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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偷的錢花了,怎麽追回?

如果偷來的錢已經花掉了,就已經流入市場,無法追回。受害者可以向罪犯要求民事賠償。如果讓與人沒有被定罪或者還在偵查起訴階段,所取得的不動產就不能稱為贓物,也就談不上善意取得的適用。

1.如果偷來的錢已經花掉了,就已經流入市場,無法追回。

2.善意取得制度的“五要件”適用於贓款贓物:

(1)必須由受讓人善意取得。

善意是指財產的受讓人錯誤地認為財產的讓與人是原權利人,例如將動產的承租人、借用人、運輸人誤認為所有人或者有權處分他人財產並接受轉讓的人;按照否定概念的理解,受讓方不知道轉讓方是沒有處分權的人,就可以構成商譽。這裏的“不知道”包括不知道或者不知道。顯然,消極概念對善意的要求更為寬松,筆者認為在贓物善意取得的適用上應采用嚴格的積極概念理論。如果受讓方對標的物所有權有疑問,不予以確認,顯然會導致贓物流通,不利於打擊犯罪。

(2)必須由受讓方在公開、合法、有償的基礎上取得。

壹般來說,受讓方通過法律行為從以下場所取得受讓方,可以視為商譽:壹是通過拍賣取得受讓方。所謂拍賣,既包括相關國家機關主辦的強制拍賣,也包括壹般拍賣機構主辦的壹般拍賣;二是從公開市場獲得受讓方。公開市場既包括公共市場,也包括公開交易場所,如綜合商店、超市、百貨商店、廟會和夜市。三是從賣同類東西的商人那裏獲得受讓方。善意取得制度對善意受讓人的保護應僅限於有償交易。因為,受讓人基於無償行為接受動產的,如果不受善意取得制度的保護,並不會對受讓人造成太大的損失。

(3)必須是轉讓方被判有罪,無權處置。

如果讓與人沒有被定罪或者還在偵查起訴階段,所取得的不動產就不能稱為贓物,也就談不上善意取得的適用。無權處分分為兩種:壹種是讓與人有占有權但無處分權,如出租、保管、保管等。理論上稱之為對委托物的占有;壹種是讓與人既沒有占有權,也沒有處分權。通常,讓與人占有動產並非基於真實權利人的意思表示,如贓物、詐騙物、遺失物等。,理論上稱為占有脫離,也可以稱為非寄售。在刑事案件中,僅指第二種。

(4)必須是標的物是動產。

在民法上,主流觀點認為善意取得的客體是動產。原因是動產雖被移動,但不損害其形態和價值,人們在交易中以其實際占有為基礎判斷其權利歸屬。壹般來說,人們認為動產的占有人是權利人,也就是民法上占有的公信力(當然,壹些特殊的動產如車輛、船舶等需要登記,即登記即公示)。善意取得有利於在這種常見而復雜的交易中維護善意當事人的合法利益。

(5)舉證責任必須由受讓人承擔。

因為商譽只是受讓方接受財產時的壹種主觀心理狀態,這種心理狀態往往很難為外人所知。因此,確定受讓方是否善意,主要考慮交易各方的客觀情況,如受讓方的財產性質、取得財產的方式、價格、轉讓方的情況、交易經歷等。這些情況,除了當事人,外人壹般很難知道。由被害人或者辦案機關承擔舉證責任,顯然是不合理的,也是困難的。而如果受讓人善意取得財產,他應該沒有理由拒絕公開交易。因此,贓款贓物善意取得的認定應由受讓人證明。如果受讓人不能證明自己是善意的,則推定為惡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

“為他人非法占有他人財物,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該條第二款還規定:“將他人遺忘物、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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