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音頻和視頻等。壹、在行政執法過程中,執法程序啟動、調查取證、審查決定、送達執行、立案。
管理等法律程序和環節進行跟蹤記錄,實時活動痕跡。
《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系統》如下:
壹、文字、視聽記錄
1,文字記錄包括向當事人出具的行政執法文書、檢驗鑒定意見、專家論證報告等文字記錄。
2.視聽記錄包括照片、錄音、錄像、視頻監控等電子記錄。
3、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應當遵循合法、全面、客觀、準確、及時和可追溯的原則。
4、執法部門應當根據行政執法行為的性質、類型和環節,采取適當和
有效記錄行政執法全過程的方式。
5、執法部門應當使用執法文書記錄行政執法的各個環節和活動,並系統
指定的專項執法環節同時使用電子視聽設備進行記錄。
6、法規局負責對所有執法承辦單位實施全過程行政執法備案制度進行協調、指導、監督和檢查。
7、執法部門負責實施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
8、各執法部門應使用統壹的執法文書,結合工作實際,加強行政執法信息化建設,
根據行政執法的需要,配備相應的錄音錄像設備,完善行政執法程序,明確行政執法流程,對行政
對執法全過程進行文字、錄音、錄像記錄,提高行政執法的效率和規範性。
二、程序啟動的記錄
1,執法部門根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申請,要求申請人填寫行政執法程序。
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申請人的基本情況、申請事項、申請的事實和理由、申請人的簽名或者
蓋章和申請時間等。
2.申請人依法可以口頭申請的,行政執法人員應當當場記錄,由申請人宣讀或者向其宣讀。
確認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3、執法部門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申請,應根據下列情況予以記錄。
(壹)決定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應當制作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執法文書,註明申請人姓名。
(名稱)、申請事項、申請時間、審查決定意見等。,並提交給申請人核實和接收。
(二)要求申請人當場更正申請材料中的錯誤,並書面記錄申請人的姓名和申請情況。
項、補正材料名稱和補正要求,交申請人核對並簽名或蓋章。
(3)決定當場或者5日內壹次性告知申請人補充材料的,應當制作補充材料憑證,載明
申請人姓名(名稱)、申請事項、補正理由、內容等,應提交申請人核實並簽收。
4、執法部門可以在辦公室安裝電子監控系統,及時記錄受理和處理過程。
5、執法部門按照權限啟動行政執法程序,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填寫程序啟動審批表。
情況緊急,需要當場啟動的,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在24小時內向局長報告,並辦理批準手續。除...之外
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不需要辦理批準手續的,啟動方案審批表應當載明啟動理由。
基本情況、事實及來源、承辦人意見、簽名、日期、執法部門負責人。
意見、簽名和日期,董事的意見、簽名和日期。
6、執法部門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行政違法行為的投訴和舉報,以及上級。
政治機關、其他行政執法機關或者有關單位移送的行政違法線索,應當立即登記。
記住,並且案源自發現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錄入行政執法平臺。
7、執法承辦部門經審查案件來源,依法決定不啟動執法程序的,應說明不啟動的理由,
根據其他事項告知提供案源的單位和個人,並書面記錄該信息;依法決定啟動執法程序,
向提供案源的單位和個人告知執法過程和結果,並將情況書面記錄。
三。調查和取證記錄
1,執法部門在調查取證時,行政執法人員不得少於2人,行政執法人員的姓名、執行人。
法律文書的編號及其出示方式應當在相關調查取證記錄中載明。
2、因事實調查取證需要勘查現場的,執法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到場。
場;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絕到場的,應當在調查筆錄中註明。
3、行政執法人員開展下列調查取證活動,應當進行文字記錄和視聽記錄,並制作相應的行。
行政執法文書應當記載:
(壹)詢問當事人,應當制作詢問筆錄;
(二)詢問證人,應當制作證人證言;
(三)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取書證、物證,應當制作調取證據通知書和調取證據清單。
文件;
(四)現場檢查(查驗)時,應當制作現場檢查(查驗)記錄等文件;
(五)抽樣取證,應當制作抽樣取證通知書和抽樣物品清單等憑證;
(六)證據先行登記保存的,應當制作證據先行登記保存審批表、通知書和物品清單。
其他文件;
(七)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應當依法采取強制措施;
