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完孩子離婚誰痛苦?離婚的時候,兩個人都覺得很難受。離婚是指夫妻關系的終止。夫妻離婚時,要對婚姻存續期間的財產、債務、子女進行分割。我們來看看誰剛生完孩子離婚了。
壹般情況下,生完孩子離婚吃虧的是女方。根據法律,如果她還在哺乳期,男方不得提出離婚,除非女方提出要求。雙方同意離婚的,不受本法限制。那個剛生完孩子的女人還在康復中。如果此時離婚,她可能要承擔比平時更殘酷的責任和痛苦,所以壹般不建議在哺乳期離婚。
根據《民法典》第1082條,丈夫不得在懷孕期間、分娩後壹年內或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
因為剛生完孩子,離婚,還是受害的女方,因為孩子還在哺乳期,各方面的要求都比較高,女方帶孩子找工作也不方便,但是如果確定離婚,孩子的撫養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九條。
第三十條和有關法律法規,從有利於兒童身心健康、保護兒童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育兒能力和育兒條件的具體情況,妥善解決。根據上述原則,結合審判實踐,提出以下具體意見:
兩歲以下的孩子壹般和媽媽住在壹起。在下列情況下,母親可以與父親生活在壹起:
(1)患有傳染病或其他長期不能治愈的嚴重疾病,且子女不宜與其同住的;
(2)有撫養子女的條件,但父母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由於其他原因,子女確實不能與父母同住的。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1084條規定,父母與子女之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孩子還是父母雙方的孩子,不管是不是父母直接撫養。
離婚後,父母仍有權利和義務撫養、教育和保護子女。
離婚後,不滿兩歲的子女由母親直接撫養。對於已滿二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未能就撫養問題達成協議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本著對未成年子女最有利的原則判決。年滿八周歲的兒童應當尊重他們的真實意願。
註:民法典於2021 1 1生效。
生完孩子離婚誰吃虧2。生完孩子離婚誰痛苦?
壹般情況下,吃虧更多的是女方。根據法律,在女方仍在哺乳期間,男方不得提出離婚,除非女方提出要求。雙方同意離婚的,不受本法限制。那個剛生完孩子的女人還在康復中。如果此時離婚,她可能要承擔比平時更殘酷的責任和痛苦,所以壹般不建議在哺乳期離婚。
根據《民法典》第1082條,丈夫不得在懷孕期間、分娩後壹年內或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
二、要求離婚損害賠償的條件?
(壹)被請求方必須有合法的過錯行為。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法定過錯行為的表現形式和認定標準在婚姻第壹章已經有詳細介紹,這裏不再贅述。需要指出的是,這是壹個限制性的列舉性規定,不能擴大到解釋法定過錯行為。換句話說,並不是所有導致離婚的過錯都必須賠償。
事實上,在現實生活中,導致離婚後果的錯誤行為遠不止上述範圍,如壹方嫖娼、賣淫、無故離家出走、貪汙、吸毒、賭博等給受害方造成物質損失和精神痛苦的情形不可低估,但不可能獲得離婚損害賠償。
(2)請求方不能確定過錯行為。
所謂“無過錯行為”,不是指對方沒有過錯,而是指《民法典》第1091條規定的請求人沒有實施的過錯行為,如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如果雙方都有法律上的過錯,如與他人重婚、與他人同居或者遺棄、虐待家庭成員,任何壹方都不能以對方有過錯為由主張離婚損害賠償。
三、什麽情況下離婚有賠償?
必須因法律過錯給請求方造成損害。這種損害不僅限於精神損害,還包括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造成的物質損失;因為離婚損害賠償制度重在保護合法婚姻所確定的夫妻身份關系,是壹種特殊的身份權。
它不同於財產權,不能直接體現在某些物質利益上。主要是壹種精神寄托和愉悅。夫妻之間的相互忠誠和尊重,家庭的和諧穩定,給人以精神力量。當錯誤的壹方實施了《民法典》第1091條規定的行為時,婚姻破裂。
必然會給無過錯方帶來巨大的精神損害,因此由其引起的離婚損害賠償主要表現為精神損害,賠償的是精神損失;但當錯誤的人實施家暴時,必然會造成人身傷害,所以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作為無過錯方也有權利要求賠償;
虐待或遺棄家庭成員時,還可能發生財產損失賠償,這些物質損失應由過錯方賠償。
誰剛生完孩子就離婚了?3.剛生完孩子的離婚撫養費誰來出?
孩子出生後離婚的撫養費由男方支付。壹般情況下,要等孩子出生後六個月,男方才能起訴離婚。固定收入要占月總收入的20%-30%;壹般承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不超過月總收入的50%。如果沒有固定收入,育兒費的數額可以根據當年的總收入或者同行業的平均收入。
第二,離婚後孩子誰來養?
離婚後,哺乳期的子女由哺乳的母親撫養(《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九條)。
1和兩歲以下的孩子壹般和父母住在壹起。
2.如果父母雙方同意兩歲以下的孩子隨父母生活,對孩子的健康成長沒有不良影響,可以允許。
3.對於兩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父母雙方要求隨其生活,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優先考慮。
(1)已絕育或因其他原因失去生育能力;
(2)子女居住時間較長,改變居住環境明顯不利於子女健康成長的';
(3)沒有其他子女,且對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有利於其成長,而另壹方患有傳染病或其他嚴重疾病長期不能治愈,或有其他不利於其身心健康的情形,不適合隨子女生活的。
4.父母撫養孩子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都要求孩子和父母住在壹起。但如果子女已與祖父母單獨生活多年,且祖父母要求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的,可考慮作為子女隨父母生活的優先條件。
5.如果父母對父母與父親或母親壹起生活有爭議,父母應考慮10歲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意見。
6.離婚後,壹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應當另行提起訴訟。
7.有下列情形之壹,壹方請求變更撫養費的,應予支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壹方* * *因嚴重疾病或者殘疾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二)與子女* * *共同生活的壹方未盡到撫養義務或者虐待子女,或者與子女* * *共同生活確實對子女身心健康產生不良影響的;
(3)年滿10周歲的未成年子女願意與對方共同生活,對方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的變更理由。
8.父母雙方同意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應予準許。
如果女方剛生完孩子,男方會提出離婚要求。此時,如果雙方不能協商壹致,向當地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請求,法院壹般不會判離。如果離婚請求是女方主動提出的,此時孩子判給母親,男方需要按照約定的方式支付孩子撫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