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棗莊市農村公路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促進農村公路發展,服務鄉村振興,促進和保障農業農村現代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道法》、《山東省農村公路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的規劃、建設、管理、養護、運營及其相關活動。

本條例所稱農村公路,是指納入農村公路規劃,按照國家和省技術標準建設的縣道、鄉道、村道及其附屬設施。第三條農村公路發展應當遵循統籌規劃、因地制宜、保護生態環境、建管運並重的原則,實行政府主導、部門協調、社會參與、分級負責、分類管理。第四條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村公路工作的領導,將農村公路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農村公路建設、養護和管理體系,完善工作機制,加大政策和資金支持力度,促進農村公路事業協調可持續發展。

區(市)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建設、管理和養護的責任主體,應當將農村公路工作納入政府工作目標,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做好農村公路工作。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區(市)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範圍內,做好農村公路工作,並指定相應的工作機構和工作人員,具體負責鄉道、村道的建設、養護和村道的管理。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在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指導下,協助做好村道的管理和日常養護工作,引導村民、居民將村道保護納入村規民約。第五條市交通主管部門負責對全市農村公路的建設、管理、養護和運營進行監督和指導。

區(市)交通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縣道和農村道運營的建設、經營、養護和管理。

發展改革、公安、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城鄉水務、農業農村、文化和旅遊、應急管理、城市管理、林業綠化、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農村公路相關工作。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村公路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提高全社會愛護公路和交通安全的意識。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損壞、非法占用或者使用農村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屬設施,不得非法幹預農村公路的建設、管理、養護和運營。第二章規劃與建設第八條農村公路規劃應當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和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建設比例適當、布局合理、銜接順暢、安全便捷的農村公路網,並與國道、省道等交通運輸方式發展規劃相協調,與農村客運和農村物流規劃相適應。第九條農村公路規劃包括縣道規劃、鄉道規劃和村道規劃。縣道規劃應當與省道規劃相協調,鄉道規劃應當與縣道規劃相協調,村道規劃應當與鄉道規劃相協調。

縣道規劃由區(市)交通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編制,經同級人民政府審核後,報市人民政府批準,並報省交通主管部門備案。

鄉道規劃、村道規劃由區(市)交通主管部門協助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編制,報區(市)人民政府審批,並報市交通主管部門備案。第十條編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等。,涉及農村公路規劃內容的,應征求同級交通主管部門的意見。

村道規劃應當聽取沿線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學校、企業等組織的意見和建議。農村客運站和物流網點應當與農村公路統壹規劃、統籌建設,並符合相關標準。第十壹條縣道、鄉道建設用地納入區(市)人民政府年度土地利用計劃統籌安排,村道建設用地由區(市)人民政府、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職責在未利用地和農用地範圍內按照有關規定解決。需要辦理相關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第十二條農村公路建設應當節約用地、保護耕地,並充分利用現有道路等資源進行改建或者擴建。

鼓勵在農村公路建設中應用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設備,合理使用環保技術和材料,促進資源循環利用。第十三條新建縣道不低於二級公路技術標準,改建縣道不低於三級公路技術標準;新建和改建鄉道不得低於三級公路的技術標準;新建和改建的村道不得低於雙車道四級公路的技術標準。

受地形、地質和自然條件等限制的路段。,經區(市)交通部門組織論證後,可適當降低技術指標,但應完善相關設施,確保安全暢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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