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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駕照在法律上是如何規定的?

根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的有關規定,使用規範如下:

第五十六條機動車駕駛人在機動車駕駛證六年有效期內,每個記分周期未記滿12分的,應當換發十年有效期的機動車駕駛證;在機動車駕駛證十年有效期內,每個記分周期內未記滿12分的,換發長期有效的機動車駕駛證。

第五十七條機動車駕駛人應當在機動車駕駛證有效期滿前90日內,向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或者核發地以外的機動車管理所提出申請。申請時應當填寫申請表,並提交下列證件和憑證:

(壹)機動車駕駛人的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駕駛證;

(三)縣級以上或者團級醫療機構出具的身體條件證明。申請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應當提交省衛生廳指定的專門醫療機構出具的身體狀況證明。

第五十八條機動車駕駛人遷出原車管所轄區的,應當向車管所申請換證。居住在車管所管轄區以外的機動車駕駛員可以向車管所申請補發新卡。申請時應當填寫申請表,提交機動車駕駛人身份證明和機動車駕駛證,並申報身體狀況。

第五十九條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不得駕駛大型公共汽車、拖拉機、城市公共汽車、中型公共汽車、大型貨車、無軌電車和有軌電車;持有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駕駛證的人員,應當在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或者核發地以外的機動車管理所申領小型汽車或者小型自動擋汽車機動車駕駛證。

70周歲以上的,不得駕駛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普通三輪摩托車、普通兩輪摩托車和輪式自行車輛;普通三輪摩托車、普通兩輪摩托車持有人應當在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或者核發地以外的機動車管理所申領輕便摩托車機動車駕駛證。

申請時應當填寫申請表,並提交第五十七條規定的證件和憑證。

機動車駕駛人自願減少準駕車型的,應當填寫申請表,提交機動車駕駛人身份證明和機動車駕駛證。

第六十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機動車駕駛人應當在三十日內到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或者核發地以外的機動車管理所申請換證:

(壹)在車管所轄區內,機動車駕駛證記載的駕駛人信息發生變化的;

(2)機動車駕駛證損毀得面目全非的。

申請時應當填寫申請表,提交機動車駕駛人身份證明和機動車駕駛證。

第六十壹條機動車駕駛人身體狀況發生變化,不符合駕駛證條件,但符合其他駕駛證條件的,應當在三十日內向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或者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以外的機動車管理部門申請減發駕駛證。申請時應當填寫申請表,並提交縣級以上或者團級醫療機構出具的機動車駕駛人身份證明、機動車駕駛證、身體條件證明。

機動車駕駛人身體狀況發生變化,不符合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或者具有第十三條規定情形之壹,不適合駕駛機動車的,應當在30日內向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車管所申請註銷。申請時應當填寫申請表,提交機動車駕駛人身份證明和機動車駕駛證。

機動車駕駛人身體條件不適合駕駛機動車的,不得駕駛機動車。

第六十三條機動車駕駛證遺失的,機動車駕駛人應當向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或者核發地以外的機動車管理所申請。申請時應當填寫申請表,並提交下列證件和憑證:

(壹)機動車駕駛人的身份證明;

(2)機動車駕駛證遺失的書面聲明。

符合規定的,車管所應當在壹日內補發機動車駕駛證。

機動車駕駛人換發機動車駕駛證後,原機動車駕駛證失效,不得繼續使用。

機動車駕駛證被依法查封、扣押或者暫扣期間,機動車駕駛人不得申請換證。

第六十四條機動車駕駛人按照第五十七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條、第六十壹條第壹款、第六十三條的規定向機動車管理所申請換發或者補發牌照的,還應當按照第五十八條的規定辦理。

第七十條機動車駕駛人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定期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審驗。

機動車駕駛人依照本規定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換發機動車駕駛證時,應當接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審核。

持有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駕駛證的駕駛人,應當在每個記分周期結束後30日內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審驗。但在壹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分記錄的,免於本次記分周期的核查。

持有本條第三款規定的準駕車型以外的駕駛證的駕駛人,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負同等以上責任,其機動車駕駛證未被吊銷的,應當在本記分周期結束後30日內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審驗。

機動車駕駛人可以在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或者核發地以外參加驗證並提交身體條件證明。

第七十壹條機動車駕駛證考試內容包括: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交通事故的處理;

(2)身體狀況;

(三)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和記錄12分後參加學習考試的。

持有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駕駛證並在壹個記分周期內記分的駕駛人,持有其他準駕車型駕駛證並承擔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同等責任、機動車駕駛證未被吊銷的駕駛人,應當參加不少於三小時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交通安全與文明駕駛、應急處置等知識學習。,並接受交通事故案例的警示教育。

對未處理的交通違法行為或交通事故,身體條件不符合駕駛證條件的,以及未按規定參加學習、教育、考試的,不予通過考試。

第七十二條70周歲以上的機動車駕駛人每年應當進行壹次身體檢查,記分周期結束後30日內,應當提交縣級以上或者團級醫療機構出具的相關身體條件證明。

持有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駕駛證的機動車駕駛人,應當每三年進行壹次身體檢查,並在記分周期結束後30日內提交由省衛生廳指定的專門醫療機構出具的身體狀況證明。

