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
第二十二條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六條規定,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所以我們在收到起訴狀的時候,如果發現受理案件的法院不是公司住所地的法院,就應該向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
(二)對索賠不清的起訴狀可以及時向法院提出異議。如果法院采納,會要求原告重新明確訴訟請求,進行再審。
(3)註意核實訴訟請求中的索賠金額。很多當事人不熟悉條款,往往以發票金額作為申請金額。在準備訴訟時,謹慎調整正常賠付金額,特別要註意醫療保險在同壹保單年度內是否有理賠記錄,避免判決金額與實際調整金額不符。如果不知道怎麽算,可以找律師幫忙。花不了多少錢。
對以上三點提出異議,可以使當事人及時掌握主動,為當事人進壹步收集證據贏得時間,同時使對方處於心理劣勢。
(D)重視壹審——隨著我國司法體制的改革,法院二審的再審改判率大大降低。所以壹定要改變原來那種“壹審無關緊要,即使輸了,也可以通過二審拿回來”的觀念(尤其是壹些二級架構在三四級以下機構壹審的情況),而是要主動出擊,堅決打好壹審,這樣才能掌握主動權。
需要提醒您的是,如果您對此不了解,建議在打官司前根據您的情況咨詢當地的保險律師,請律師幫您分析清楚是否需要聘請律師,應該做哪些訴訟準備。
二、調查和理賠過程中的註意事項
應該註意調查期間收集的證據的有效性。我國法律規定的證據有以下幾種: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鑒定結論、勘驗筆錄。以上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調查時要註意,醫院收集的病史資料要盡快蓋章,這樣可以固定證據,避免醫院事後更改病史記錄;事故處理部門出具的證明,特別是派出所、120、110等機構出具的手寫證明,要註意各方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號碼;事故發生的時間和地點等。,澄清當事人的身份和事故的性質;對從事故處理人員、救援人員、客戶家屬、鄰居、單位人員處了解到的事故信息應進行記錄,如確實難以形成記錄,應盡量記錄視聽資料。所以在收集證據的時候,壹定要註意證據的有效性。
第三,專業知識和專業機構的應用
如果對方不認可,屍體無法鑒定;涉嫌詐騙,耳聾眼瞎;懷疑自殘;未參保人簽名等情況可申請司法鑒定。
第四,與法院的溝通
在理賠案件中,當事人可以多與法官溝通。如果有什麽不清楚的地方,可以問法官庭審時需要準備哪些證據。壹般情況下,法官願意為妳解答,但妳不能認為法官有義務為妳解答。
第五,有不懂的地方及時咨詢律師。
在保險理賠訴訟中,有些當事人雖然對訴訟有壹定的了解,認為自己可以打贏官司,但是對證據的有效性、有哪些證據可以證明自己的索賠、合同的約定、保險的具體條款等並不是很了解,這就需要妳及時咨詢保險理賠律師。
以上就是關於如何打保險理賠訴訟,保險理賠訴訟應該註意的相關內容的介紹,希望對妳有所幫助。如果妳的索賠金額比較小,可以參考這篇文章打好官司。如果涉及金額比較大,還是請律師比較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