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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報淫穢物品獎勵規定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獎勵舉報“掃黃打非”違法行為(以下簡稱“違法行為”)的有功人員,規範全國“掃黃打非”舉報獎勵制度,促進“掃黃打非”工作的深入開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全國“掃黃打非”工作小組辦公室和地方“掃黃打非”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掃黃打非部門”)。對以書面、走訪、電話、電子郵件、網絡或其他形式舉報“掃黃打非”相關違法行為的,經查證屬實並依法處理後,按規定給予獎勵。

第三條對向各級“掃黃打非”部門提供線索,形成“掃黃打非”部門督辦案件的有功人員,按照本辦法給予獎勵。

第二章舉報獎勵範圍和標準

第四條舉報下列違法行為適用本辦法:

(壹)出版、制作、印刷、復制、發行、傳播、寄遞、儲存、運輸含有下列禁止內容的出版物(包括網絡出版物):

1.反對憲法規定的基本原則的;

2.危害國家統壹、主權和領土完整的;

3.泄露國家秘密、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4.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侵害民族風俗習慣的;

5.宣揚邪教和迷信的;

6.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7.宣揚賭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9.危害社會公德或者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的;

10.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

(二)出版、制作、印刷、復制、發行、傳播、寄遞、儲存、運輸淫穢出版物(含網絡出版物)、印刷品及相關信息的行為;

(三)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文字、音樂、電影、電視、錄像制品、計算機軟件等作品,同時損害公眾利益的。

(四)擅自印刷、復制、出版、郵寄、儲存、運輸他人和相關企業、單位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出版物的。

(五)未經批準,擅自設立出版單位或者從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復制、發行,擅自從事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的編輯、發行。

(六)偽造或者假冒出版單位或者報刊名稱出版出版物、設立網站的。

(七)擅自印刷或者復制、發行境外出版物,非法進口境外出版物,非法攜帶含有違禁內容或者超過自用數量的境外出版物進境的。

(八)買賣書號、刊號、版號及相關許可證書。

(九)色情網站、客戶端等網上淫穢信息;利用網絡社交平臺、即時通訊工具、網絡存儲存儲介質等手段制作、復制、發布、販賣、傳播淫穢色情信息的

(十)制作、復制、出版、出售、傳播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出版物、網絡出版物、印刷品及相關信息。

(十壹)制作、復制、出版、出售、傳播危害社會公德、公序良俗、違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低俗、庸俗、媚俗的出版物、網絡出版物及相關信息。

(十二)因出版物(含網絡出版物)、印刷品內容問題,可能影響意識形態安全或者造成社會不穩定的線索。

(十三)假報紙、假記者站、假記者以及制作、傳播假新聞的違法行為。在網上假冒新聞媒體、新聞網站和記者,以輿論監督為名進行詐騙和敲詐勒索。

(十四)新聞出版單位及其從業人員參與新聞出版相關工作的違法行為。

(十五)利用網絡平臺及相關渠道宣傳、傳播含有境內禁止內容的境外出版物及相關信息。

(十六)其他可能影響意識形態安全和文化安全的問題。

第五條舉報獎勵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壹)有明確的對象、事實和相關證據。

(二)舉報內容經相關“掃黃打非”部門核實,屬於第壹舉報人。

(三)對舉報內容進行核實並依法處理。

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屬於舉報獎勵範圍:

(壹)“掃黃打非”部門工作人員及其委托代理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的舉報。

(二)投訴案件舉報。

(三)侵權盜版直接利害關系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舉報。

(四)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舉報有功人員的獎勵標準如下:

(壹)對壹般舉報有功人員,舉報非法出版活動(包括線上線下),按照每起案件所涉及出版物(包括內部資料性出版物)業務量2%以內的獎金給予獎勵(每起案件獎金不超過60萬元);無法核實經營金額(違法所得)或經營金額(違法所得)不足5萬元的,視情節給予1萬元至5千元獎勵。

(二)舉報非法出版活動的生產、經營和運輸設備,按每起案件罰款額的10%以內給予獎勵;未形成罰款的,可依法在罰沒設備拍賣所得的5%以內給予獎勵(上述案件不超過60萬元);經核算,獎金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的標準獎勵。

