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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認定證人證言,如何認定證人證言

證人證言是指證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向公安、司法機關所作的陳述。證人證言壹般是口頭陳述,有文字記錄固定下來。辦案人員同意證人寫的書面證言也是證人證言。1,受害者陳述。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

在刑事訴訟中,最常見的是證人證明案件事實。證人通過證言證明案件事實,那麽如何認定證人證言?證人證言是證據的壹種,那麽證人證言可以作為定案的依據嗎?請從下面了解更多。

壹、如何識別證人證言如何識別證人證言

證人證言是指證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向公安、司法機關所作的陳述。證人證言壹般是口頭陳述,用筆錄固定下來;辦案人員同意證人寫的書面證言也是證人證言。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身心有缺陷或年幼,不能明辨是非或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

所以,證人應該是除當事人以外的了解案情、能夠明辨是非、正確表達的公民個人,單位不能是證人。

鑒於證人的身份是由其對案件的感知和客觀上案件之間的對應證明關系決定的,具有不可替代性,不能由辦案人員隨意替代;證人本人不得僅以個人意見作證或拒絕作證;證人必須親自陳述或親自書寫證言,除制作筆錄的辦案人員外,壹般不能委托他人代理。

這種“證人不可替代”的特征也決定了證人的優先性,即當訴訟證人的身份形成後,將無法擔任訴訟中的偵查人員、檢察官、法官、鑒定人和翻譯人員。

1,被害人陳述

被害人陳述是指刑事被害人向公安、司法機關陳述自己的被害情況和其他情況。自訴人和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是被害人的,其陳述也是被害人陳述。

被害人陳述分為兩種:壹種是與犯罪分子有直接接觸或者聽到、目睹過犯罪行為的被害人陳述。這種陳述可以直接認定犯罪過程和罪犯的特征,往往是直接證據。另壹種是被害人陳述與犯罪分子沒有直接接觸或者聽到、目睹了犯罪行為。這個說法的內容不如前者豐富具體。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關案件向偵查人員、檢察人員、審判人員所作的陳述。也就是俗稱的“表白”。其內容主要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認自己有罪的供述和說明自己無罪、罪輕的辯解。

壹般認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指控他人犯罪的性質和內容,應當適當分析。只有犯同樣罪行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檢舉、揭發其他* * *罪犯的犯罪事實,才會是口供,否則就是證人證言。

第二,證人證言是否可以作為定案的依據。

法院的最終判決和對被告人有罪或無罪的判斷,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證人證言是證人對與案件有關的情況的說明和陳述,可以揭示案件的真實情況,但並不意味著所有證人證言都可以作為定案的依據。只有反映案件真實情況的證人證言,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

根據法律的規定,具體來說,可以作為定案依據的證人證言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公訴人、被害人、被告人和辯護人等證人的證言,必須由雙方在法庭上進行訊問、對質和舉證。雙方當事人可以就證言的具體內容和有關情況進行提問,對證言中不真實或者存疑的部分提出質疑和反駁意見。這樣做的目的是為了保證證人證言的全面性、真實性和客觀性。

2.應當將證人證言作為定案的依據,聽取各方證人的證言,進行綜合比較和確認,以確定其是否反映案件的實際情況。各方證人的證詞和不同證人的證詞之間會有不壹致甚至矛盾之處。法院必須鑒別和比較假的,保留真的,而不是只聽壹面之詞。

3.證人證言只有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證人證言所反映的情況是否確實需要調查,法院通過調查、詢問、技術鑒定等方式,綜合分析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陳述、物證、書證、視聽資料、專家結論等證據,排除疑點,最終確定證人證言的真實可信程度。

證人證言對法院判決有直接影響,法院應當認真核實是否符合上述條件,以保證證人證言的客觀性和真實性,這也是為了準確及時地打擊犯罪,不放過壹個罪犯,也不冤枉壹個無辜的人。證人應當如實作證,說明真實情況。對故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的證人,法院可以給予警告,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六十九條規定:“下列證據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1)未成年人作出的與其年齡、智力狀況不相稱的證言;

(二)與當事人或者代理人有利害關系的證人的證言;

(3)有疑點的視聽資料;

(四)不能與原件、原物核對的復制件、復制品;

(五)無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

在我國,證人證言是刑事證據中最重要的證據。但不僅僅是證人的證言,還有被害人的陳述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至於司法實踐中如何認定證人證言,上面我已經解釋過了。如果沒有認定,那麽證人證言是不會被法院采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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