(八)委托法定機構進行檢驗、檢測、檢疫、鑒定和專家評審的,應當受法定委托。
機構和專家出具結論性意見等文件;
(九)采集電子數據,應當書面記錄相關內容;收集音頻和視頻記錄等視聽資料,
生產方法、生產時間、生產者、認證對象等。應當錄音,音頻數據應當附有音頻內容。
的書面記錄。
(十)上述調查取證活動中涉及的行政執法文書,應當由行政執法人員、當事人或者
其代理人和見證人的簽名或蓋章;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見證人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應當執行。
法律人員應當在執法文書中註明。
第十五條行政執法人員執法時應當檢查當事人的場所和物品,並先詢問當事人和證人。
登記、保存、查封、扣押當事人的財物,以及抽樣取證,應當結合執法需要。
記錄儀等電子設備記錄整個執法過程。
4.對執法現場進行錄音錄像時,應當主要記錄以下內容:
(壹)執法現場的環境;
(二)當事人、證人、第三人及現場其他有關人員的體貌特征、言行;
(三)涉案重要物品及其主要特征等相關證據;
(四)行政執法人員對有關人員和財產采取措施;
(五)行政執法人員現場送達執法文書;
(六)其他應當記載的內容。
5.行政執法人員在調查取證中告知當事人申請回避的權利,當事人申請執法人員回避的。
應當書面記錄告知權利、申請回避的執法人員姓名、申請理由、審核意見和處理意見。
見通知和其他事項。
6、當事人申請調查取證,執法部門不受理申請的,應當說明理由並記錄在案。
它在滾動
四。審查和決定的記錄
1.行政執法人員完成調查取證後,應當制作調查取證終結報告等文件,詳細記錄調查情況。
證據收集。
2、行政執法決定作出前,執法部門的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制作案件處理批準文書,對每
應當書面記錄負責人和執法處處長的簽署意見和簽發時間;需要由法制機構審核的,應當在法制機構上
審核意見、審核人等內容應當書面記錄;復雜或者重大的行政執法決定,應當集體作出。
討論和決定的記錄。
3、涉及經濟社會發展全局、影響公眾利益,以及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重大行政執法。
項,執法決定作出前應當組織專家論證,並制作專家論證筆錄。
4、執法決定作出前,執法部門應當告知當事人享有陳述、申辯和聽證等權利。
當事人在作出告知時放棄相關權利的,應當書面記錄。
5、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應當制作陳述和申辯筆錄,並由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舉行聽證會
證券會,應當制作聽證通知書、聽證筆錄等文件,聽證筆錄應當經參加人確認。
或者更正後當場簽名或者蓋章,無正當理由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聽證記錄員應當寫明情況。
情況附後。
6、舉行聽證會,聽證主持人認為有必要的,可以采用錄音錄像等方式協助記錄。
7、行政執法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二)事實和證據;
(三)申請依據;
(四)決定的內容;
(五)履行的方式和時間;
(六)救濟的方式和期限;
動詞 (verb的縮寫)執行和交付記錄
1,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執法部門應當檢查並糾正違法行為。
記錄、實地核查,也可根據執法需要使用執法記錄儀等電子設備進行記錄。
2、行政執法決定作出後,執法部門應當記錄當事人執行行政執法決定的情況。
3、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執法決定的,在依法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前,或者依法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實施前,執法部門應當按照法定形式制作催告書,送達當事人。相關方收到提醒。
陳述和申辯後,執法部門應當記錄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
復習。
4.依法實施罰款、滯納金、劃撥存款、匯款、拍賣或者處理被查封、扣押的場所和設施。
給予或財物、排除障礙、恢復原狀、代為履行等行政強制方式,由各執法部門依法辦理。
制作相應的執法文本和音像記錄,記錄執法過程。采取排除障礙、恢復原狀、代為強制執行等措施。
方式,執法部門應當使用執法記錄儀等電子設備記錄整個實施過程。
5、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執法部門應當依法制作相關執法文書,並執行申請流程。
記錄行結果。
6、執法部門送達行政執法文書應當有回執,受送達人應當在回執上註明收到。
日期、簽名或蓋章。
7、執法部門直接送達行政執法文書,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在核實受送達人身份後進行記錄。
送達回證上,由受送達人、受送達人或者符合法定條件的簽名人簽名,或者
有條件的時候蓋章,受送達人簽收的時候,應當進行錄像或者拍照記錄。
8、執法部門留置送達行政執法文書,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在送達回證上記錄拒收理由。
並通過視頻或照片記錄下交付過程。也可能是
將行政執法文書留在受送達人住所,通過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拍照,