機動車駕駛人應當按照本規定第七十條第三款、第四款的規定,在參加考試時申報身體狀況。

第七十三條機動車駕駛人因服兵役、出國等原因無法在規定時間內辦理換發、考試和體能合格證明的,可以向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車管所申請延期。申請時應當填寫申請表,並提交機動車駕駛人身份證明、機動車駕駛證和延期理由證明。

延長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三年。機動車駕駛人在延長期內不得駕駛機動車。

第七十五條機動車駕駛人在實習期內不得駕駛公共汽車、客車或者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以及運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劇毒或者放射性危險物品的機動車;駕駛機動車不準拖掛車。

實習期內在高速公路上駕駛機動車的,應當有三年以上相應以上駕駛證的駕駛人陪同。其中,駕駛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可以由持有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以上駕駛證的駕駛人陪同。

增加準駕車型後的實習期內,駕駛原準駕車型機動車不受上述限制。

第七十六條持有準駕車型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的機動車駕駛人駕駛機動車時,應當按照規定在車身上設置殘疾人專用機動車標誌(附件6)。

聽力障礙的機動車駕駛人駕駛機動車時應當佩戴助聽設備。

第七十七條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車管所應當註銷其機動車駕駛證:

(1)死亡;

(二)申請註銷;

(3)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監護人申請註銷的;

(四)身體條件不適合駕駛機動車的;

(五)患有器質性心臟病、癲癇、梅尼埃病、眩暈、癔癥、震顫麻痹、精神病、癡呆等影響肢體活動、妨礙安全駕駛的神經系統疾病的;

(六)被發現吸食、註射毒品後駕駛機動車,正在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和社區康復過程中,或者長期吸食依賴性精神藥品成癮的;

(七)機動車駕駛證有效期後超過壹年的;

(八)年齡超過70周歲,且在壹個記分周期結束後壹年內未提交身體狀況證明的;或者持有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三個記分周期結束後壹年內未提交身體狀況證明的;

(九)年齡在60周歲以上,機動車駕駛證只有無軌電車或者有軌電車,或者年齡在70周歲以上,機動車駕駛證只有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和輪式自行車輛;

(十)機動車駕駛證被依法吊銷或者駕駛證被依法吊銷的。

有第壹款第二項至第十項情形之壹未收回機動車駕駛證的,應當宣布機動車駕駛證作廢。

第壹款第七項情形機動車駕駛證被註銷未滿兩年的,機動車駕駛人經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考試合格後,可以恢復駕駛資格。

第壹款第八項情形機動車駕駛證被註銷,且機動車駕駛證在有效期內或者超過有效期不足壹年的,機動車駕駛人在提交身體條件證明後,可以恢復駕駛資格。

有第壹款第(二)項至第(八)項情形的,依照第二十四條規定申領機動車駕駛證,有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錄或者交通事故未處理完畢的,應當處理完畢。

第七十八條持有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客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駕駛證的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車管所應當取消其最高準駕車型駕駛資格,並通知機動車駕駛人在30日內辦理降級換證業務:

(壹)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負同等責任,不構成犯罪的;

(二)在壹個記分周期內有12分的記錄;

(三)連續三個記分周期未參加考試的。

機動車駕駛人未在規定時間內辦理降級換證業務的,車管所應當宣布取消準駕車型駕駛資格無效。

辦理降級換證業務後申請增加註銷準駕車型的機動車駕駛人,在本記分周期和申請前最近壹個記分周期內不得記滿12分,且未發生致人死亡負同等責任的交通事故。

第九十四條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壹)機動車駕駛人更換駕駛證後繼續使用原機動車駕駛證的;

(四)持有大型客車、拖拉機、城市客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駕駛證的駕駛人未按照第八十條規定申報變更信息的;

有第壹款第壹項情形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收回原機動車駕駛證。

第九十五條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壹)機動車駕駛證被依法查封、扣押或者暫扣,采取隱瞞或者欺騙手段補辦機動車駕駛證的;

有第壹款第壹項、第二項規定情形之壹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收回機動車駕駛證。

第九十六條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駕駛證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沒收,依法拘留,並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八條國家之間對機動車駕駛證互認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辦理。

國家之間簽訂的有關協定涉及機動車駕駛證的,按照協定執行。

第九十九條機動車駕駛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更換、補發、提交身體健康證明、延期和註銷業務。代理人申請辦理機動車駕駛證業務的,應當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和機動車駕駛人與代理人簽署的申請表或者身體條件證明。

第壹百條機動車駕駛證和學習駕駛證書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行業標準和中華人民共和國。

第壹百零二條拖拉機駕駛證的申領和使用,另行規定。拖拉機駕駛證的型號、規格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行業標準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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