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存款業務的法律規定
6.1.1存款及其處理原則
商業銀行辦理個人儲蓄存款業務,應當遵循存款自願、取款自由、存款有息、為存款人保密的原則。
6.1.2存款業務的基本法律要求
1.存款業務特許經營制度
2.以合法、正當的方式吸收存款。
3.依法保護存款人的合法權益。
商業銀行應保證存款本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或拒絕支付存款本息。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商業銀行有權拒絕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查詢、凍結、扣劃存款人的存款。
6.1.3查詢、凍結、扣劃公司存款的條件和流程
1.查詢公司存款
查詢人須出示工作證或公務證件,並出具縣級以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局出具的《協助查詢存款通知書》,由銀行行長或其他負責人簽字,指定銀行相關業務部門相應提供信息和資料,並派專人接收。
查詢人不得借閱原件,所需資料可以復印、復制或拍照,由銀行蓋章。
2.凍結銀行存款
協助凍結存款通知書。
凍結資金在凍結期內需要解凍的,應當以作出凍結決定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出具的《存款解凍通知書》為依據,銀行不得自行解凍。
凍結單位存款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
如果被凍結的錢不是非法的錢,凍結期間要支付利息,扣除利息的時候要付給債權人。如果是非法的錢,凍結期間不應該支付利息。凍結有誤的,解除凍結時加計凍結期間的利息。
3.扣除單位存款
《協助扣款通知書》
6.1.4存款利率的法律控制
1.我國存款利率法律管制的主要內容
(1)中國人民銀行是管理利率的唯壹機關,其他任何單位都無權制定利率;
(2)各級各類金融機構和人民銀行必須嚴格遵守和執行國家有關利率政策和有關規定;
(三)對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存款利率或者變相提高或者降低存款利率的金融機構,按照多付或者少付利息的數額,對轄內銀行處以同等數額的罰款;
(四)依法設立的儲蓄機構和其他金融機構應當接受中國人民銀行的利率管理和監督,並有義務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要求如實提供文件、帳冊、統計資料和有關情況,不得隱瞞、拒絕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2.利率違規的表現
金融機構的下列行為屬於利率違法行為:
(1)擅自提高或降低存貸款利率;
(二)變相提高或者降低存貸款利率
(三)擅自或者變相高息發行債券;
(四)其他違反人民幣利率管理規定和國家利率政策的。
實踐中最常見的利率違規是銀行吸收高於法定利息的存款。
3.對利率違規的處罰
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50萬元以上,1-5倍罰款;處50萬元以下500-200萬元罰款,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追究刑事責任。
6.1.5存單糾紛案件的認定和處理
1.存單的概念
從法律意義上來說,存單是表明存款人與金融機構之間存在存款合同關系的重要證據,其性質屬於合同憑證,用於證明存款人與存款機構之間協議的存在。
存款機構已經出具了存款證明,無論這筆錢是自己經辦的進賬還是不進賬還是部分進賬,存款機構都無權單方面更改。如果單方面更改,就違反了存款合同的規定。
2.確定存單關系效力的兩個條件
(1)形式要求
形式要求是指存單等憑證的真實性。風格、布局、簽名等。
(2)實質性要素
實質要件是指存款關系的真實性。
3.壹般存單糾紛的認定與處理
(1)標識
當事人以存單或者存單、對賬單、存款合同等憑證為主要證據向人民法院提起的存單糾紛和金融機構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要求確認存單或者存單、對賬單、存款合同等憑證無效的存單糾紛,是存單糾紛的壹般案件。
(2)治療
①持票人基於上述真實憑證提起訴訟的,金融機構對持票人與金融機構之間是否存在存款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2)持票人基於上述真實憑證提起訴訟,金融機構不能提供證明存款關系不真實的依據,或者金融機構的票據記載與上述憑證記載不壹致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持票人與金融機構之間的存款關系成立,金融機構應當承擔支付款項的義務。
(3)持有人以與真實證書在式樣、印章、記載事項上不同的瑕疵證書提起訴訟,但沒有足夠證據證明是偽造、變造的,持有人應當提供取得瑕疵證書的合理陳述。
(四)審理存單糾紛案件,有充分證據證明存單、收據、報表、存款合同等憑證系偽造、變造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明案件事實的基礎上,依法確認上述憑證無效,可以駁回原告對上述憑證的訴訟請求,也可以根據實際存款數額作出判決。
6.1.6定金合同
1.存款合同的概念
存款合同是從事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存款機構)與存款人之間關於權利義務的約定。
2.存款合同的訂立
定金合同的訂立也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兩個階段。存款客戶向存款機構提供的轉賬憑證或存款憑條應為要約,存款機構應接受存款資金並入賬,向存款客戶出具存款憑證或存款單。
存單或存單是債權人存款權利的法律憑證,是存款合同的表現形式。
存款合同是壹種實踐合同,所以存款合同只有在存款客戶將錢交付給存款機構確認並出具存款證明後才能成立。
3.存款合同的內容
存款合同壹般采用存款機構制定的標準合同。其內容包括:姓名、地址、幣種、金額、利率、存期、計息方式、密碼等。
4.存款合同的形式
定金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合同法》第十壹條對合同的書面形式定義更為寬泛:“書面形式,是指合同、信函、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內容的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