(三)舉報非法光盤生產線非法復制光盤的,按照每條生產線654.38+萬元至20萬元獎勵;舉報正規光盤生產企業擅自復制光盤的,按照654.38+0萬元至654.38+0萬元的獎金進行獎勵;舉報壹體化刻錄和生產盜版光盤的,按本條第二款處理。

(四)舉報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兇殺、暴力等違禁內容,以及校園欺淩、自殺自殘、虐童暴力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和社會公德的其他網站、客戶端、網絡社交平臺、即時通訊工具、網絡存儲存儲介質等。,並在舉報對象被依法處理或有害信息被刪除後,給予舉報人1,000元的獎勵;形成行政處罰案件的,給予舉報人1000元至5000元的獎勵;構成刑事案件的,獎勵舉報人5000元至1000元;對提供重大違法案件線索,為打擊網絡違法犯罪做出重要貢獻的,給予每人2萬元至5萬元獎勵。

(五)舉報新聞敲詐、假新聞、假媒體、假記者站、假記者、擅自設立或偽造、假冒出版單位的,給予1000元獎勵;形成行政處罰案件的,給予舉報人1000元至5000元的獎勵;構成刑事案件的,獎勵舉報人5000元至1000元。

(六)舉報買賣書號、刊號、版號、許可證書等與新聞出版相關的違法違規行為。,按本條第5項執行。

(七)私自印刷或者復制發行境外出版物、非法進口境外出版物、非法攜帶違禁內容或者超過自用數量進境的;對利用網絡平臺及相關渠道在境內推廣、傳播含有禁止內容的境外出版物及相關信息的舉報人,給予1,000元獎勵,對形成行政處罰和刑事案件的,給予每案1,000元至1,000元獎勵。

(八)舉報出版物(含網絡出版物)、印刷品及相關信息中可能影響意識形態安全或造成社會不穩定的問題,給予舉報人1000元獎勵;形成行政處罰和刑事案件的,每起案件獎勵舉報人1,000元至1,000元。

(九)舉報其他影響思想文化安全的黃非問題及線索,在妥善處置中發揮重要作用,取得良好社會效果的,獎勵舉報人1,000元至1,000元。

(十)被舉報的違法行為被列為全國“掃黃打非”工作小組辦公室督辦案件,或者有其他特殊重大貢獻的,經報全國“掃黃打非”工作小組審批後,獎金可適當增加,最高不得超過本辦法規定的獎勵金額上限。

(十壹)壹個人向不同“掃黃打非”部門舉報同壹違法行為只能獲得壹次獎勵;兩人以上連續舉報同壹違法行為的,獎勵第壹舉報人;兩人* * *以上舉報同壹違法行為的,由舉報人協商,由受理舉報的“掃黃打非”部門確定後發放獎勵金額。如果談判失敗,獎勵將平均分配。

第三章舉報獎勵程序和監督

第八條舉報獎勵部門應當在案件查證屬實、案件受到行政處罰或者刑事立案、有害信息被刪除後30個工作日內,告知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舉報人是否接受獎勵,並接受獎勵程序。

舉報人應當在接到獎勵通知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按照舉報獎金發放程序填寫舉報獎金發放表,並由本人簽字後,持本人身份證復印件和本人銀行賬號寄回獎金發放實施部門。獎金發放的相關資料由“掃黃打非”辦公室指定專人保管,並嚴格保密。財務核實手續應保留相關簽字報告復印件和相應的獎金支付憑證。

第九條對舉報有功人員的獎勵,由受理舉報的“掃黃打非”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發放。

第十條對舉報人應當嚴格保密。未經舉報人同意和主管領導批準,不得泄露舉報人的姓名、身份、居住地等信息。違者依法依紀追究相關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打擊報復舉報人,違者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第十壹條基層“掃黃打非”網格員和誌願者舉報本網格“掃黃打非”相關線索,納入舉報獎勵範圍,具體要求和獎勵標準由當地“掃黃打非”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制定。

第十二條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舉報獎勵按照本辦法執行。有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情形的,不再給予獎勵。

第十三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掃黃打非”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本辦法,會同財政廳(局)和有關部門制定本地舉報獎勵辦法,安排資金獎勵舉報有功人員。相關辦法應報全國辦公室備案。

