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加強特殊教育學校的規範化管理,全面貫徹教育方針,全面提高教育質量,根據國家有關教育法律法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特殊教育學校,是指政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和公民個人專門設立的對殘疾兒童、少年實施義務教育的機構。
第三條特殊教育學校學制壹般為九年。
第四條特殊教育學校應當貫徹國家教育方針,根據學生的身心特點和需要實施教育,為學生平等參與社會生活、繼續接受教育、成為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礎。
第五條特殊教育學校的培養目標是:培養學生熱愛祖國、人民、勞動、科學、社會主義的初步感情,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質,養成文明、禮貌、守法的行為習慣;掌握基本的文化科學知識和基本技能,初步具備運用所學知識分析和解決問題的能力;掌握體育鍛煉的基本方法,具有良好的個人衛生習慣,提高身體素質和健康水平;有健康的審美情趣;掌握壹定的日常生活、勞動和生產知識和技能;初步掌握補償自身缺陷的基本方法,身心缺陷得到壹定程度的康復;逐步樹立自尊、自信、自立、自強的精神和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意識,形成適應社會的基本能力。
第六條特殊教育學校的基本教學語言是漢語。學校應當推廣使用全國通用的普通話和規範字,以及國家推廣的盲文和手語。
主要招收少數民族學生的學校,可以使用本民族或者當地民族通用的語言文字、盲文、手語進行教學,並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在適當的年級開設漢語課程。開設漢語課程應當使用普通話和規範漢字。
第七條特殊教育學校實行校長負責制,校長全面負責學校的教學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第八條按照“分級管理、分工負責”的原則,特殊教育學校在當地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實施教育。特殊教育學校應當接受教育行政部門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的檢查、監督和指導,如實報告工作和反映情況。學年結束時,學校應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報告,重大問題應隨時報告。
第二章入學和學籍管理
第九條特殊教育學校招收適合在校學習的適齡殘疾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招生範圍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確定。學校秋季開學。
學校應當對殘疾兒童、少年的類型、原因、程度和身心發展狀況進行必要的了解和評估。
第十條特殊教育學校應當根據有利於教育教學和學生心理健康的原則確定班額。
第十壹條特殊教育學校對因病不能繼續學業的學生(必須有縣級以上醫療單位的證明),經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後,允許其休學。休學三個月以上的,學校可根據其實際情況,在征求本人、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意見後,在相應年級入學。
第十二條特殊教育學校應當接收經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不適宜在普通學校繼續就讀並申請轉學的殘疾兒童、少年,並根據其實際情況將其納入相應年級。
學校應當及時妥善安置申請變更戶籍並經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批準的殘疾兒童、少年,不得拒絕。
殘疾兒童、少年學校申請在招生範圍以外就學的,經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允許其借讀,並可以按照有關規定收取借讀費。
第十三條特殊教育學校對完成規定課程並成績合格的,發給畢業證書,對不及格的,發給結業證書;對已完成義務教育年限但未修完規定課程的,頒發副學士學位證書;對未完成義務教育的,可酌情頒發學歷證書。
學校壹般不實行留級制度。
