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在定性、定量判斷交通事故當事人是否違章以及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損害後果之間因果關系時形成的文件材料。它是壹份具有法律效力的技術文件。
交警大隊責任認定書當事人是否簽字,不影響日後事故損害的理賠。不簽字,不影響責任認定書的效力。根據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當事人。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證明有異議的,可以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證明送達之日起三日內提出書面復核申請。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第七十壹條
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出具有異議的,可以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提出書面復核申請。當事人逾期提出復審申請的,不予受理,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復審申請書應當寫明復審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同壹事故的復查限於壹次。
責任認定書的首要作用是便於處理交通事故,防止矛盾糾紛擴大。
對於雙方來說,誰都不希望故意發生(但也不排除故意對沖等行為)。事故發生後,他們對交通事故的認識和心態肯定是不壹致的。對於交通事故的肇事者來說,雖然交通事故的發生是由於車輛的狀況、駕駛的熟練程度、對突發行為的判斷等多種原因造成的。,事故發生後,他們認為自己有保險,個人認為對方有錯。所以交通事故中的傷者還在醫院,不願意通過協商等協調方式解決。法律還規定,對於交通事故的受害人來說,他們自身的經濟條件不同,在傷害上是不幸的,所以他們負擔不起醫療費用。因此,為了保護受害人的健康,基於以人為本的原則,給予交通肇事人先行墊付醫療費用等規定。
但是在實際的交通事故中,並沒有多少人願意在處理交通事故之前支付相應的費用,只是把這個建議推掉,說自己投保了,要找保險公司,使得交通事故的受害者(尤其是家庭經濟條件壹般的行人)無法得到及時的救治,造成終身遺憾。這種情況的概率比較普遍。雖然交警部門給交通肇事人發了通知,要求其先行支付部分醫療費用,但由於要求支付的通知不具有強制執行性,交通肇事人可以自願支付壹定的治療費用,也可以不願意支付部分治療費用。交警部門也無能為力,所以壹些交通事故受害者經常找交警部門要壹個解釋。其實交警部門也有自己的苦衷。
此外,還有壹個預先支付壹定治療費用的問題,就是在交通事故認定前,不明確誰應該承擔什麽樣的責任,承擔多大比例的責任。雖然交通事故強制保險是以人為本標準出具的治療費用,但在獲得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之前,大部分保險公司都不願意預先支付壹定的治療費用。對於交通事故的受害者來說,交通事故發生後已經很可惜了,但是他們的家人和親戚在行為和語言上都很不理智,經常出現對肇事者的人身攻擊或辱罵,有的甚至毆打肇事者觸犯法律,導致兩敗俱傷。
壹些交通事故受害者還想當然地認為發生了交通事故,就應該由肇事者承擔全部責任,因此要求高額的經濟賠償,這讓壹些交通事故肇事者難以接受。這也是有些人不願意,不願意協商,不願意墊付治療費用的原因。因此,作為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部門,在作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之前,有必要向雙方解釋交通事故涉及的法律和擬作出的依據,鼓勵雙方本著公平和適當照顧弱者(這裏大部分是交通事故的受害者)的原則積極協商解決。交警部門也可以給予壹些指導。比如協商達成協議,交警部門可以認定雙方達成的協議,出具交通事故調解書,讓雙方向保險公司索賠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