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但證照分離後,可以先到工商部門領取營業執照,然後才能從事壹般的生產經營活動。需要從事需要許可的生產經營活動的,可以向有關審批部門辦理許可手續。
3.根據許可事項的不同,分五種情況推進證照分離改革,包括:壹是取消審批。
4.市場競爭機制能夠得到有效規範,行業組織或中介機構能夠有效實現行業自律管理,取消行政審批,實行行業自律管理,允許企業直接開展相關經營活動。
5.包括設立舊機動車鑒定評估機構審批,設立可錄式光盤生產企業審批。
6.二是取消審批,備案。
7.為了及時準確地獲取相關信息,更好地進行行業引導、產業政策制定和維護公共利益,對許可事項實行備案管理。
8.包括加工貿易合同的審批。
9.三是簡化審批,實行告知承諾制。
10.對暫時不能取消,但能夠通過事中、事後監管糾正不符合審批條件的行為,且不會造成嚴重後果的行政許可事項,實行告知承諾制。
11.行政審批機關應當制作告知許可事項承諾書,並向申請人提供示範文本,壹次性告知企業需要提交的審批條件和材料。企業承諾符合審批條件並提交相關材料的,可當場辦理相關許可事項。
12.包括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音像制作單位名稱變更或合並、分立審批等。13.四是提高審批的透明度和可預見性。14.對暫時不能取消、不適宜實行告知承諾制的許可事項,簡化工作、公開程序,推進規範化管理和網上辦理,明確審批標準和辦理時限,最大限度減少審批自由裁量權,實現辦理過程公開透明,對辦理結果有明確預期。15.包括設立會計師事務所及其分支機構、設立融資性擔保機構、旅行社經營許可等。16.第五,加強涉及公共安全的特定活動的市場準入管理。17.對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態環境保護和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特定活動的審批,按照國際通行規則加強風險控制和市場準入管理。18.包括食品生產許可、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設立等。
法律依據:
《關於推進我國“證照分離”改革的通知》第二條對納入“證照分離”改革範圍的企業(含個體工商戶和農民專業合作社)行政審批事項,采取以下四種方式進行管理。
1.直接取消審批。對設定必要性已不存在、市場機制能夠有效調節、行業組織或中介機構能夠有效實現行業自律管理的行政審批事項,直接取消。市場主體辦理營業執照後,方可開展相關經營活動。2.取消審批,備案。審批取消後,有關部門需要及時準確地獲取相關信息,以便更好地進行行業指導、制定產業政策和維護公眾利益,改為備案。市場主體提交材料後即可開展相關經營活動,相關部門不再進行審批。3.簡化審批,落實告知承諾。對暫時不能取消,但通過事中事後監管可以糾正的行政審批事項,實行告知承諾。相關部門應當履行職責,制作承諾書,並向申請人提供示範文本,壹次性告知申請人審批條件和所需材料,申請人承諾符合審批條件並提交相關材料的,當場申請審批。市場參與者應當誠實守信,達到法定條件後從事特定的經營活動。相關部門開展全覆蓋例行檢查,發現實際情況與承諾內容不符的,依法撤銷審批,從嚴處罰。4.完善措施,優化接入服務。對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金融安全、生態安全、公共衛生的行政審批事項,保留審批,優化準入服務。要針對市場主體關註的難點和痛點,精簡審批材料,公開審批事項和程序;要壓縮審批時限,明確受理條件和辦理標準;要減少審批環節,科學設計;要下放審批權限,增強審批透明度和可預見性,提高登記審批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