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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員工怎麽告他挪用公款?

公司員工挪用單位資金的,要報警,通過司法機關追回資金。

如果不構成犯罪,可以作為民事案件起訴。

不同省市對此罪的量刑標準不同。請再次參考案發地點的標準。

根據《決定》第十壹條,公司和其他企業的董事、監事、職工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的。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從事營利性活動或者從事非法活動的,構成挪用資金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的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

但是,從事營利性活動或者違法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或者數額較大不歸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擴展數據

挪用公款罪的立案標準

根據1999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標準的規定(試行)》,挪用公款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

1、?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在5,000元至65,438+0,000元之間,並進行非法活動。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4月6日通過的《關於審理挪用公款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和《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包括挪用人本人或者他人使用,也包括歸私人公司、企業使用。

所謂“違法行為”,既指犯罪行為,也指違法行為。

從法律的字面意思來說,任何人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從事非法活動,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在制定立案標準時,認為挪用公款進行違法活動數額較小,社會危害不大的,仍應體現刑法謙抑性,不應按罪追究刑事責任。

犯罪應當是危害行為達到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程度的行為。基於這樣的認識,最高人民檢察院的立案標準規定,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違法活動,挪用數額達到5000元以上至1000元的,由檢察機關立案偵查。

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並進行違法活動的案件,不受挪用時間的限制。達到這個數額標準的,不應以犯罪論處,而應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2、?挪用公款數額為654.38+0萬元至3萬元以上,屬於個人進行營利活動。

刑法將挪用公款罪分為三種情形,每種情形反映了不同的社會危害性。挪用公款屬於個人進行營利活動,其社會危害性顯然比違法行為小得多。因此,最高人民檢察院在制定立案標準時,規定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的立案條件為654.38+0萬元至3萬元以上。

所謂“營利性活動”,是指將挪用的公款用於投資、經營等營利性活動。至於投資經營活動是否真的盈利,就不是法律要考慮的問題了。即使是虧損,這種行為的性質仍然是盈利活動。

3、?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為1萬元至3萬元以上,超過3個月未還的。

本案挪用公款罪主要是指將挪用的公款用於個人生活、消費或者享受。查處這類挪用公款罪要把握兩點:壹是挪用數額達到1萬元至3萬元以上的;二是挪用時間超過3個月未歸還,兩個條件都不能立案。

所謂“逾期3個月以上”是指在被司法機關和主管部門發現之前?已經逾期3個多月了。如果行為人在3個月內全部償還本息,壹般不作為犯罪處理,可由主管部門按違反財經紀律處理。

如果犯罪前行為人已經歸還挪用的公款本息,但歸還時間已超過3個月,還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嗎?,但是可以考慮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挪用公款罪規定壹定的數額範圍是壹種特殊情況。這主要是因為這種行為的客體是公共財產的管理秩序,相對於貪汙等犯罪危害較小。

同時也考慮到各地經濟社會文化發展水平不同,對挪用公款的社會危害的認識程度和社會感受不同。在過去的實踐中,各地都有壹些標準,但實際上是有區別的。因此,立案標準對不同類型的挪用公款規定了不同的立案數額。

時間標準還規定,各省級檢察院可以根據本地實際,在最高人民檢察院規定的立案標準範圍內,自行制定本省範圍內的立案數額標準,並在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尊重各地實際情況,給各地自行選擇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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