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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傷和重傷怎麽鑒定?

重傷是指身體殘疾、毀容、聽力喪失、視力喪失、其他器官功能喪失或者對人身健康有重大危害的其他傷害。評估損傷程度,必須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具體分析損傷情況。

損傷程度包括損傷時的原有病變、與損傷直接相關的並發癥、損傷引起的後遺癥。

鑒定時,應根據當時的傷情和傷情後果或結局,綜合分析,綜合評價。

鑒定損傷程度的鑒定人應當是法學家或者具有法醫學鑒定資格的人員,或者是司法機關委托或者聘請的主治醫師以上的人員。鑒定時,鑒定人有權了解與損傷有關的情況,查閱案卷和病歷,勘驗現場,有關單位有責任予以配合。鑒定人應當遵守有關法律,保守案件秘密。

損害程度的鑒定應當在判決前完成。

第二章肢體殘疾

第六條肢體殘疾是指因各種損傷因素導致肢體缺失或雖肢體完好但功能喪失。

第七條肢體缺失是指下列情況之壹:

(a)任何壹只手的拇指缺失多於指間關節;

(2)壹手缺失除拇指外任意三指超過近端指間關節,或雙手缺失除拇指外任意四指超過近端指間關節;

(3)缺失任意兩根手指及其相連的掌骨;

(四)足百分之五十或者足跟百分之五十缺失的;

(五)缺失壹足第壹趾及其他任意兩趾,或者除第壹趾外缺失壹足四趾;

(六)雙足缺失五個以上腳趾;

(七)任壹足第壹趾及其相連跖骨缺失;

(八)壹只腳缺失除第壹趾以外的任意三趾及其相連跖骨;

第八條肢體雖完好,但已喪失功能,是指有下列情形之壹的:

(壹)肩關節強直畸形或關節活動範圍喪失50%[1];

(2)肘關節受限於伸直位,活動範圍小於90度或受限於功能位,活動範圍小於10度;

(3)肱骨骨折並發假關節和畸形愈合嚴重影響上肢功能;

(四)前臂骨折畸形愈合僵硬在旋前或旋後位;

(五)前臂骨折造成腕、掌或手指嚴重功能障礙;

(六)前臂軟組織損傷造成腕、掌或手指嚴重功能障礙;

(七)腕關節強直、攣縮畸形或關節活動度喪失50%;

(八)掌骨、指骨骨折影響第壹手功能,無法握持手指和物體[2];

(九)拇指攣縮畸形,無法指和握東西;

(十)壹手除拇指外,其他任何三指攣縮畸形,不能指握;

(十壹)髖關節強直、攣縮畸形或關節活動度喪失50%;

(十二)膝關節強直、攣縮屈曲30度以上或關節活動度喪失50%;

(13)膝關節兩側交叉韌帶損傷,造成旋轉不穩,功能嚴重受損;

(14)踝關節強直、攣縮畸形或關節活動範圍喪失50%;

(十五)股骨幹骨折並發假關節,畸形愈合縮短5厘米以上,成角畸形近30度或嚴重旋轉畸形;

(十六)股骨頸骨折不愈合、股骨頭壞死或愈合異常嚴重影響下肢功能的;

(十七)脛腓骨骨折並發假關節,畸形愈合縮短5厘米以上,成角畸形超過30度或嚴重旋轉畸形;

(十八)四肢長骨(肱骨、橈骨、尺骨、股骨、脛骨、腓骨)開放性和閉合性骨折合並慢性骨髓炎;

(十九)肢體軟組織瘢痕攣縮,影響大關節運動功能,活動能力喪失50%;

(二十)肢體重要神經(臂叢及其重要分支、腰骶叢及其重要分支)損傷,嚴重影響肢體運動功能;

(二十壹)損傷肢體重要血管,造成血液循環障礙,嚴重影響肢體功能的。

第三章外觀損壞

第九條毀容,是指毀容他人面部,導致明顯變形、醜陋或者功能障礙。

第十條眼睛損傷是指下列情況之壹:

(壹)壹只眼球喪失或萎縮;

(2)兩側眼瞼下垂完全遮蓋瞳孔;

(3)眼瞼損傷顯著影響面部;

(4)壹只眼損傷致鼻淚管全部斷裂,內眥韌帶斷裂,影響顏面;