拍攝時,要記錄送達的全過程,在鏡頭前將送達的內容、原因、地點、在場的人等全部交付。
會員等清晰記錄,制成照片或光盤等影像資料,存入檔案。
9、執法部門委托送達行政執法文書,應當出具委托書,並附相關文書和送達回執。
10,執法部門應當以掛號信或者特快專遞方式發送行政執法文書。
清單上應當註明行政執法文書的名稱和文號,並留存登記、交款憑證和郵寄收據。
11,執法部門應當收回由受送達人和受送達人簽收的送達回證。
證書。
12、公告送達行政執法文書,可以采取張貼公告、在報紙上刊登公告、張貼公告等形式。
過程要用錄像或攝影記錄下來。公告送達應當以書面形式記入行政執法案卷,以公告方式送達。
原因、公告載體和傳遞過程。
六、執法檔案的管理和利用
1、執法部門應嚴格執行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制度,檢查在行政執法活動中形成的案卷。
檢查記錄、證據材料、執法文書等。,按規定收集、整理、立卷、歸檔,實行集中管理。
1.管理。
2、執法部門的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在每天工作結束後,及時存儲執法錄音設備記錄的聲音。
像數據,還是由分公司的專門人員存儲。使用錄音錄像的,記錄人員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
電子記錄應當存儲在執法平臺或者本科室的專用存儲器中,不得自行保存。
3.電子記錄材料還應當記錄制作方法、制作時間、制作人和認證對象;屬於聲音
數據時,應當附有聲音內容的書面記錄。
4、執法部門應當自行政執法終結之日起30日內,將行政執法案卷形成案卷。
卷,依法歸檔保存。法律、法規、規章對備案期限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5、行政執法案卷嚴格按照青島市行政處罰、行政許可和行政強制案卷標準制作和安裝。
登記並建立執法檔案。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執法部門應當
清除負責人。
6、執法部門在上報壹般行政處罰案件程序時,應當依法壹並提交案卷材料和視頻材料。
審查規章。
7、檔案保管期限應按照保管期限的有關規定保存。日常檢查的視聽資料有很多保存期。
六個月後。在壹般行政處罰案件和行政強制案件中作為證據使用的視聽資料的保存期限為
與文件保留期相同。
8、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采取刻錄光盤、使用移動存儲介質等方式長期保存執法記錄。
錄制的視聽材料:
(壹)當事人對行政執法人員的現場執法和案件處理有異議或者投訴、信訪的;
(二)當事人逃避、拒絕或者阻礙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或者辱罵、侮辱、毆打行政管理人員的。
執法人員;
(三)參與處置群體性事件和突發事件的行政執法人員;
(四)其他需要長期保存的重要情況。
9、當事人申請復制有關執法全過程記錄資料的,經主任同意後方可復制,但依法應當
機密不得復制。執法記錄信息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應當嚴格依法公開。
秘密和權限管理的有關規定。
10、行政執法案卷和視聽資料是確保我局在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活動中履行舉證責任的基礎。
根據。
11.行政復議部門和人民法院需要提供案卷和視聽資料的,執法承辦人員應當提供原始材料。
執法記錄材料統壹報送,經法規科審核後復印保存。
12、案卷、視聽資料等執法記錄,實行嚴格管理,未經局長批準,不得查閱;因為工作
需要查閱視聽資料的,經批準後,可以查閱。
七、錄音設備的使用和管理
1,執法部門建立執法錄音設備視聽資料管理系統,根據執法錄音設備名稱。
編號、執法人員信息、使用時間、案件當事人及案由名稱等項目分類存放,嚴格管理。
2、行政執法人員在查處違法行為、違法案件時,應當佩戴和使用執法記錄儀進行全過程記錄。
錄音、錄像,客觀、真實地記錄執法工作及相關證據;由於客觀條件所限,無法全程記錄。
錄像時,應當對重要環節使用攝像機、執法記錄儀等執法記錄設備進行錄音錄像,並做好記錄。
執法文件的記錄。
3、行政執法人員在實施處罰或強制措施時,詢問當事人時,應事先告知對方使用木板。
記錄設備記錄的方法。
4、執法部門應定期做好辦案設備的維護和保養,保持設備清潔和良好性能。在發展中
執法錄音時,應及時檢查執法錄音設備的電池容量和存儲空間,確保執法錄音設備正常運行。
使用。
5.執法錄音設備應嚴格按照規定操作。如有故障,應立即停機並及時匯報,並聯系專業部門。
門維修,設備不得私自拆除和更換。
八。監督和檢查
1,執法承辦人員定期報告執法錄音設備反映的行政執法人員隊伍的紀律和文明執法情況。
進行抽查,定期檢查記錄檔案和視聽資料,建立檢查臺帳。
2、法規局定期向執法承辦單位通報執法錄音設備和行政執法人員的使用和管理情況。
法,以及不按要求實施執法的部門和執法人員,依法進行監督檢查。
3、行政執法人員在執法記錄中,嚴禁下列行為:
(壹)在查處違法行為和處理違法案件時不記錄執法全過程的;
(二)刪除、修改執法錄音設備錄制的原始視聽資料;
(三)擅自復制、保存或者傳播、泄露執法記錄和視聽資料的;
(四)使用執法錄音設備記錄與執勤執法無關的活動;
(五)故意銷毀執法文書、案卷、執法錄音設備或者視聽資料存儲設備的;
(六)其他違反執法記錄管理規定的行為。
違反上述規定,情節輕微的,予以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停止執行職務,調離執法崗位,
給予行政處分,同時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