子信息、新材料、生物醫藥和光機電壹體化四大重點產業。每年按財政預算的2%設立重點產業發展基金,用於支持重點產業發展、產業結構調整、本地區現有企業技術改造和擴大再生產。

第十八條高新區每年按財政預算的0%設立外貿獎勵資金,用於建設高新技術產品出口基地,鼓勵和支持高新技術產品出口。

第十九條每年對高新區10強企業按其實際納稅額形成的區級財政收入的1%左右給予獎勵。

第五章成果轉化和技術創新

第二十條高新區每年按財政預算的10%設立科技三項基金,其中單獨劃出4%的技術創新專項資金,主要用於高新區技術創新項目的財政支持,匹配列入國家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的項目資金,支持高新區企業重大項目的科技成果孵化、新產品開發、中試和科研補助。另有6%用於國家、省、市各類科技計劃中的高新技術項目,擇優提供資金。

第二十壹條鼓勵企業增加研發投入。企業研發投入符合規定條件的,高新區按照企業研發投入超出規定部分的3%給予資金支持。

第二十二條鼓勵引進和建立工程技術中心和重點實驗室。對高新區國家級、省級工程技術中心和重點實驗室建設,高新區分別按其實際投資額的5%和3%給予獎勵。

第二十三條在高新區註冊的擔保機構制度健全、運作規範,註冊資本在5000萬元以上,每年為高新區中小企業貸款擔保金額不低於2億元。擔保資金到期不能償還的,財政給予適當補償。

第二十四條在高新區註冊的創業投資機構,制度健全,運作規範,註冊資本1億元以上,每年對高新區中小企業的投資額不低於1億元。因政策、技術、市場等原因導致投資失敗的,高新區財政將對創業投資機構給予適當補償。

第二十五條高新區鼓勵中小企業進行技術開發、產業投資和技術改造。對符合產業導向和貼息範圍的中短期銀行貸款,給予不超過50%的貼息,最高可達1萬元。

第二十六條高新區應當在政府資金引導下,建立政府、擔保機構和銀行的合作機制,為科技型中小企業提供快速融資渠道。

第六章土地和房地產

第二十七條高新區應確保項目單位使用的土地在項目單位入住前達到“六通壹平”條件,即供水、排水、供氣、供電、道路、通訊等設施齊全,場地平整。

第二十八條高新區規劃範圍內的經營性用地應當通過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

第二十九條高新區新拓展區域(西四環以西),工業用地基準地價為654.38+0.2萬元/畝,根據項目技術水平、投資規模、投資強度、支付方式給予用地單位654.38+00%-60%優惠。

第三十條對國際公認的世界500強、中國500強企業,固定資產投資5億元以上企業,對高新區發展有重大意義的支柱產業,固定資產投資5億元以上項目用地,可采取壹事壹議的方式研究確定具體優惠價格。

第三十壹條。土地出讓金總額在5000萬元以上、信用等級不低於AA級的投資者可以分期付款,即首期支付土地出讓金總額的30%,繳款期末再支付土地出讓金總額的30%及相應利息(利息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然後結清全部土地款、契稅及利息,再辦理《中華人民共和國* * *》。

第三十二條土地出讓金總額在5000萬元以上至6543.8+0.5億元的,分期付款期限為2年;65438+5億元至3億元,分期期限為3年;3億元以上的,分期付款期限不得超過5年。

第三十三條享受本規定優惠政策的土地出讓,有下列兩種情況的,應按基準地價補交差價:

(壹)實際投資未全部到位,土地使用權需要轉讓的;

(二)實際投資額不能在土地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內足額到位的。

第三十四條高新區鼓勵具有房地產開發資質的企業在高新區開發房地產項目。

第三十五條房地產開發建設項目已達到地上二層,且施工進度和交付日期已確定。經審查,投資者可以申請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第三十六條鼓勵房地產開發商在高新區規劃範圍內建設小高層或高層住宅。

第三十七條房地產開發商開發銷售商品房,給予適當補貼。

第三十八條積極發展經濟適用住房並已參加房改的人員,可在高新區購買壹套經濟適用住房。鼓勵單位向在高新區購房的職工發放每人每月不低於300元的交通補貼,可計入企業成本。享受貨幣補貼的,如果在高新區買房,住房標準會提高壹個檔次。

第三十九條個人購買商品房,契稅按1%征收。

第四十條工業項目用地和廠房首次轉讓時,免征契稅。

第四十壹條對在高新區購買商品住房,年內繳納個人所得稅5000元以上的,按其繳納的同級稅收留成部分的60%對購房人進行獎勵。

對於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購房者,可享受最長5年的優惠。

第四十二條在高新區投資建設工業廠房,TITA外商租賃的,按租賃稅收區留成的80%獎勵給企業。

第七章其他政策規定

第四十三條高新區設立人才引進獎勵資金,對引進高級人才的企業給予適當財政補貼。

第四十四條在高新區工作或居住的人員可享受以下戶籍和人事優惠政策:

(壹)在高新區購房的外省市公民,可憑房屋產權證申請本人及直系親屬的戶籍遷移,遷入人數不受住房面積限制;

(二)具有中等專業技術學校畢業以上學歷的畢業生,到鄭州市或高新區人才交流中心辦理存檔,憑畢業證書可遷入戶口,並可辦理人事調動手續;

(三)在高新區工作3年以上的外來務工人員可在高新區落戶;

(4)高新區企事業單位引進的具有中級以上職稱或高級職業技能資格的人員(技師、高級技師、高級工),可落戶高新區並辦理人事調動手續;

(五)夫妻、父母、子女不受時間、年齡限制,只要其中壹方是高新區常住戶口,並能證明移民與他是直系親屬關系的,均可在戶口所在地申請搬遷。

第四十五條凡本區年稅收超過654.38+0萬元的,其法定代表人的子女可享受就近入學待遇;

在高新區投資達到規定金額的投資者,可優先、優惠解決子女入學、借款等問題。

第四十六條鄭州高新區企事業單位聘用的外國專家,由人事、公安部門在其權限範圍內協助辦理有效期為1至5年的多次往返簽證。

第八章親商服務

第四十七條實行限時辦理制度,項目單位在高新區申請的事項,1部門需要辦理的,當天或2日內辦結;需要2個以上部門辦理的,在3天內;需要高新區管委會研究解決的,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

第四十八條實行窗口制度,項目單位申請的事項,由高新區壹個窗口統壹受理。

第四十九條首問負責制,第壹個接受項目單位或個人咨詢的人應負責引導項目單位或個人到目的單位或直接解決。

第五十條實行企業評議機關工作制度,區內企業定期或不定期對區內機關進行民主評議。

第五十壹條設立企業投訴中心,處理企業反映的相關問題。

第九章附則

第五十二條本規定所稱以上,包括本數。

第五十三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條本規定由高新區管委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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