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區分為保護區和建設控制區。具體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的劃定和調整,由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公布。?第三條昌平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區政府)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昌平區十三陵特區辦公室(以下簡稱特區辦)負責指導和協調有關部門和當地人民政府,做好十三陵的保護和管理工作。
文物、規劃、環保、林業、園林等部門和城管監察組織應當根據各自職責,依法做好十三陵的保護、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第四條十三陵的保護和管理應當堅持有效保護和合理利用的原則。?第五條區政府負責制定十三陵保護規劃,並根據市人民政府批準並公布的十三陵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界線,設立界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拆除或者損壞界樁。?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改變文物原狀,不得損毀、改建或者拆除文物建築及其附屬物;保護範圍內不得進行其他建設工程,建築物內或附近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及其他危及文物安全的物品。
建設控制地帶內的土地利用和建設必須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文物保護和規劃的要求,並依法進行。
對保護區內現有的不符合規劃或者影響十三陵文物和環境風貌的非文物建築物、構築物,區政府應當依法制定修繕搬遷計劃並分期組織實施。?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嚴格履行環境保護義務。保護區內不得建設或批準汙染環境的項目;汙染物排放不得超過國家和本市規定的標準,未經處理達標的汙水不得排放;旅遊活動、垃圾處理和停車設施應當符合生態旅遊管理規範的要求。?第八條保護區內的山體綠化應以松、柏等樹木為主。依法加強對古樹名木和風景樹木的保護和管理;嚴禁砍伐古樹名木,不準擅自更新砍伐風景樹木。?第九條區政府應當限制保護範圍內的經營攤點數量,並統壹規劃、合理劃定經營區域。禁止在劃定的區域外擺攤經營。?第十條保護範圍內不得設置廣告。嚴格限制在建設控制地帶設置廣告,禁止設置大型商業廣告;其他廣告的設置應當符合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門會同規劃、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制定並公布的廣告規劃。
廣告、文物、導遊等標誌的顏色、大小、形狀應當符合設計要求,不得損壞文物和環境風貌。?第十壹條在保護區內不準進行采礦采石、挖砂取土、挖坑填塘、獵捕野生動物、修建墓地等破壞地形地貌和生態環境的活動;修建的電力、通訊、農田水利、種植養殖設施不得危及文物安全或者影響環境風貌。?第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十三陵文物和環境風貌的義務。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制止和舉報破壞十三陵文物和環境風貌的行為。?第十三條特區辦事處在文物利用、保護和管理中應當嚴格履行下列職責:
(壹)保護十三陵文物安全和環境風貌完好,做好防火、防盜、防洪、防蛀、防雷等工作。
(二)按規定維護和修繕十三陵文物,保護十三陵文物。十三陵文物的維修和保護,應當在方案設計、施工工藝、材料選擇、控制性布局等方面嚴格遵循傳統方法,本著尊重歷史、不改變歷史現狀的原則組織實施。
(3)建立巡查制度,定期對十三陵的文物和環境風貌進行巡查。發現破壞文物和環境風貌的行為應當予以制止的,應當提交有關部門處理。?第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壹)違反第五條規定,擅自移動、拆除、損壞界樁標誌的,由文物行政部門責令恢復原狀,並可處以200元至500元罰款。
(二)違反第六條和第十壹條規定,違章建築,或違章安裝電力、通信、農田水利、種植、養殖等設施的,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或城管監察機構依法處理。
(三)違反第八條規定,破壞古樹名木和風景樹木的,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四)違反第十條規定,廣告和招牌的設置不符合要求的,由城管監察機構責令其拆除或者更換,並可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五)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