(5)壹處眼眶骨折明顯塌陷。

第十壹條耳廓損傷是指下列情況之壹:

(1)壹側耳廓缺損達到50%或雙側耳廓缺損總面積超過壹耳60%;

(二)耳廓損傷造成明顯變形。

第十二條鼻部缺損、塌陷或扭曲造成明顯變形。

第十三條口唇損傷顯著影響五官。

第十四條。顴骨損傷導致張口度(上下門牙距離)小於1.5cm;顴骨骨折錯位愈合導致面部明顯變形。

第十五條、下頜骨和顳下頜關節損傷是指下列情況之壹:

(1)上頜骨骨折導致面部明顯變形;

(二)七顆以上牙齒脫落或折斷;

(3)顳下頜關節損傷導致張口度小於65438±0.5cm或健側下頜骨偏離患側,導致下面部明顯不對稱。

第十六條其他外觀損害是指有下列情形之壹的:

(1)面部外傷遺留明顯塊狀疤痕,單個面積大於4平方厘米,兩個面積大於7平方厘米,三個以上總面積大於9平方厘米,或遺留明顯條狀疤痕,單個長度大於5厘米,兩個累計長度大於8厘米,三個累計總長度大於10厘米,造成眼瞼、鼻、唇、頰等部位毀容或功能障礙。

(二)面神經損傷致壹側面肌麻痹,導致眼瞼閉合不全、口歪斜;

(三)面部有片狀小疤痕、明顯色素沈著或明顯色素減退,覆蓋面部面積30%的外傷。

(4)面部及頸部二度以上深度燒燙傷造成瘢痕攣縮,顯著影響面部或頸部活動。

第四章喪失聽力[4]

第十七條損傷後壹耳聽力損失在965438±0分貝以上。

第十八條損傷後雙耳聽力損失60分貝以上。

第五章喪失視力[5]

第十九條視力喪失造成的各類損害是指下列情形之壹:

(壹)受傷後,壹只眼睛失明;

(2)損傷後雙眼視力低下,單眼視力2級。

第二十條視野缺損造成眼外傷或顱腦損傷(視野半徑小於65438±00度)。

第六條其他器官功能喪失

第二十壹條其他器官功能喪失是指除聽覺、視覺以外的其他器官功能喪失或者功能嚴重障礙。《規定》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二條眼外傷或者顱腦損傷造成的無法恢復的復視,影響工作和生活的。

