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法治和德治的內涵
法治的歷史淵源可以追溯到西方的古希臘和羅馬。早在古希臘時期,城邦就實現了比較徹底的民主和“法治”,古羅馬更是將這種民主和“法治”的思想發揚光大。德治可以在中國古代儒家的“仁政德治”思想中找到。同時,由於中西方對人性善惡的不同理解,對“法治”和“德治”的地位和作用的認識也有很大的反差。西方的人性惡思想促使人們選擇用法律而不是內在的道德機制來規範人們的行為,而中國的人性善論則促使人們通過人類道德的自我調節來實現壹個理想的社會。這兩種不同的社會治理模式導致了近代中西法律發展的巨大反差。基於人性本惡的認識,現代西方認為任何權力的本質都是惡的,因此任何權力都必須受到有效的手段制約,而法律是最好的手段;同時,由於資本主義的不斷發展和社會關系的契約化,平等自由的觀念深入人心,“分權制衡”、“平等自由”的法律思想使“法治”更加完善。在近代中國,由於儒家“德治”思想根深蒂固,“德治”更加根深蒂固。
然而,從本質上講,無論是資本主義的“法治”還是舊中國的“德治”,都不是純粹意義上的法治和德治。首先,法律是指由特定的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的統治階級的意誌,由國家制定或認可,並由國家強制力予以保障。因此,任何資產階級法律都是資產階級利益的體現,都是為了維護資產階級統治,實現資本主義利益最大化而制定的,也就是說,這種法律是“惡法”,而不是“良法”。法律的善是法治的基本要素之壹。(3)同時,由於這壹法律的壓迫,這壹法律在全社會沒有得到普遍遵守,因此這壹法律本身缺乏普遍約束力。其次,所謂道德,是指由人們的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的善惡、正義、非正義等觀念,以及與這些觀念相適應的、由社會輿論和人們內心信念所保障的人們的行為規範的總和。也就是說,道德不是壹個人或壹類人的善惡評價觀念,而是全社會公認的價值取向。舊中國“德治”的“德”,無非是統治者為維護統治而提倡的德,父子相敬的德。雖然在壹定時期得到了壹定社會群體的認可,但並沒有被人類社會認可為正義平等的理念。即使其中壹些體現了正義和平等,也是不完整和狹隘的。
因此,真正意義上的法治是指人們通過或主要通過依法治國來尋求理想社會的實現。⑤它必須具備兩個基本要素:法律的卓越性和法律的普遍性。真正意義上的德治是指人們借助或主要借助道德來調控社會,尋求理想社會的實現。而這種道德,就是全社會公認的正義平等觀念。
第二,法治與德治的關系
面對法治與德治的選擇,有人認為法律是萬能的,只有在法律的完全控制下,社會才能正常有序;也有人認為道德的作用是強大的,只有道德才能深入人的內心世界,才能根治問題,於是泛道德主義應運而生。但現實告訴我們,單純的法治是行不通的,單純的德治是靠不住的。
首先,當今世界,無論是純德治還是純法治,都會造成社會資源的巨大浪費。就社會現實而言,不可能每個人都自覺按照道德要求行事,也不可能每個人都追求社會利益最大化而寧願放棄個人利益。實際情況大概是:人們天生認為別人會按照道德辦事,所以自己的違反不會引起整個社會的混亂,所以大多數人只期望別人按照道德辦事,自己卻違反道德要求去追求個人利益的最大化;最後,少數遵循道德要求的人的行為變得毫無意義。從這個角度來看,在今天純粹的德治是壹個巨大的冒險,其結果只能是極端的社會混亂和社會資源的巨大浪費。純粹的法治必然需要壹種無處不在的監督工具,即“人對人”的監督模式,因此任何人每天都處於監督他人和被他人監督的狀態,這不僅造成了社會生產的停滯和社會資源的浪費,而且從根本上違背了法治平等自由的理念。
其次,任何法律從根本上來說都是壹種道德。法治應該有,也必須有德性。⑦實際上,法律是人們對某種道德的確認,道德規範實際上構成了法律規範的來源。人們將壹種道德合法化,要麽是因為人們認為它極其重要,必須將其上升為法律以凸顯其重要性,要麽是因為這種道德的自覺遵守程度極不理想,需要國家的強制力加以規範。並且可以說,任何好的法律都是人類道德的集合。只有道德的法律才能被人們普遍接受,它不是不道德的法律,也不會被指責為惡法。
