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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有哪些法律法規?

壹、《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第七十壹條違反國家有關規定,不按預算撥付教育經費的,由同級人民政府限期撥付;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違反國家財務制度和財務制度挪用、貪汙教育經費的,由上級機關責令限期歸還被挪用、貪汙的經費,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二條聚眾鬥毆、尋釁滋事,擾亂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教育教學秩序,損壞校舍、場地及其他財產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侵占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校舍、場地和其他財產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七十三條學校建築或者教育教學設施發生危險,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員傷亡或者重大財產損失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第二十四條

學校應當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應急機制,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加強管理,及時消除隱患,防止事故發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對校舍安全進行檢查;需要維修和改造的,及時維修和改造。學校不得聘用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剝奪政治權利或者不適宜接受義務教育的人員擔任教職員工。

第二十五條

學校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收取費用,不得通過向學生推銷或者變相推銷商品和服務謀取利益。

第二十六條

學校實行校長負責制。校長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資格條件。校長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依法聘任。

第二十七條

違反學校管理制度的學生,由學校進行批評教育,不得開除。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定期開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識。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在履行職責時,應當加強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宣傳,並模範遵守。

國家機關、部隊、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應當對本單位人員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將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納入法制教育內容。

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有關單位有義務開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七十二條在道路上駕駛自行車、三輪車、電動自行車和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駕駛自行車或三輪車必須年滿12周歲;

(二)駕駛電動自行車和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必須年滿16周歲;

(3)嚴禁酒後駕車;

(四)轉彎前,應當減速並發出信號,不得突然猛轉,超越前車時不得妨礙超車;

(五)不準牽引、攀爬或者被其他車輛牽引,不準雙手離開把手或者手握物品;

(六)不得助跑並行、互相追逐或者纏繞比賽;

(七)不得騎獨輪車或者兩人以上騎自行車上道路行駛;

(八)非下肢殘疾的人不得駕駛殘疾人機動輪椅車;

(九)自行車、三輪車不得安裝動力裝置;

(十)不得在道路上學習駕駛非機動車。

第七十四條行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

(二)在車行道內坐臥、逗留、嬉鬧;

(三)追車、拋物撞車以及其他妨礙道路交通安全的行為。

第七十五條行人穿越機動車道,應當通過人行橫道設施;沒有人行橫道設施的,應當通過人行橫道;沒有人行橫道的,要觀察車流,確認安全後直行通過,不要在車輛接近時突然加速穿越或倒退、折返。

第七十六條行人在道路上排隊,每排不得超過2人,但在已經實行交通管制的路段不受限制。

第七十七條乘坐機動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不得在機動車道內停車;

(二)不在機動車道內靠機動車左側上下車;

(三)開關車門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四)機動車行駛時,不得妨礙駕駛,不得將身體任何部位伸出車外或者跳下車外;

(五)騎二輪摩托車應當向前騎。

五、《山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三十四條道路或者交通設施的養護管理部門應當保持路面暢通和設施完好,保證照明、通風、排水等設施正常運行,合理設置導向標誌、減速裝置和設施,根據危險程度和道路環境條件,在長坡路段設置車輛緊急避險區。在學校、幼兒園、醫院、養老院周邊和危險路段,道路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要求設置交通信號和限速等安全設施。在盲人通行較為密集的路段,人行橫道信號燈應當設置聲音警示裝置。

增設或者更換限速、禁止直行、禁止轉彎、禁止鳴笛等禁止通行的標誌、標線時,應當在實施前五日向社會公告,廣泛宣傳。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移動、占用或者損壞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和交通技術監控設備。

第三十五條盲道和人行道應當保持安全暢通。盲道和路口的連接處應設置無障礙坡道。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損壞盲道、人行道及其設施。

第三十六條利用立交橋、人行天橋懸掛、張貼物品或者設置橫過道路的橫幅、管線等。,不得遮擋交通標誌、交通信號燈,不得妨礙安全通行。對遮擋交通標誌、交通信號燈的樹木負有養護責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修剪。

第三十七條城市公共停車場(庫)和公共汽車站(站)的建設應當納入城市規劃,與城市建設和改造同步進行,註重地下空間的利用,兼顧防災減災、人民防空和通信的需要。

文化、體育、科普場(館)等大中型公共建築以及商業街區、住宅小區、旅遊景區的新建、改建、擴建,應當根據規劃設計和城市發展需要,配建、增建停車場(庫)。配建的停車場(庫)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使用,不得停用或者挪作他用。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應當按照規劃和標準建設停車場(庫)或者建設專用停車場,不得占用車道或者人行道停放本單位以外的車輛。鼓勵單位停車場向社會開放。

公共停車場(庫)應當在方便的位置設置殘疾人車輛專用停車位和明顯標誌,配備必要的無障礙設施,其他車輛和人員不得占用。

第三十八條對於停車位不足的城市街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狀況,在城市道路範圍內劃定機動車和非機動車停車位,設置交通標誌,限制停車時間。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設置、拆除、占用、挪用停車位或者設置停車障礙。

不及物動詞《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三十條

七、《國務院關於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的規定》第十條。

八。《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

九。《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五條、第六條、第十六條、第二十八條。

X.中華人民共和國安防行業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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