第二十三條上下頜骨骨折或口腔組織器官損傷(如舌損傷等。)造成語言、咀嚼或吞咽能力明顯障礙。

第二十四條喉外傷造成不可恢復的失音和嚴重聲音嘶啞。

第二十五條咽、食管損傷伴瘢痕狹窄導致吞咽困難。

第二十六條鼻、咽、喉損傷遺留瘢痕狹窄導致呼吸困難[6]。

第二十七條女童因雙側乳房損傷喪失哺乳能力的。

第二十八條腎損傷合並腎性高血壓和嚴重腎功能不全。

第二十九條輸尿管損傷造成狹窄引起腎積水和嚴重腎功能不全。

第三十條尿道損傷左尿道狹窄造成排尿困難和嚴重腎功能不全。

第三十壹條肛管損傷造成嚴重大便失禁或嚴重肛管狹窄。

第三十二條骨盆骨折導致盆腔器官嚴重功能障礙。

第三十三條子宮及附件損傷並發內生殖器萎縮或影響內生殖器發育。

第三十四條陰道損傷累及外周器官,造成瘺管或瘢痕形成,導致嚴重功能障礙。

第三十五條陰莖損傷造成陰莖缺損和嚴重畸形,導致其功能嚴重障礙。第三十六條睪丸或輸精管損傷喪失生殖能力。

第七章其他對人體健康的重大傷害

第三十七條其他對人體健康的重大傷害,是指在傷害發生時危及生命或者在傷害過程中能夠造成生命危險的並發癥,以及其他嚴重影響人體健康的傷害。

第壹節38例顱腦損傷頭皮撕脫傷達頭皮面積25%伴失血性休克;頭皮損傷導致頭皮失去生存能力,覆蓋25%的頭皮面積。

第三十九條顱骨骨折(如線形、凹形、碎形等。)伴有腦實質和血管損傷,有腦受壓癥狀和體征;硬膜破裂。

第四十條開放性顱腦損傷。

第四十壹條顱底骨折長期伴有面聽神經損傷或腦脊液漏。

42例顱腦損傷患者出現昏迷(30分鐘以上)和神經系統體征,如癱瘓、偏癱和失語。

第四十三條顱腦損傷,腦CT掃描顯示腦挫傷,但必須伴有神經系統癥狀和體征。

第四十四條顱腦損傷致硬膜外血腫、硬膜下血腫或腦內血腫。

第四十五條外傷性蛛網膜下腔出血伴有神經系統癥狀和體征。

第四十六條顱腦損傷引起顱內感染,如腦膜炎、腦膿腫等。

第四十七條顱腦損傷造成除嗅神經以外的其他顱神經損傷且難以恢復的。

第四十八條顱腦損傷引起的外傷性癲癇。

第四十九條顱腦損傷導致嚴重器質性精神障礙。

第五十條顱腦損傷致神經系統實質性損害引起的癥狀和體征,如頸內動脈-海綿竇瘺、下丘腦-軀體功能障礙等。

第二節頸部受傷

第五十壹條咽喉、氣管、頸部、口底及其鄰近組織的損傷導致呼吸困難。

第五十二條頸部損傷造成壹側頸動脈、椎動脈血栓形成,頸動脈動靜脈瘺或假性動脈瘤。

第五十三條頸部損傷累及臂叢神經,嚴重影響上肢功能;頸部損傷累及胸膜頂部,導致氣胸和呼吸困難。

第五十四條甲狀腺損傷伴有喉返神經損傷引起嚴重功能障礙。

第五十五條胸導管損傷。

第五十六條咽、食管損傷引起局部膿腫、縱隔炎或敗血癥。

第五十七條頸部損傷導致異物存留於頸部深部,影響相應組織器官的功能。

第三節胸部受傷

第58條胸部損傷致血胸或氣胸,出現呼吸困難。

第五十九根肋骨骨折導致呼吸困難。

第六十胸骨骨折引起呼吸困難。

第六十壹條胸部損傷導致縱隔氣腫、呼吸窘迫綜合征或氣管、支氣管破裂。

第六十二條氣管、食管損傷引起縱隔炎、縱隔膿腫、縱隔氣腫、血氣胸或膿胸。

第六十三心傷;胸部大血管損傷。

第64條胸部損傷致膿胸、肺膿腫、肺不張、支氣管胸膜瘺、食管胸膜瘺或支氣管食管瘺。

第六十五條嚴重胸壓導致血液循環障礙、呼吸運動障礙、顱內出血。

第六十六名女性乳房缺失。

第四節腹部受傷

第六十七條胃、腸、膽系統穿孔和破裂。

第六十八條肝、脾、胰等器官破裂;這些器官因損傷形成血腫和膿腫。

第六十九條腎破裂;尿液外滲需要手術治療(包括腎動脈栓塞)。

第70條輸尿管損傷導致尿外滲。

第七十壹條腹部損傷引起腹膜炎、敗血癥、腸梗阻或者腸瘺。

第七十二條腹部損傷造成腹腔積血,需要手術治療。

第五節骨盆損傷

第七十三條骨盆骨折嚴重變形。

第七十四條尿道斷裂和破裂必須通過手術修復。

第七十五條膀胱破裂。

第七十六條陰囊撕脫傷範圍達到陰囊皮膚面積的50%;雙側睪丸缺失。

第七十七條損傷導致子宮或其附件穿孔或破裂。

第七十八條孕婦的傷害造成早產、死產、早期胎盤早剝、流產並發失血性休克或者嚴重感染的。

第七十九條幼女外陰或者陰道受重傷的。

第6節脊柱和脊髓損傷

第八十條伴有脊髓損傷或多處脊神經損傷的脊柱骨折或脫位。

第八十壹條實質性脊髓損傷影響脊髓功能,如肢體運動功能、性功能或大小便嚴重梗阻。

第七節其他傷害

第八十二條燒傷和燙傷。

(1)成人燒燙傷總面積(不含壹度燒燙傷面積,下同)30%以上或10%以上有三度;兒童總面積在10%以上或5%以上。

燒燙傷面積低於上述程度,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

1,震蕩;

2、吸入有毒氣體中毒;

