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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內法規與國家立法如何協調?

十壹屆三中全會以來,我們黨堅持“黨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範圍內活動”的根本原則,黨內法規建設取得重要進展,形成了以黨章為核心,以完善黨的組織、調整黨的活動、規範黨員行為、保障黨員權利、維護黨的紀律、發展黨內民主、加強黨內監督為基本內容的黨內法規體系。但是,黨內法規制定也存在壹些與國家立法不相協調的情況和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黨內法規與國家立法機關之間缺乏溝通協調的工作機制和制度,導致部分黨內法規與國家法律銜接不夠,黨內規範與法律規範之間存在調整差距。比如,紀檢機關辦案取得的證據沒有經過刑事訴訟法的確認,往往需要司法機關重新調查取證,進行所謂的“證據轉換”,導致當事人在壹些案件移送司法機關的過程中借機翻供,對案件的查處造成了很大的幹擾。(2)有些黨內法規與國家法律相抵觸,不符合法律統壹的要求,不利於維護黨內法規的嚴肅性。(3)出於效率和方便的考慮,將壹些本應由國家法律調整和規範的關系、行為和事項,以黨內法規的形式進行調整和規範,未能達到當初制定的目的。比如,目前領導幹部財產申報主要以黨內法規的形式進行。但財產申報核實涉及金融機構等相關機構的查詢,無法對不真實的黨內法規進行處理,導致這壹制度未能充分發揮對領導幹部廉潔從政的監督作用。要實現黨內法規與國家立法的協調,筆者認為當前應做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壹)建立黨內法規部門與國家立法部門溝通協調的工作機制和制度。通過建立黨的法規部門、NPC法規部門和政府法制部門定期溝通協調的工作機制和制度,* * *將研究需要雙方相互配合和合作的重要問題,* * *將對需要黨的法規和國家法律雙重調整的重大問題進行立法研究和論證, 交流和借鑒各自在立法工作中的技術和經驗,確保黨的法律法規與國家立法工作的銜接和照顧。 當前,要進壹步完善黨的大政方針制定、立法建議、重要幹部推薦等程序制度。,依法規範黨的執政行為,進壹步提高黨的依法執政能力;進壹步鞏固和確認黨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地位,規範同級黨委與人大、政府、CPPCC、司法機關的關系;進壹步完善反腐敗工作的領導體制和工作制度,把中央確定的反腐敗工作方針、領導體制、工作格局和政策措施法制化、程序化。(二)完善黨內法規制定程序。適應黨內法規不斷發展的需要,及時修訂《中國黨內法規制定程序暫行條例》,完善黨內法規制定權限體系,明確有關黨組織制定黨內法規的權限範圍,明確規定黨內的性質和任務、組織和權限、團結和統壹、建設和發展等重大問題必須由中央規定;明確黨內紀律規定的主體,規定省級以上黨組織和中央有權制定對黨員和黨組織的紀律處分和組織處理的紀律規定,嚴格規範黨內紀律處分,切實保障黨員民主權利;建立黨內法規檢查制度,嚴格檢查每壹項黨內法規的合憲性、合法性和規範性;改進黨內法規起草過程中的征求意見工作,對涉及重大政策、重大決策和黨員重大權益的事項,必要時要在壹定範圍內向全黨征求意見,確保黨內法規充分反映和體現廣大黨員和各級黨組織的意誌。(3)進壹步加強黨內法規實施評估、備案審查和法規清理。近年來,黨中央在發布重要黨內法規通知時,大多要求各地區、各部門及時向黨中央報告黨內法規實施過程中的問題和建議。這其實屬於對黨內法規執行情況的評價。壹部黨內法規內容是否完備,措施是否可行,程序是否嚴格,能否達到制定目的,能否與國家立法相互補充、相互促進,最終都是通過付諸實踐來檢驗的。因此,必須加強對黨內法規實施情況的評估,組織專門力量定期檢查和調查黨內法規實施的成效和存在的問題,檢查和評估黨內法規核心條款的遵守和實施效果,查找制度設計中存在的問題,規範內容,及時制定技術並與國家立法相協調,積累工作經驗,提高黨內法規的頒布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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