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確定職務侵占數額的標準是什麽?
數額較大的認定標準是6萬,數額巨大的認定標準是1萬。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汙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十壹條
刑法第壹百六十三條規定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第二百七十壹條規定的職務侵占罪中“數額較大”、“數額巨大”的數額起點,應當是本解釋規定的受賄罪、貪汙罪所對應的數額標準的二倍、五倍。
2.職務侵占罪和侵占罪有什麽區別?
1,主要區別。
職務侵占罪的主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非國家工作人員是特殊主體;侵占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2.主觀差異。
職務侵占罪在主觀上表現為明知是單位的財物,決定采取侵吞、盜竊、詐騙等手段非法據為己有;而侵占罪的主觀內容確定為占有他人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而拒不歸還。
3.客觀差異。
職務侵占罪客觀上表現為將單位的財物非法占為己有,即化公為私。但行為人必須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采取侵占、盜竊、詐騙等手段,但財物是否已由其先行占有,不影響職務侵占罪的成立;侵占罪首先要正當、善意、合法地占有他人財物,然後利用各種手段據為己有,拒不歸還。行為不需要利用職務之便。
4.侵權的對象不同。
職務侵占罪的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物,包括國有、集體和個人的財物;侵占罪只侵犯了他人的三種特殊客體,即他人財物、遺忘物或為自己保管的埋藏物。其他僅指個人,不指單位。
3.職務侵占罪的量刑依據是什麽?
1.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的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2.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
4.員工構成職務侵占罪可以被公司辭退嗎?
可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勞動合同因員工原因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5.職務侵占罪判刑後有哪些條件可以減刑?
服刑期間,自覺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壹的,應當減刑:
(壹)阻止他人進行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舉報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重大技術創新;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抵禦自然災害或者消除重大事故中表現突出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確定職務侵占數額有明確的法律依據。職務侵占數額雖不足6萬元,但當事人需要依法返還非法侵占的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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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刑法
第二百七十壹條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的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