3.嚴重呼吸道燒傷;

4、伴有並發癥導致嚴重後果;

5.其他類似上面列舉的情況。

(2)特殊部位(如面部、手部、會陰等)深二度燒燙傷。),嚴重影響外觀和功能的,參照本標準的有關規定。

第八十三條凍傷造成的耳、鼻、手、足等部位壞死和嚴重功能障礙,參照本標準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十四條電擊傷伴有嚴重並發癥或左心功能障礙的,參照本標準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十五條因物理、化學或生物因素造成的損傷,導致嚴重器官功能障礙的,參照本標準相關規定執行。

第八十六條損傷導致異物存留於腦、心、肺等重要器官。

第八十七條損傷導致創傷性休克、失血性休克或感染性休克。

第八十八條皮下組織出血範圍占全身表面積的30%;肌肉和深層組織出血,伴有並發癥或嚴重功能障礙。

第八十九條損傷致脂肪栓塞綜合征第九十條損傷致擠壓綜合征。

第九十壹條各種原因引起的呼吸障礙,伴有並發癥或遺留功能障礙的窒息征象。

第九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五條規定的損害,本標準未作規定的,可以參照本標準的相應規定認定。

前款規定的鑒定應當由地(市)級以上法醫鑒定機構作出或者復核。

第九十三條三處以上傷害接近本標準相關規定,可根據具體情況綜合評定為重傷與否。

第九十四條本標準所稱以上、以下包括本數。

第九十五條本標準僅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重傷的法醫鑒定。

第九十六條本標準自1990年7月1日起施行。1986年《重傷鑒定標準(試行)》同時廢止。

本標準實施前,已作出鑒定但尚未作出判決的,仍適用1986年發布的《人體重傷鑒定標準(試行)》。

1990年3月29日

“嚴重人身傷害鑒定標準”說明

(1)關節活動範圍的確定應以被檢關節的整體功能為基礎,參照臨床常用的正常人體關節活動範圍值,綜合分析後作出。檢查時,需要了解關節過去的功能狀態,並與健側關節的活動範圍進行比較。

(2)指指活動是指拇指指腹碰到其他手指指腹的動作。

(3)面部範圍是指前額發際線以下,兩耳根之間,下頜骨下緣之間的區域,包括前額、眼眶、鼻、口唇、下巴、顴部、面頰、腮腺咬肌、耳廓。

(4)識別聽力損失的方法:

①聽力檢查應使用純音聽力計,以空氣電導為標準,聽力水平的單位為分貝(db),壹般采用500、1000、2000 Hz三個頻率的平均值。這個平均值相當於生活發音的國民聽力值。

②聽力損失在25分貝以下應該屬於正常聽力。

③損傷後雙耳聽力損失計算如下:

(好耳聽力損失×5+差耳聽力損失×r)除以6。計算的結果是,聽力損失在60分貝以上就是重傷。

④老年聽力障礙矯正,從60歲開始,每年遞減0.5分貝。

⑤當鑒定人認為有必要時,可選擇適當的方法(如聲阻抗、耳蝸電圖、聽覺腦幹誘發電位等。)來測聽力。

(5)識別視力障礙的方法:

①凡患有裸眼視力或遠視視力能達到正常視力範圍(0.8以上)或接近正常視力範圍(0.4-0.8)者,用鏡片(包括隱形眼鏡和針孔鏡片)將不視為視力障礙。視力障礙的分類見下表(0.3以下):

┌—————————————————————————————————————┐

視覺障礙

├————————┬————————————————————————————┤

低視力和失明的分類和校準

│ ├————————————————————————————┤

│等級│最佳矯正力│

│ ├———————————┬————————————————┤

│ │最佳視力低於│ │最低視力等於或優於│ │。

├—————┬——┼———————————┼————————————————┤

│ │ 1 │ 0.3 │ 0.1 │

│ ├———————————————————————————————————————————————————————————————————————— ┤.