第十四條特殊教育學校可以允許學業能力提前達到較高年級水平的學生提前到相應年級學習或者提前學習相應年級的相關課程。經審查,可以就讀普通學校隨班就讀的學生,應當在征得本人、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同意後,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門申請轉學。
第十五條特殊教育學校應當對學習成績優秀的學生給予表彰,對有錯誤的學生給予幫助或者批評教育,對極少數有嚴重錯誤的學生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處分。學校壹般不得開除義務教育階段的適齡學生。
第十六條特殊教育學校應當防止未完成義務教育的適齡學生輟學。如果他們發現有學生退學,應立即向主管部門報告,並配合有關部門依法復學。
第十七條特殊教育學校管理辦法由省教育行政部門制定。
第三章教育教學工作
第十八條特殊教育學校的主要任務是教育教學,其他工作應有利於教育教學的發展。
學校的教育教學工作要面向全體學生,堅持因材施教,改進教學方法,充分發揮各門課程的整體功能,促進學生的全面發展。
第十九條特殊教育學校應當按照國家特殊教育學校課程計劃和教學大綱開展教育教學。
學校使用的教科書必須經省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審定;實驗教材和地方教材必須經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後方可使用。
學校應當根據學生的實際情況和特殊需要,采取不同的教學制度和多種教學組織形式。
第二十條特殊教育學校應當按照教育行政部門頒布的校歷安排教育教學工作。特殊教育學校不得隨意停課。特殊情況需要停課的,應當在壹日內由校長決定,並報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超過壹天的,應當經縣人民政府批準。
第二十壹條特殊教育學校不得組織學生參加商業性慶典、演出等活動,參加其他社會活動不得影響教育教學秩序和學校正常工作。
第二十二條特殊教育學校應當把德育放在重要位置,結合學校和學生的實際情況,註重實效。
校長負責學校德育工作,教職工參與其中,做到組織、制度、內容、基地、時間落實;應該與家庭教育和社會教育緊密結合。
第二十三條特殊教育學校應當堅持對學生進行正面教育,註意保護學生的自信心和自尊心,不得冷嘲熱諷、出言不遜,嚴禁體罰和變相體罰。
第二十四條特殊教育學校應當在每個教學點設立班主任,負責管理和指導班級的全面工作。班主任應當履行國家規定的班主任職責,加強與各科教師、學校其他人員和學生家長的聯系,了解學生的思想、品德、學業和身心康復情況,協調教育康復工作。
班主任每學期要根據學生的表現寫評語。
第二十五條特殊教育學校應當根據學生的實際情況,有針對性地安排學生鞏固知識、發展技能和康復訓練等方面的作業。
第二十六條特殊教育學校應當重視體育和美育。
學校應當結合學生實際,積極開展多種形式的體育活動,增強學生體質。學校應該保證學生每天不少於壹小時的體育活動。
學校要開設好藝術課程,註重培養學生的興趣、愛好和特長,其他學科也要從自身學科特點出發,發揮美育功能。美育要結合學生的日常生活,從服裝、外貌、語言行為等方面提出審美要求。
第二十七條特殊教育學校應當特別重視勞動教育、勞動技術教育和職業教育。學校應當對初、中學生進行勞動教育,培養學生熱愛勞動、熱愛勞動人民、珍惜勞動成果的思想,培養他們從事自我服務、家務勞動和簡單生產勞動的能力,養成良好的勞動習慣;要根據實際情況,對高年級學生進行勞動技術教育和職業教育,提高他們的勞動就業能力。
學校勞動教育、勞動技術教育和職業教育要在內容、師資、場地等方面落實。
學校要積極開展勤工儉學,辦好校辦產業;勤工儉學和校辦產業的生產服務活動應當與勞動教育、勞動技術教育和職業教育相結合。學校參加勤工儉學應當以有利於學生身心健康和發展為原則。
第二十八條特殊教育學校應當將學生身心康復作為教育教學的重要內容,根據學生殘疾的種類和程度,有針對性地開展康復訓練,提高訓練質量。指導學生正確使用康復設備和器具。
第二十九條特殊教育學校應當重視學生的身心健康教育,培養學生良好的心理素質和衛生習慣,提高學生保護和合理利用剩余功能的能力;及時和適當的青春期教育。
第三十條特殊教育學校應當加強對活動課程和課外活動的指導,做到內容落實,指導教師和場地到位;要聯系普通學校、青少年校外教育機構和學生家庭,組織有益的活動,安排好學生的課余生活。學校組織學生參加競賽和評獎,必須執行教育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壹條特殊教育學校應當在課程計劃和教學大綱的指導下,通過多種形式對教育教學質量進行評價,特別是對教學過程的評價。學校不得僅以學生學業考試成績評價教育教學質量和教師工作。
