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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學教育基金會章程

第壹條本基金會的名稱為北京大學教育基金會。英文名為Peking University Education Foundation of China,縮寫為PKUEF。

第二條本基金會為非公募基金會。

第三條基金會是管理國內外捐贈給北京大學的資金的民間非營利組織。

第四條本基金會的宗旨是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公德,加強北京大學與國內外社會各界的聯系與合作,促進北京大學教學、科研和高科技發展。

第五條基金會的原始資金為2000萬元人民幣,來源於國內外協會和個人的捐贈。

第六條本基金會的登記主管機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業務主管單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第七條基金會地址:北京市海澱區北京大學景春園75-76號。第八條本基金會的業務範圍是:

(1)加強基金會與國內外各界的聯系與合作;

(二)接受國內外協會、企業、貿易公司和個人的捐贈;

(三)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四)利用基金會的資金獎勵在教學、科學研究和高科技發展中做出貢獻的北京大學教師、學生和職工;

(五)利用基金會資金支持有益於國家建設的研究開發項目。設立符合基金會宗旨的教師獎勵基金、學生獎勵基金、科研補助基金、福利設施基金、校園建設基金等基金項目;

(六)利用基金會的資金資助其他社會公益活動。第九條本基金會由19-25名理事組成。根據需要,理事會可以設立常務理事會。基金會推薦名譽主席、顧問和名譽理事。基金會理事任期3年,連選可以連任。

第十條董事資格:

(壹)熱心教育事業,關心北京大學的發展;

(二)在基金會業務領域具有較大影響力;

(三)身體健康,能夠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壹條董事的選舉和罷免:

(壹)第壹屆理事會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主要捐贈者和贊助者分別提名,協商確定。

(2)理事會改選時,由中國人民* * *和教育部、理事會和主要捐贈者* * *提名候選人並組成換屆選舉領導小組,組織所有候選人選舉新壹屆理事會。每次改選的董事人數不得少於董事總數的1/3。

(三)有近親屬的不得同時在董事會任職。

(4)董事的罷免或增補須經董事會通過,並報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教育部審批。

(5)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應報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民政部備案。

第十二條董事的權利和義務:

(壹)出席基金會理事會會議;

(二)聽取基金會秘書處的工作匯報,檢查和指導基金會秘書處的工作;

(三)對基金會的重大業務活動計劃,包括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劃進行審查並提出意見;

(4)忠實貫徹基金會宗旨,以多種形式加強北京大學與國內外企業、社團和個人的聯系,促進北京大學與社會各界的合作,推動北京大學教學、科研等各項事業的發展。

第十三條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壹)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

(三)決定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任命;

(四)決定重大經營活動方案,包括資金籌集、管理和使用方案;

(五)審查和批準年度預算、決算;

(六)聽取和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七)決定設立基金會的辦事機構和分支機構;

(八)制定基金會內部管理制度;

(九)決定基金會的終止;

(十)決定基金會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四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主持。有1/3的董事提議必須召開董事會。董事長不能召集的,提議董事可以選舉召集人。召開董事會會議時,董事長或召集人應提前5天通知全體董事和監事。

第十五條董事會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召開,董事會決議必須經出席董事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對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董事表決,並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過方為有效:

(壹)修改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籌資和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並。

第十六條理事會會議應當制作會議記錄。作出決議的,應當當場作出會議記錄,由出席會議的董事審閱並簽名。董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給董事會造成損失的,由參與決議的董事承擔責任。但經證明該董事反對表決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可以免除責任。

第十七條本基金會設監事3-5人。監事的任期與董事相同,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

第十八條理事及其近親屬和本基金會的財務人員不得擔任監事。

第十九條監事的選舉和罷免:

(壹)監督員由主要捐贈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教育部選派;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3)更換主管應基於其生產程序。

第二十條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壹)按照章程規定的程序審查基金會的財務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

(二)出席董事會會議,有權向董事會提出問題和建議,並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教育部和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報告情況;

(三)監事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4)從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數的65,438+0/3。不在基金會擔任專職職務的監事、理事不得從基金會領取報酬。

第二十壹條基金會理事在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相關時,不得參與相關事項的決策;本基金會的董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本基金會進行任何交易。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設理事長壹人,副理事長壹人,秘書長壹人,由理事互選產生。

第二十三條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在基金會業務領域具有較大影響力;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年齡不超過70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夠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員不得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

(壹)屬於現任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未逾五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或者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擔任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並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第二十五條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任期三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連任第二屆的,經理事會特別程序同意,報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批準。

第二十六條基金會理事長是基金會的法定代表人。基金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基金會的法定代表人應為中國大陸居民。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任職期間,基金會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章程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法定代表人玩忽職守,造成基金會違法行為或者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七條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相關重要文件。

基金會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主持辦公室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擬定資金籌集、管理和使用方案;

(三)制定基金會內部管理規章制度,提交理事會批準;

(四)協調各部門的工作;

(五)提請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和各辦公室、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六)決定各辦公室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七)公司章程和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第二十八條本基金會為非公開募集基金會,其收入來源於:

(1)捐贈;

(二)在批準的經營範圍內開展活動取得的收入;

(3)興趣;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基金會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第三十條基金會的財產和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

第三十壹條基金會應當按照章程規定的用途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議規定了捐贈的具體用途,應當按照捐贈協議的約定使用。當捐贈的物資不能用於基金會目的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變賣,所得收入將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二條基金會的財產主要用於:

(壹)設立符合基金會宗旨的北京大學教師獎勵基金、學生獎勵基金、科研資助基金、校園建設基金等基金項目;

(二)獎勵在教學、科學研究和高新技術開發中做出貢獻的北京大學教師、學生和職工;

(三)利用基金會的資金支持有益於國家建設的研究開發項目;

(四)利用基金會的資金資助其他社會公益活動。

第三十三條基金會應當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四條章程規定的基金會用於從事公益事業的年度支出不得低於上壹年度基金結余的8%。基金會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費用不得超過當年總支出的65,438+00%。

第三十五條基金會應當披露公益資助項目的類型、申請和評審程序。

第三十六條捐贈人有權向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和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基金會應當對捐贈人的詢問給予及時、真實的答復。基金會違反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遵守捐贈協議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或者終止捐贈協議。

第三十七條基金會可以與受贈人簽訂協議,約定資助方式和金額,以及資金的用途和方式。基金會有權監督資金的使用。受贈人未按約定使用贈款或違反約定的,基金會有權終止贈款協議。

第三十八條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合法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數據的合法、真實、準確和完整。基金會接受主管稅務、會計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三十九條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師。會計人員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收人辦理交接手續。

第四十條本基金會的業務和會計年度為6438年6月+10月1日至1年2月。3月31日前,董事會將審批以下事項:

(壹)上壹年度的業務報告和資金決算;

(二)上壹年度捐贈人名單及相關資料;

(三)本年度經營計劃和資金預算。

第四十壹條基金會應當進行年檢、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和清算,並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二條基金會應當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的規定,接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民政部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三條基金會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民政部年度檢查後,將在民政部指定媒體上公布年度工作報告,接受公眾查詢和監督。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基金會終止:

(壹)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活動的;

(三)解散或者分立、合並。

第四十五條基金會的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後15日內報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審批。教育部審核後15天內,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民政部申請註銷註冊。

第四十六條基金會在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進行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七條本基金會註銷後的剩余財產,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和民政部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基金會宗旨有關的事業。第四十九條本章程於2005年5月6日經董事會通過。

第五十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基金會理事會。

第五十壹條本章程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民政部批準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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