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體育課傷害事故的原因。
1.設施安全隱患造成的傷害。是指學校的場地、設施、設備不符合國家或者有關部門的安全標準,存在安全隱患而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
案例1:某學校體育課上,壹男生在自由活動時跳起搶奪足球門柱,但門柱固定不牢,導致門柱傾倒,壓在男生腹部,造成重傷。
2.教學內容超出了學生的正常承受能力。是指體育課的教學內容、難度和強度明顯超過學生正常的身體承受能力而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
案例二:某小學四年級體育課,老師用板凳在32米的距離內設置四個障礙物,要求學生跨越障礙物,來回奔跑。演習中,學員高在跨越障礙時絆倒,摔倒在板凳上,被送往醫院救治。學生家長與學校協商未果,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認定,體育課的教學內容安排違反了原國家教委《全日制小學體育教學大綱》的規定,其強度和難度超過了四年級學生的承受能力。法院因此判令學校支付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費用。
3.教師在組織教學中的疏忽。是指體育教師在教學過程中由於存在壹定的過錯,如未及時詢問和提醒學生體育課的註意事項,運動前未充分熱身,未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上課放羊和擅離職守,造成學生傷害事故。
案例三:某中學高壹女生在體育課上做前滾翻練習,褲兜裏的鉤針紮進了小腹,造成重傷。經查,體育老師在上課前沒有對學生的服裝和隨身物品進行必要的要求和提醒。
4.學生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傷害。是指因學生體內某種不適宜體育鍛煉的疾病而導致的學生傷害事故。
案例四:某中學高壹學生張在400米跑測試中突然倒地昏迷。老師及時將張送往醫院,但因搶救無效死亡。後來查出張患有先天性心臟病,但為了能順利考上中學,故意隱瞞病情,為了不讓學校發現,堅持參加體育測試。
5.第三人過錯造成的學生傷害。是指在體育課上,由於體育老師和受傷學生以外的第三人的過錯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
案例五:壹名初中生正在上體育課,突然壹只狗闖進人群,咬傷了12歲的學生吳某。由於當地醫療條件差,三天後才買到狂犬疫苗,壹周後吳某因狂犬病發作死亡。
6.事故造成的學生傷害。指由於體育教師和學生不可預見和不可抗拒的原因而發生的學生傷害事故。
案例六:某校高二學生體育課上,體育老師帶領學生做完準備活動,然後組織學生練習跳繩,老師在壹旁觀看。學生徐跳繩時不慎被繩子絆倒,腹部著地,造成外傷性脾破裂。
二、學校在體育課傷害事故中的法律責任。
體育課傷害事故和其他學生傷害事故壹樣。在確定學校是否應當承擔責任時,歸責原則應以過錯責任原則為基礎,即有過錯就應當承擔責任,沒有過錯就沒有責任。因此,在上述情況下,因設施故障或缺陷、教學內容超出學生正常承受能力、教師組織教學過失等原因造成學生傷害事故的,學校應當按照過錯責任原則承擔法律責任。如1號案,學校因體育器材存在安全隱患,明顯存在過錯,受傷男孩不可能預見到足球門柱可能翻倒,學校應承擔全部法律責任。以案例2為例,體育老師超越教學大綱要求,訓練四年級小學生跑越障礙。教學內容的強度和難度明顯超過了學生的負荷能力,法院判決學校按照過錯責任原則承擔責任。此外,如果存在混合過錯,即除了學校的過錯外,受傷害的學生或者第三人也有過錯,則各方應當根據過錯程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比如案例3,體育老師上課前沒有要求或提醒學生檢查是否攜帶危險品,因此存在過錯。同時,受傷女生作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本應預見到體育課上攜帶褲兜鉤針的危險性,但由於疏忽大意沒有預見到,因此也有壹定過錯。所以案例三中,學校和女生都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同樣,在學生自身健康原因造成傷害和第三人過錯造成傷害的情況下,學校沒有過錯的,學校不承擔責任。如案例4中,張故意隱瞞病情,主觀上存在過錯,但學校對此並不知情,未違反註意義務,故不存在過錯。據此,學校不承擔責任。但是,如果學校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學生具有不適合參加體育運動的特殊體質的情況下,仍然要求或者同意學生參加體育運動,造成學生受傷,應當認為學校有壹定過錯。再如,案例5中,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127條關於動物致人損害的相關規定,狗的所有人(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全部責任。
值得關註的是第六種情況,即意外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在這種情況下,學校是否應該承擔責任,在法學界仍有爭議,各地法院的判決也不盡相同。壹種觀點認為,由於學校在意外傷害事故中壹般不存在過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的意見》第160條的規定,應當認定學校不承擔法律責任。另壹種觀點認為,在本案中,根據《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第160條的規定(即在傷害案件中,學校有過錯的,應當承擔責任),不能推導出學校無過錯不承擔責任的結論。因為法律和司法解釋都沒有明確規定在學校和學生之間沒有過錯的情況下,學校是否應當承擔責任,根據《民法通則》第132條的規定,按照公平責任原則,學校應當承擔部分責任,即根據傷害程度、雙方的經濟狀況和社會輿論因素,學校應當分擔部分責任。
三、體育課學生傷害事故的預防及對策
1.領導要重視,制度要健全。安全無小事,尤其是學校,尤其是體育課。
2.學校要註意學校的體育設施是否完善,是否存在安全隱患,定期檢查。發現隱患,要及時排除。
3.學校要嚴格按照《教學大綱》的要求開展教學,防止學生因超出教學大綱而受到傷害。
4.體育教師應增強責任心,提高業務水平,盡量避免因自身教學失誤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需要強調的是,上課期間,教師不得擅離崗位,學生不得在沒有教師監督的情況下進行鍛煉。特別是在團體訓練中,老師不應該給沒有親自教練過的團體安排壹些危險的活動,比如推鉛球。老師在輔導某壹組的同時也要註意其他組的情況,發現學生做危險的事情要及時制止。
5.學校要提醒學生家長,如果學生有不適合劇烈運動的特殊體質,要及時向學校反映,防止發生意外。
6.體育課發生傷害事故後,體育教師和學校相關人員應及時處理,避免因處理不及時而加重不良後果。無論學校是否對事故負有責任,都應該本著人道主義和教育者的職業道德,從各方面關心、照顧和安慰受傷的學生和家長,給予他們力所能及的必要幫助,這也有利於問題的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