學校每學年要對學生的德、智、體、智缺陷康復情況進行1-2評價,畢業時進行終評。評估報告應歸入學生檔案。
視力和聽力言語殘疾學生,1-6年級期末考試科目為語文和數學,其他科目成績通過考試確定;7-9年級學生期末考試有語文、數學、勞動技術或職業技能三門科目,其他科目通過考試評價。期末考試由學校提出,考試方式要多種多樣,試題難度和數量要適中。
視力、聽力、言語殘疾學生的畢業考試科目、考試方式和命題權限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確定。
智障學生主要通過平時考試確定成績,考試科目和方式由學校確定。
第三十二條特殊教育學校應當積極開展教育教學研究,運用科學教育理論指導教育教學工作,積極推廣科學研究成果和成功的教育教學經驗。
第三十三條特殊教育學校應當合理安排作息時間。學生在校時間每天不超過課程計劃規定的課時,接受勞動技術教育和職業教育的學生每天勞動實踐時間不超過三小時。畢業年級集中生產實習每天不得超過6小時,並嚴格控制勞動強度。
第四章校長、教師和其他人員
第三十四條特殊教育學校根據編制可以設校長、副校長、主任、教師等人員。
第三十五條特殊教育學校的校長是學校的行政負責人。校長應當具備並符合崗位要求,履行國家規定的職責。校長由學校舉辦者或者舉辦者的上級主管部門聘任或者聘用;副校長和教學(總務)主任由校長提名,按權限和學位的有關規定聘任或聘用。社會力量舉辦的特殊教育學校的校長,應當經教育行政部門批準,由學校董事會或者學校舉辦者聘任。校長應當加強對教育及其相關法律法規、教育理論的學習,熟悉特殊教育業務,不斷加強自身修養,提高管理水平,依法治校。
第三十六條特殊教育學校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相應教師資格和學歷,具有社會主義人道主義精神,關心殘疾學生,掌握特殊教育專業知識和技能,遵守職業道德,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享有和履行法律規定的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七條特殊教育學校的其他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思想、政治和業務素質,其具體資格和職責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
第三十八條特殊教育學校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實行教師職務聘任制度,對教師和其他人員實行科學管理。
第三十九條特殊教育學校應當加強教師的思想、政治和職業道德教育,重視教師和其他人員的專業培訓和繼續教育,制定繼續教育計劃,積極創造條件讓教師和其他人員繼續深造。教師和其他人員應根據學校工作的需要,以在職、自學、講授科目和工作為主。
第四十條特殊教育學校應當建立健全考核獎懲制度和專業考核檔案,從德、能、勤、育等方面全面科學地考核教師和其他人員的工作,註重其表現和成績,根據考核結果獎優罰劣。
第五章組織和日常管理
第四十壹條特殊教育學校可以根據規模,設置負責教務、總務等工作的機構(或崗位)和人員。協助校長做好相關工作。招收二類以上殘疾學生的特殊教育學校可以設立相應的管理崗位,具體職責由學校確定。
第四十二條特殊教育學校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建立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加強對學校的民主管理和監督。
第四十三條校長應當依托黨的學校(地方)基層組織,充分發揮工會、* *共青團、少先隊等組織在學校工作中的作用。
第四十四條特殊教育學校應當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建立完整的學生、教育、教學檔案。
第四十五條特殊教育學校應當建立學生日常管理制度並保證其實施。學生的日常管理應與社區和家庭密切配合。
第四十六條特殊教育學校應當按照有利於管理、有利於教育教學和安全的原則,設置教學區和生活區。
第四十七條寄宿制特殊教育學校實行24小時監護制度。要設立專職或兼職工作人員,負責學生的生活指導和管理。並且經常和班主任保持聯系。
第六章衛生保健和安全工作
第四十八條特殊教育學校應當認真貫徹國家有關學校衛生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建立健全學校衛生工作制度。
第四十九條特殊教育學校的校園、建築、設備、教具、學習工具和圖書資料應當有利於學生身心健康。學校應當做好傳染病和常見病的預防工作。