│ 2 │ 0.1 │ 0.05(三米指標)

├—————┼——┼———————————┼————————————————┤

│ │ 3 │ 0.05 │ 0.02(壹米指標)│

│ ├——┼———————————┼————————————————┤

失明,4,0.02,光感

│ ├——┼———————————┴————————————————┤

│ │ 5 │沒有光感│

└—————┴——┴————————————————————————————┘

如果中心視力良好,視野變窄,以註視點為中心,視野半徑小於10度且大於5度,為3級;半徑小於5度的為4級。

評定視力障礙,要以“遠視”為標準,參考“近視”。

②中心視力檢查法:使用通用標準視力表檢查遠視和近視。對於顱腦損傷患者,應檢查中心暗點、生理盲點和視野。復視者應詳細檢查,分析復視的性質和程度。

③當鑒定人認為有必要時,可選擇適當的方法(如視覺電生理)進行視力測定。

(6)呼吸困難是由於通氣量的要求超過了呼吸器官的通氣能力。癥狀:氣短、氣不足、胸悶不適。標誌;呼吸頻率增加,幅度加深或變淺,或伴有異常周期性節律、鼻翼拍動、發紺等。實驗室檢查:

①動脈血氣分析顯示動脈氧分壓可低於8.0 kPa(60 mmHg);

②胸部X線檢查;

③肺功能檢查。

呼吸困難的診斷必須伴有癥狀和體征。實驗室檢查供參考。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人體輕傷鑒定標準

第壹條為了給輕傷鑒定提供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有關規定,以醫學和法醫學的理論和技術為基礎,結合司法鑒定的實踐經驗,制定本標準。

第二條輕傷是指由於物理、化學、生物等各種外界因素作用於人體,造成組織、器官結構壹定程度的損傷或者部分功能障礙,但尚未構成重傷,不屬於輕傷。

第三條損傷程度的認定應當以外部因素直接造成的原發損傷及其後果為依據,包括損傷發生時的損傷、損傷引起的並發癥和後遺癥等。,並進行綜合分析評價。

第四條鑒定人應當是法學家或者具有司法鑒定能力的人;也可以受聘或委托司法機關擔任主治醫師以上職務。

鑒定人有權了解案情,查閱案卷、病歷和現場勘驗,有關單位有責任予以配合。

鑒定人必須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運用科學的檢測方法,保守案件秘密,遵守有關法律法規。

第二章頭頸部損傷

第五帽筋膜下血腫

頭皮撕脫傷面積20平方厘米(兒童10平方厘米);外傷性頭皮缺損面積為10 cm2(兒童為5 cm2)。

第六條頭皮銳器傷累計長度8 cm,兒童累計長度6 cm。鈍傷累計長度6 cm,兒童4 cm。

第七處簡單顱骨骨折。

第八條頭部損傷確診為暫時性意識障礙,對近期發生的事情健忘。

第九條眼部傷害

(壹)眼瞼損傷影響面容或功能;

(2)單純眼眶骨折;

(3)淚器部分損傷和功能障礙;

(四)眼球部分結構損傷,影響面容或功能;

(5)損傷導致視力喪失,雙眼矯正視力下降至0.7以下(比損傷前下降0.2以上),單眼矯正視力下降至0.5以下(比損傷前下降0.3以上);原單眼為低視力,傷後視力下降1級。

輕度視野缺損;

(6)外傷性斜視。

第十次鼻外傷

(a)鼻骨粉碎性骨折,或鼻骨線性骨折伴明顯移位;

(2)鼻部損傷明顯影響鼻部外觀或功能。

第十壹耳損傷

(壹)耳廓損傷造成明顯變形;壹側耳廓缺損為壹耳15%,或兩側累計耳廓缺損為壹耳15%;

(2)外傷性鼓膜穿孔;

(3)外耳道損傷引起的外耳道狹窄;

(4)單耳聽力損失41 dB,雙耳聽力損失30 dB。

第12條口腔損傷

(a)口腔和嘴唇損傷影響面部、發音或進食;

(二)兩顆以上牙齒脫落或折斷;

(3)口腔組織器官受損,影響語言、咀嚼或吞咽功能;

