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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麽和公婆父母分手?

父母與子女之間的法律關系以及由此產生的權利和義務不可分割。強制終止親子關系不受法律保護,但可以通過其他方式協調。如果是繼父繼母的權利,可以斷絕父子關系。離婚後,父母仍有撫養教育子女的權利和義務。最後,如果不能達成協議,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進行判決。

壹、如何在法律上與父母斷絕親子關系

法律上不能斷絕親生父子關系,可以依法解除沒有血緣關系的父母子女關系。自然血親的父母與子女之間的關系是以子女的出生事實為基礎的。自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不能通過法律程序或其他方式人為解除,只能因父母壹方和子女死亡而終止。《民法》第二十六條:父母、子女的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人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權要求父母支付撫養費。無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在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有權要求子女支付贍養費。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傷害嬰兒的行為。

二、與父母斷絕關系需要什麽程序?

從法律上講,它不能被分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二十六條,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對於有天然血緣關系的父母和子女,法律規定了權利和義務。父母對子女的撫養教育義務和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能解除,沒有法律程序。即使簽訂了類似解除血緣關系的協議,也是非法無效的。

三、離職協議怎麽寫

家庭關系及財產約定:甲方:XX,男,漢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XX省XX市XX鎮XX街,身份證號:XX年XX月XX日,男,漢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同上。身份證號:XX。甲、乙為父子關系,現因性格差異、觀念差異XX導致父子關系破裂,就雙方的權利、義務、財產作如下約定:本家庭協議壹式六份,家庭成員各執壹份。甲方:乙方:見證人:(簽名)代理人:XX,XX,XX,XX。

與父母斷絕法律關系如下:

1,斷絕養父母關系。養父母關系斷絕的,可以協商解除,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解除;

2.斷絕親生父母關系。斷絕親生父母與子女的關系,無論出於什麽考慮,都沒有辦法在法律上斷絕父母與子女的關系;

3.目前我國法律不承認父母子女關系的斷絕,因為父母子女關系是受法律保護的。

斷絕親子關系有哪些法律程序?

1,自然血緣,法律上不能解除。對於親生父子關系,可以基於血緣關系在感情上斷絕,但這種天然的血緣關系在法律上不能解除;

2.對於親生父子關系。父子關系是以血緣關系為基礎的,感情上可以“斷絕”,但這種天然的血緣關系在法律上是不能解除的。但是,雖然不能解除血緣關系,但父親基於法定義務對子女的監護義務,在子女年滿18周歲後可以自動解除。如果妳已經年滿18周歲,妳在法律上是完全行為能力人。只要任何行為不侵犯完全的自由,妳在法律上是不受父母幹涉的。但未成年人自小被他人收養的,被收養的子女與生父母、近親屬之間的權利義務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滅;

3.繼父和兒子的關系。對於繼子關系,理論上認為,雙方承認明示解除後,繼子關系可以斷絕;

4.對於養父養子的關系。關於收養父子關系,收養父子關系成立後,收養人在被收養人成年前不得解除收養關系,但收養人與收養人雙方協議解除的除外。被收養的子女年滿10周歲的,應當征得其同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十六條父母與子女的法定義務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成年子女有贍養、幫助和保護父母的義務。

第二十七條未成年人父母的監護人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人的,由下列有監護人資格的人依次擔任監護人: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弟姐妹;

(三)其他個人或者組織願意擔任監護人,但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的。

第二十八條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的監護人對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人依次擔任監護人:

(1)配偶;

(2)父母與子女;

(三)其他近親屬;

(四)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第二十九條遺囑指定監護人的父母為監護人的,可以通過遺囑指定監護人。

第三十條監護人可以由具有法定監護資格的人協議確定。協議約定,監護人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

第三十壹條監護爭議解決程序對確定監護人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在具有法定監護資格的人中指定監護人。

在依照本條第壹款規定指定監護人之前,被監護人的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不受保護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法律規定的有關組織或者民政部門擔任臨時監護人。監護人指定後,不得擅自變更;任何未經授權的變更都不能免除指定監護人的責任。

第三十二條公共監護人依法不具有監護資格的,由民政部門或者被監護人住所地有條件履行監護職責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擔任監護人。

第壹百壹十五條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系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系。協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壹百壹十六條當事人同意解除收養關系的,應當向民政部門辦理解除收養關系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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