第五十條特殊教育學校應當特別重視學生的安全保護,建立健全安全工作制度,校舍、設施、設備、教具和學習工具應當符合安全要求。學校組織的各種活動應當采取安全防護措施,確保師生安全。
學校應當根據學生特點開展安全教育和培訓,培養學生的安全意識和在危險情況下的自護自救能力。
第五十壹條特殊教育學校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校醫,在校長領導下,負責學校衛生保健和教學、生活衛生監督。
學校應當建立學生健康檔案,每年至少為學生進行壹次身體檢查;註意保護學生的剩余機能。
第五十二條特殊教育學校應當加強飲食管理。食堂的場地、設備、用具和飯菜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並註意學生飲食的合理營養搭配。要制定預防腸道傳染病和食物中毒的措施,建立食堂工作人員定期體檢制度。
第七章校園、校舍、設備和經費
第五十三條特殊教育學校的辦學條件和經費由學校舉辦者提供,校園和校舍建設按照國家頒布的特殊教育學校建設標準執行。
學校應當有符合規定標準的教學儀器設備、專用檢測設備、康復設備、文化體育設備、圖書資料;要為現代教育教學和康復設備的配置創造條件。
第五十四條特殊教育學校應當重視校園環境建設,搞好校園綠化美化,搞好校園文化建設,形成良好的育人環境。
第五十五條特殊教育學校應當遵守校舍、場地等管理和使用的有關規定。,未經主管部門批準,不得改變其用途;要及時維修、保養學校設施,保持堅固、實用、整潔、美觀,發現有危險建築時要立即停止使用,並向主管部門報告。
第五十六條特殊教育學校應當加強儀器、設備、資料和圖書的管理,分別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持完好率,提高利用率。
第五十七條特殊教育學校應當對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免收學費,對家庭生活困難的學生減免雜費。特殊教育學校收費應當嚴格按照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收費項目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標準和辦法執行。
各級政府應設立助學金,幫助經濟困難的學生上學。
第五十八條特殊教育學校校辦產業和勤工儉學收入上繳學校的部分,應當用於改善辦學條件、提高教職工福利和改善學生學習生活條件。學校可以根據有關規定接受社會捐贈。
第五十九條特殊教育學校應當科學管理、合理使用學校經費,提高使用效益。要建立資金管理制度,接受上級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八章學校、社會和家庭
第六十條特殊教育學校應當與街道(社區)、村民委員會和附近的普通學校、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聯系,爭取社會各界對學校工作的支持,優化育人環境。
第六十壹條特殊教育學校應當在當地教育行政部門的領導下,指導普通學校特殊教育班和JL殘疾兒童少年隨班就讀,培訓普通學校特殊教育教師,組織教育教學研究活動,提出當地特殊教育改革和發展的建議。
第六十二條特殊教育學校應當通過多種形式與學生家長建立聯系制度,讓家長了解學校工作,征求家長對學校工作的意見,幫助家長營造良好的家庭教育環境。
第六十三條特殊教育學校應當加強與當地殘疾人組織、企事業單位的聯系,了解殘疾人就業的社會需求,征求畢業生接收單位對學校教育的意見和建議,推動學校教育教學改革。
第六十四條特殊教育學校應當為當地校外殘疾職工、殘疾兒童、少年及其家長提供教育和康復咨詢服務。
第九章附則
第六十五條特殊教育學校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殘疾人教育條例》和本條例的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制定章程。承擔教育改革試點任務的特殊教育學校,經省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調整本規定中的部分要求。
第六十六條本條例適用於特殊教育學校。普通學校附設的特殊教育班、特殊教育學校的非義務教育機構和實施職業教育的特殊教育學校,可以參照執行相關內容。
第六十七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辦法。
第六十八條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