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如何認定刑法中的因果關系

如何認定刑法中的因果關系

壹、刑法因果關系是犯罪客觀要件中的可選要件?

解析:犯罪的客觀要件:危害行為、危害結果、行為與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行為發生的時間、地點和方法。其中,只有危害行為在客觀方面是必備要件,其他都是可選要件。

因果關系只存在於實際危害性犯罪中,如結果犯,而不存在於危險犯、行為犯、行為犯中,因為這些犯罪都有犯罪行為,但不壹定有犯罪結果。比如A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但沒有發生犯罪結果。a只有作為危險行為本身才構成犯罪。沒有所謂的危害結果,就沒有因果關系。行為與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只存在於實際犯罪中(造成實際損害的犯罪),包括故意殺人未遂。根本沒有結果,只有故意殺人。最後的嘗試怎麽會有因果關系?

1,刑法上危害結果的意義是否包括區分此罪與彼罪?

分析:包括。壹些刑法條文明確規定,危害結果的大小或者是否造成危害結果的嚴重危險,是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比如,在聚眾鬥毆罪中,造成重傷或者死亡的,構成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這種犯罪是以犯罪行為的危害結果來區分此罪與彼罪。

還有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等轉化型犯罪。

2.如何區分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

分析:壹般情況下,兩者之間的因果關系很容易區分,但有介入因素時,兩者之間的因果關系就很難區分。

壹、對壹個行為和壹個結果的分析:

第壹步:看是否構成刑法上的條件關系。刑法中的條件關系:如果存在“沒有前者就沒有後者”(沒有前者就沒有後者)的關系,則認為存在因果關系,但實際上是必要條件。比如A因為瑣事與B發生爭執,給了B胸口壹拳,導致B心臟病發作,經搶救無效死亡。甲的行為與乙的死亡之間存在因果關系。(註:因果關系的存在並不意味著必須承擔刑事責任。千萬不要以是否需要定罪來判斷因果關系的存在。因為A推B的行為雖然是故意的,但不代表刑法上的故意或過失,也可能是意外)

第二步:刑法上沒有條件關系的,看是否構成假設因果關系。雖然這個條件可以產生壹個結果(充分條件),但即使沒有這個條件,其他條件也可以產生同樣的結果(不是唯壹充分條件)。有因果關系(前前後後,前前後後)是肯定的。

B.兩個動作(或事件)壹個結果的分析:需要判斷前置條件或後置條件與結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這是判斷因果關系的重點。註意:這裏的兩個行為包括行為和自然事件。

判斷標準:首先看兩種情況是同時發生還是先後發生。如果同時發生,看是否有雙重或重疊的因果關系;如果接連發生,除了因果重疊,主要還是所謂的幹預因素問題。

1,兩種行為同時發生:

我們先來看看是否符合條件。如果符合條件,就有因果。公式仍然是“沒有前者,就沒有後者”

如果不符合條件論,那就看是否符合雙重因果關系:不符合條件論,但是提出來要有因果關系,也就是雙重因果關系。

同時,兩個以上的達成條件可以分別導致結果,但在無意義的聯系下,競爭與合作導致結果的發生。根據整體考察,如果任何行為都可以單獨產生結果,除了所有行為都不會產生結果,那麽所有行為都有因果關系。(壹定有女王,也壹定沒有女王。)

2.這兩個條件相繼出現。

再來看前提條件是否足以單獨導致結果的發生(否則可能是重疊因果關系):

如果前置條件足以單獨導致結果的發生,那麽有兩種可能,要麽前置行為與結果有因果關系,要麽介入因素(後置條件)與結果有因果關系(或者因果關系被切斷)。

註:有兩個連續的條件,前壹個條件壹般是行為人在司法審查中的行為,後壹個條件是所謂的幹預因素,可能包括非行為的自然事件。為了分析方便,前壹個條件稱為a,後壹個條件稱為b,結果稱為c。

分析:幹預因素包括自然事件、他人行為、被害人自身行為、行為人第二行為四種形式。

問題解決步驟

1,在幹預因素的情況下,首先要看幹預是異常的還是正常的(或者說是獨立於或者依附於之前的行為。以壹般人的生活邏輯來看,壹般人能想到的都是正常的、附屬的(比如殺人後拋屍符合生活邏輯)。