(4)唾液腺損傷伴功能障礙。

第十三條顴骨骨折或上下頜骨骨折;顳下頜關節損傷導致的張口(上下門牙距離)小於3 cm。

第十四條面部軟組織單個創口長度達3.5厘米(兒童為3厘米),或創口累計長度達5厘米(兒童為4厘米)或頜面部穿透。

第十五條面部外傷有明顯疤痕,單處長度3厘米或累計長度4厘米;單個面積為2平方厘米或累計面積為3平方厘米;影響面部的色素變化6平方厘米。

第十六條面神經損傷造成部分面肌麻痹,影響面容和功能。

第十七條頸部軟組織單個創面長度5厘米或累計創面長度8厘米。

不符合前款規定但有運動功能障礙的。

第18條頸部損傷顯示窒息跡象。

第十九條頸部損傷傷及甲狀腺、咽喉、氣管或食管。

第三章肢體損傷

第二十條肢體軟組織挫傷占全身表面積的6%以上。

第二十壹條肢體皮膚及皮下組織單個創口長度為65438±00厘米(兒童為8厘米)或總創口長度為65438±05厘米(兒童為65438±02厘米);傷害感覺神經、血管和肌腱,影響其功能。

第二十二條創傷性皮膚缺損需要植皮。

第二十三條手部傷害

(1) 1指骨粉碎性骨折或2指骨線形骨折;

(2)缺半個指關節;

(3)損傷後輕度攣縮、畸形、關節活動受限或側方不穩;

(四)舟骨骨折、月骨脫位或掌骨完全骨折。

第24條足部損傷

(1)兩指骨骨折;

(2) 1趾關節缺失;

(3)兩跖骨骨折;跗骨、距骨、跟骨骨折;踝關節骨折或跗跖關節脫位。除了撕脫性骨折。

第二十五條四肢長骨骨折;骨骺骨折。

第二十六條肢體關節脫位、關節韌帶部分撕裂、半月板損傷或肢體軟組織損傷後瘢痕攣縮導致關節功能障礙。

第四章軀幹及會陰損傷

第二十七條軀幹軟組織挫傷比照第二十條。

第二十八條軀幹傷口按第二十壹條處理。

第二十九條軀幹穿透傷未傷及內臟或重要血管、神經。

第三十條胸部外傷致氣胸、血胸或大面積單純性皮下氣腫,無呼吸困難。

第三十壹條胸部受擠壓,有窒息跡象。

第三十二條肩胛骨、鎖骨或胸骨骨折;胸鎖關節或肩鎖關節脫位

第三十三條肋骨骨折(單純肋骨線性骨折除外)。

第三十四條女性乳房損傷導致壹側乳房明顯變形或者部分喪失;壹側乳房乳腺導管損傷。

第三十五條腹部閉合性損傷確診為胃、腸、肝、脾或胰腺挫傷。

第三十六條外傷性血尿(鏡檢紅細胞> 10/高視力)持續兩周以上。

第三十七條會陰部軟組織挫傷達到65438±00平方厘米(兒童酌情處理)或血腫兩周內不能完全吸收。

第三十八條陰莖挫傷引起的排尿困難;陰莖部分缺損和畸形;陰囊撕脫傷、陰囊血腫、鞘膜積液;壹個睪丸脫位、扭轉或萎縮。

第三十九條會陰、陰囊傷口長度2厘米;陰莖傷口長度為1 cm。

第四十條外傷性肛裂、肛瘺或肛管狹窄。

第四十壹條陰道裂傷、子宮或附件損傷。

第四十二條孕婦難免會因受傷而流產。

第四十三條外傷性脊柱骨折或脫位;創傷性椎間盤突出;外傷影響脊髓功能,短時間內可以恢復。

第四十四條骨盆骨折。

第五章其他傷害

第四十五條燒傷和燙傷

(A)燒傷占據身體表面積

超過5%(兒童為3%)的淺二度;

第二學位的2%以上(兒童為1%);

三度在0.1%以上。

(2)頭、手、會陰部二度以上燒燙傷,影響容貌、容貌或活動功能。

(3)呼吸道燒燙傷。

第四十六條凍傷按本標準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七條電燒傷伴有意識障礙或全身抽搐。

第四十八條外傷引起的異物留在深部軟組織。

第四十九條各種損傷和出血出現休克前的癥狀和體征。

第五十條多部位軟組織挫傷比照第二十條。

第五十壹條多部位軟組織創傷,比照第二十壹條。

第五十二條其他物理、化學和生物損傷,造成人體組織器官結構輕微損傷或部分功能障礙的,比照本標準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附則

第五十三條未達到該標準的各類傷害,不能簡單累加為輕傷。如果有三種損傷接近這個標準,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綜合評定。

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或者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通俗地說,故意傷害致人輕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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