第十四條各級“掃黃打非”部門要會同財政部門制定獎勵資金使用辦法,確保專人負責、專款專用、專賬核算。同級財政部門負責對獎勵資金的使用進行監督,審計部門對其進行審計。

第四章附則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全國“掃黃打非”工作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2018 12 1起施行。2000年6月5438+10月65438+10月8日,由全國“掃黃打非”工作小組辦公室、新聞出版署、財政部、公安部、國家版權局聯合發布的《對舉報色情、販賣色情、侵權盜版等非法出版活動有關人員的獎勵辦法》同時廢止。

法律依據:

《掃黃打非舉報獎勵辦法》第七條有以下獎勵標準: (壹)對舉報有功的普通群眾,舉報非法出版活動(包括線上線下)的獎勵不超過每起案件涉案出版物(包括內部資料性出版物)業務量的2%(每起案件獎勵不超過60萬元);無法核實經營金額(違法所得)或經營金額(違法所得)不足5萬元的,視情節給予1萬元至5千元獎勵。

(二)舉報非法出版活動的生產、經營和運輸設備,按每起案件罰款額的10%以內給予獎勵;未形成罰款的,可依法在罰沒設備拍賣所得的5%以內給予獎勵(上述案件不超過60萬元);經核算,獎金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的標準獎勵。

(三)舉報非法光盤生產線非法復制光盤的,按照每條生產線654.38+萬元至20萬元獎勵;舉報正規光盤生產企業擅自復制光盤的,按照654.38+0萬元至654.38+0萬元的獎金進行獎勵;舉報壹體化刻錄和生產盜版光盤的,按本條第二款處理。

(四)舉報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兇殺、暴力等違禁內容,以及校園欺淩、自殺自殘、虐童暴力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和社會公德的其他網站、客戶端、網絡社交平臺、即時通訊工具、網絡存儲存儲介質等。,並在舉報對象被依法處理或有害信息被刪除後,給予舉報人1,000元的獎勵;形成行政處罰案件的,給予舉報人1000元至5000元的獎勵;構成刑事案件的,獎勵舉報人5000元至1000元;對提供重大違法案件線索,為打擊網絡違法犯罪做出重要貢獻的,給予每人2萬元至5萬元獎勵。

(五)舉報新聞敲詐、假新聞、假媒體、假記者站、假記者、擅自設立或偽造、假冒出版單位的,給予1000元獎勵;形成行政處罰案件的,給予舉報人1000元至5000元的獎勵;構成刑事案件的,獎勵舉報人5000元至1000元。

(六)舉報買賣書號、刊號、版號、許可證書等與新聞出版相關的違法違規行為。,按本條第5項執行。

(七)私自印刷或者復制發行境外出版物、非法進口境外出版物、非法攜帶違禁內容或者超過自用數量進境的;對利用網絡平臺及相關渠道在境內推廣、傳播含有禁止內容的境外出版物及相關信息的舉報人,給予1,000元獎勵,對形成行政處罰和刑事案件的,給予每案1,000元至1,000元獎勵。

(八)舉報出版物(含網絡出版物)、印刷品及相關信息中可能影響意識形態安全或造成社會不穩定的問題,給予舉報人1000元獎勵;形成行政處罰和刑事案件的,每起案件獎勵舉報人1,000元至1,000元。

(九)舉報其他影響思想文化安全的黃非問題及線索,在妥善處置中發揮重要作用,取得良好社會效果的,獎勵舉報人1,000元至1,000元。

(十)被舉報的違法行為被列為全國“掃黃打非”工作小組辦公室督辦案件,或者有其他特殊重大貢獻的,經報全國“掃黃打非”工作小組審批後,獎金可適當增加,最高不得超過本辦法規定的獎勵金額上限。

(十壹)壹個人向不同“掃黃打非”部門舉報同壹違法行為只能獲得壹次獎勵;兩人以上連續舉報同壹違法行為的,獎勵第壹舉報人;兩人* * *以上舉報同壹違法行為的,由舉報人協商,由受理舉報的“掃黃打非”部門確定後發放獎勵金額。如果談判失敗,獎勵將平均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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