2.1.如果介入因素是正常的或附帶的,則前壹行為與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不會被切斷。

2.2如果幹預因素異常或獨立,則取決於幹預因素的大小。

2.2.1如果幹預因素只是略微提前了結果的發生,單靠幹預因素不足以導致結果的發生,前壹行為與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不會被切斷;

2.2.2如果幹預因素足以單獨導致結果的發生,則前壹行為與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將被切斷。

比如,如果A的行為已經導致B身受重傷,瀕臨死亡,那麽C毆打B,只是導致B死亡的時間略早,僅C的行為不足以導致B死亡;但如果丙開槍打死了乙,丙的行為足以單獨造成乙的死亡,應當認為丙的行為切斷了甲的行為與乙的行為之間的因果關系(因果關系的斷絕)。

幹預因素是因果關系的重點,尤其是行為人的第二次行為以及幹預因素對結果的大小。註意切斷因果關系後可能與未遂、預備、犯罪次數相結合的幹預因素。

3例外:如果其中壹個前因或同時發生的條件不足以單獨導致結果的發生,看是否存在重疊因果關系:單壹條件不能導致結果,只有兩個條件才能導致結果。肯定地說,認為這兩個條件都與本案結果有因果關系。其實這個結論也可以通過條件理論得出。

註:不作為犯罪的因果關系模式:不履行義務是因,造成危害結果(廣義指侵害、威脅)。

3.不作為是如何違反禁止性規範的?

解析:義務的方式主要是由於:(1)法律的明文規定。不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要構成犯罪,必須基於刑法規定的義務。我國刑法規定的偷稅、遺棄罪、侵占罪,都是刑法明文規定的。(2)演員職位或業務的要求。比如值班醫生有義務搶救病人,交警有義務指揮交通,消防員有義務滅火等等。(3)實施某些法律行為所產生的義務。如果壹個公司受雇為壹個家庭照顧臥病在床的老人,它就承擔了維護老人健康和安全的義務。(4)先行行為產生的義務。當行為人實施的行為對受法律保護的利益造成危險時,行為人負有消除這種危險的特定義務。

註意:不作為不代表沒有行為。行動和行為不是同壹個概念。所謂不作為犯罪,就是有作為義務的行為人違反禁止性規範而不作為。

比如法律命令消防員滅火,消防員不滅火就是典型的不作為,違反了強制性規範。法律禁止醫生破產。醫生見病人不治療是典型的不作為,違反了禁止性規範。

4.行為人的肢體動作是消極的還是積極的,相對於刑法的命令規範和禁止規範意味著什麽?

分析:行為包括作為和不作為,包括積極的行為,比如用刀殺人,也包括消極的行為,比如醫生免於毀滅。

兩種行為均可構成故意殺人罪。前者是直接故意,即希望被害人死亡,後者是間接故意,即讓被害人死亡。

刑法禁止禁止殺人等規範,行為人主動持刀殺害(希望)普通故意殺人等。

如果刑法命令醫生對病人進行治療,但醫生通過消極行為讓病人死亡,則屬於違反命令,構成故意殺人罪。再比如,有救助義務的丈夫看到妻子不慎落水,卻沒有積極救助反而讓她溺水。雖然不希望妻子死亡,但不反對、不排除妻子死亡,也構成故意殺人罪。

即法律命令人們實施某種行為,行為人不去實施就構成犯罪(這種行為可能是積極的,也可能是消極的。比如遺棄罪中的遺棄,可以是消極的,也可以是積極的。

法律禁止行為人實施某壹行為,但行為人實施了該行為,構成犯罪。(比如法律禁止公民任意剝奪他人生命權,而行為人主動或被動故意殺人)。

事實上,禁止性規範和強制性規範都屬於強制性規範和強制性規範。不同的是方向剛好相反。強制性規範“必須”做壹些事情,而禁止性規範“不得”做壹些事情。

  • 上一篇:寫作從哪裏開始?
  • 下一篇:詩經,死亡之書,漢謨拉比法典,羅塞塔紀念碑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