同時,人們也必須認識到,法律的作用是有限的,法律本身也不是完美無瑕的。法律的滯後性是法律的致命弱點,任何法律都不可避免地向世人展示這壹致命弱點。相比較而言,道德更具有時代性,它隨著社會的發展而適應,能夠及時調整社會發展中的新問題,這種調整也為以後的立法提供了豐富的實踐經驗。又因為法律只能調整人的外在行為,無法深入人的內心世界;道德作為壹種內在的信念,可以彌補法律的這種不足,從人們的內心來規範人們的外在行為,從而使法律的調整更有效率。這說明在今天的歷史條件下法治離不開德治,沒有法治的德治是有缺陷的。
最後,在現實中,德治的力量雖然在壹個局部範圍內是巨大的,但其作用範圍是極其有限的。不是任何人、任何行為都受其調節,或者即使受其調節,這種調節也是極不確定的,任何不良動機都可能使其功虧壹簣。過度依賴法治不僅會損害法治,最終也會損害德治本身。如果每個人都有聖人壹樣的精神道德品質,政府就失去了存在的意義,法律就更沒有存在的必要了。正是由於人們道德水平的巨大差異,才需要用法律來規制少數不道德的人,迫使他們履行應盡的義務,以維護他人利益和社會穩定。更重要的是,德治的實現最終要靠法治。當任何道德規範被違背時,僅僅被輿論譴責是不夠的。只有對違反者進行必要的懲罰,才能有效維護這些道德規範的不可侵犯性。但是,並不意味著違反任何道德規範就必須受到懲罰,只有違反最基本、最重要的道德規範才會受到制裁。這說明今天的德治離不開法治,沒有法治的德治是虛無縹緲的,是無力的。
綜上所述,在今天的歷史條件下,法治與德治的關系是密不可分的,兩者缺壹不可。只有兩者的完美結合,才是當今社會最好的治理模式。
三、德治——人類社會發展的必然性
任何社會個體都渴望生活在這樣壹個社會中:在這個社會中,人們無條件地以壹種高尚的情操自覺維護社會秩序,追求社會利益的最大化,甚至在某些情況下,願意犧牲個人利益來維護社會利益。有人可能會問,這不是德治模式嗎?的確,這是德治的典範。但既然純粹的德治不可靠,這種理想社會不是永遠實現不了嗎?其實並不是。這其實涉及到必然性和現實性的問題,也就是理想和現實的問題。就現實而言,人們的道德水平遠沒有達到可以以德治國的程度。單純的德治只能造成整個社會的混亂,而單純的法治造成了社會資源的巨大消耗。因此,法治與德治在現實中的完美統壹才是最佳的社會治理模式。從人類社會發展的規律來看,德治是壹種必然,是人類社會發展的理想目標,是社會發展規律的必然結果。
首先,馬克思主義法學家認為,法律和國家是不可分割的整體,國家的消亡也意味著法律的消亡。⑨人類社會發展的最終結果是整個人類社會實現了* * *資本主義,但在* * *資本主義社會,階級對抗不復存在,國家作為階級專政的工具自然失去了存在的基本依據,國家制定或認可的法律也將消亡。* * *資本主義社會雖然還有“公共生活的最低限度規則”,但它不是法,因為它不具備法所特有的階級性。⑩既然法律不復存在,怎麽會有法治呢?法治的最終命運只能是在實現資本主義社會的過程中,隨著法律和國家壹起消亡。
其次,實現* * *社會主義社會是社會發展規律的必然,而* * *社會主義社會實現的標誌之壹就是人們道德水平的空前提高。* * *社會主義道德的本質是集體主義。所以,在這種情況下,人們會自覺維護社會秩序,努力實現社會利益最大化。當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發生沖突時,人們會有意識地選擇實現社會利益。這將為德治的實現提供巨大的生存土壤,德治的生命力將會更強。
總之,人類社會發展的規律決定了德治的必然性,實現德治是人類社會發展的理想目標。在這樣壹個理想的社會中,人與人和諧相處,社會秩序井然,不必要的社會消費降到最低點,人類文明將得到極大的發展和進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