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機關、公安機關、應急管理機關、海關、動物園、專業表演團體、科研機構等因特定工作需要養犬的單位,不適用本條例。第三條養犬管理應當維護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遵循養犬人自律、政府監管、社會參與和公眾監督相結合的原則。第四條市人民政府、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對養犬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養犬管理工作協調機制,將養犬管理工作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第五條公安機關是養犬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養犬備案、犬只攜出的監督管理、流浪犬的救治和管理,依法查處未有效制止犬吠幹擾他人正常生活、放任犬只放縱或者驅使犬只恐嚇、傷害他人等違法養犬行為。
農業農村部門負責犬只防疫、受傷犬只醫學觀察和犬只屍體無害化處理的監督管理,配合公安機關做好犬只準入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負責查處影響城市公共場所容貌和環境衛生的違法養犬行為。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監督指導物業服務企業參與養犬管理。
市場監管、衛生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養犬管理工作。第六條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開展依法、文明養犬的宣傳教育,勸阻、制止本區域內的非法養犬活動,依法調解因養犬引發的糾紛。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可以根據本條例召集村民會議、居民會議制定文明養犬公約,並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備案。第七條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收集本物業住宅小區的養犬信息,開展文明養犬宣傳,及時處理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對非法養犬的投訴和舉報。
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勸阻、制止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違法養犬行為;勸阻或者制止無效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並配合調查。
業主委員會可以根據本條例召集業主大會制定文明養犬管理規約,文明養犬管理規約對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第八條鼓勵相關行業協會、動物保護組織等社會組織依法參與文明養犬管理服務,制定相關行業規範,協助相關行政管理部門開展文明養犬管理活動。第九條公安機關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通過多種形式開展依法養犬、文明養犬、預防狂犬病、與動物和諧相處的宣傳教育,並提供相關咨詢服務。
報紙、廣播、電視、網站、微信微信官方賬號、客戶端等媒體應當加強文明養犬知識的社會公德教育和公益宣傳,引導養犬人形成良好的養犬習慣。第二章養犬的備案和免疫第十條養犬的個人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在本市有固定住所,單戶居住。
養犬單位應當配備封閉式安全防護設施和犬籠、犬舍、圍欄等專用場所,並安排專人飼養管理犬只。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飼養危險犬。危險犬的具體目錄由公安機關會同農業農村部門確定和調整,並向社會公布。第十壹條本市實行養犬備案制度。養犬人應當自養犬之日起30日內,到養犬備案服務機構備案。本條例公布前已經養犬的,應當在本條例公布實施後60日內向備案服務機構備案。
備案時,養犬人應當提供以下資料:
(壹)養犬人姓名或者養犬單位名稱、聯系方式、證件種類和號碼、固定住所或者場所地址、財產證明或者房屋租賃證明;
(二)犬的品種、出生日期、主要身體特征及站立側全身彩色照片。
養犬人在辦理犬只備案後,如果犬只的主要身體特征發生明顯變化,應當更新犬只站立側的全身彩色照片。第十二條養犬備案服務機構應當自收到養犬備案材料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為犬只編制全市唯壹序列號,免費植入犬只電子標識,發放智能犬牌。
禁止偽造、變造或者買賣犬只電子標識和智能犬只標簽,禁止買賣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犬只電子標識和智能犬只標簽。第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養犬人應當自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更新備案信息:
(壹)犬只出售或者送給他人,犬主發生變化的;
(二)養犬人放棄養犬,送醫院治療的;
(三)養犬人的住址、聯系方式等信息發生變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