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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確區分搶劫和敲詐勒索?

分類:社會民生> & gt法律

分析:

第壹,壹般意義上的搶劫和敲詐勒索的區別。

壹般來說,根據搶劫罪和敲詐勒索罪的不同構成,兩罪在實踐中比較容易區分。除了兩罪的客體不同(搶劫的客體是財產利益和人身權,敲詐勒索的客體壹般是財產利益,有時是侵犯人身權),主要區別在於犯罪客觀方面的不同表現。搶劫罪客觀上必須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使被害人處於不知情或者無力反抗的狀態,從而當場取得財物;敲詐勒索罪是通過威脅、要挾受害人,使受害人在精神上感到恐懼,從而迫使其交出財物。雖然兩罪都可以威脅,但威脅的內容和方式不同。第壹,從威脅的方式來看,敲詐勒索的威脅可以是口頭的,也可以是書面的,可以當面向被害人提出,也可以通過他人提出;搶劫的威脅只能由犯罪分子自己口頭提出。其次,從威脅的內容來看,敲詐勒索的威脅是比較廣泛的,可以是暴力威脅,也可以是公開受害人的隱私,破壞其財產。而且敲詐勒索壹般都是通過公開受害人的隱私,破壞受害人的財產來脅迫受害人交出財產。搶劫的威脅通常是暴力。再次,從威脅實現的現實可能性來看,敲詐勒索的暴力威脅表現為被害人拒不交出財物就會遭受暴力,但壹般來說,這種暴力威脅不具備當場實施的可能性,也就是說,行為人主觀上壹般沒有當場實施暴力的意思,主要是有意通過暴力使被害人產生精神上的恐懼,從而交出財物;搶劫威脅具有當場暴力的可能性,即如果受害人拒絕交出財物,犯罪分子會立即對其實施暴力。第四,從非法取得財物的時間來看,敲詐勒索取得財物的時間壹般與實施暴力威脅不同步。也就是說,敲詐勒索獲取財物的時間壹般在威脅或者要挾後的壹定時間內;搶劫罪是當場取得財物。第五,敲詐勒索有數額限制,也就是說,行為人通過敲詐勒索取得的財物必須達到壹定數額才能構成犯罪,否則不足以構成敲詐勒索罪;搶劫罪對財物的數額沒有要求。只要行為人實施了搶劫,搶劫的財產數量就無關緊要。

從上面可以看出,壹般情況下,搶劫罪表現為以暴力手段壓制被害人的反抗,從而達到強行搶劫財物的目的。其主要特征是兩個“當場”,即“當場使用暴力”和“當場取得財物”;敲詐勒索罪壹般表現為以脅迫、威脅的手段強行取得財物,“威脅”的方法壹般不表現為當場使用暴力,通常是事後取得財物。但司法實踐中仍存在壹種情況:行為人當場實施了暴力,也當場取了財物(財物達到敲詐勒索的壹定數額),但暴力程度未達到抑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如何識別這種情況?下面,本文將重點討論本案中如何區分搶劫與敲詐勒索。

二、暴力威脅下搶劫與敲詐勒索的區別

以暴力相威脅的敲詐勒索罪與以暴力手段搶劫罪的區分上升到刑法理論,涉及兩個問題:搶劫的暴力手段是否必須達到壓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勒索威脅是否包括暴力。

搶劫的暴力手段是否必須達到壹定程度,在壹些國家的刑法中有明確規定。俄羅斯刑法第162條規定,搶劫罪的成立依據是“使用危及生命或健康的暴力,或者威脅使用這種暴力”。瑞士《刑法典》第139條也規定,只有“對人附加暴行,使其生命和身體處於迫在眉睫的危險之中或者以其他方法使其不可抗拒”才構成搶劫罪。[3]有些國家對此沒有明文規定。如日本、意大利、韓國等國家。但這些國家有時會通過判例和學說對搶劫的暴力手段做出限制性解釋,要求暴力必須達到壹定程度才能構成搶劫罪。我國刑法沒有明確規定暴力手段的程度,但理論界和司法實踐中普遍主張暴力不需要達到壓制他人反抗的程度。只要行為人主觀上有搶劫的故意,客觀上對被害人有暴力行為,就構成搶劫罪。如果否認搶劫的暴力手段需要達到壹定程度,就不存在判斷抑制被害人反抗的標準問題。如果主張搶劫的暴力手段需要達到壹定程度,就要進壹步判斷克制被害人反抗的標準是什麽。至於如何判斷暴力手段是否已經克制了被害人的反抗,有主觀說和客觀說兩種學說。主觀論認為,應當根據行為人的認識來判斷抑制被害人反抗的標準。即如果行為人預見到自己的暴力行為能夠抑制被害人的反抗,無論被害人的反抗在客觀上是否受到抑制,都以搶劫罪論處。客觀性與主觀性是對立的。客觀地說,如果行為人試圖持刀搶劫壹個瘦子(他主觀上認為自己可以制服被害人),但由於被害人練過武術,行為人被被害人制服,而不是搶奪財物。在這種情況下,從主觀上講,還不足以構成搶劫罪,但很明顯,就是搶劫罪(未遂)。所以,客觀來說,暴力手段能否克制被害人的反抗,應該根據暴力程度能否克制普通人的反抗來判斷。

我認為搶劫的暴力手段必須達到克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因為搶劫的本質是通過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使被害人無法反抗或者不懂得反抗,從而搶劫財物。因此,行為人必須在抑制被害人反抗的範圍內,以暴力手段搶劫財物。在不考慮暴力威脅的情況下,主張只要行為人主觀上、客觀上都有搶劫的故意,搶劫罪就成立,這可能導致搶劫罪的擴大化,有時會模糊搶劫罪與其他犯罪的界限。比如,行為人推倒被害人後,搶奪其手提包的行為只能定義為搶劫,而不能定義為搶劫罪,因為行為人主觀上有搶劫的意圖,客觀上實施了暴力行為(推倒被害人)。此外,也有學者主張,搶劫的暴力手段必須達到危及被害人生命或健康的程度才能構成搶劫罪。我認為這種觀點對搶劫罪的認定過於苛刻,不利於懲罰搶劫犯。如果行為人將被害人反鎖在房間內,然後拿走被害人的財物,被害人的生命健康沒有受到威脅或侵害,但不能得出行為人的行為不足以構成搶劫罪的結論,因為被害人在沒有反抗的情況下讓行為人拿走自己的財物,完全符合搶劫罪的本質特征,所以應以搶劫罪論處。關於判斷抑制被害人反抗程度的標準,我認為主觀論和客觀論都存在壹些問題。主觀說,基於行為人的主觀認識來判斷是否達到了抑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難免有主觀歸罪的嫌疑。判斷壹個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構成什麽樣的犯罪,應以客觀上是否損害或威脅到法益為標準。如果按照行為人的主觀認識來判斷,壹方面,主觀意識是人的內心活動,很難準確認定。另壹方面,如果行為客觀上沒有損害或威脅到法益,則可能導致重刑輕罪的結果,這是主觀歸責的表現,也與刑罰的謙抑性不符。客觀說是日本刑法和司法界常見的理論,我認為也有不足之處。如果客觀來說,下面這種定性的情況會出問題。壹戶人家窮餓了壹天,他阻止了B強拿刀搶錢。知道A被生活所迫搶道,B覺得可憐,把他的錢和東西都拿走了。客觀來說,持刀勒索財物可以克制普通人的反抗,迫使受害人交出財物。因此,上例中A的行為應以搶劫罪(既遂)論處。但實際上,B並不是出於害怕A的暴力行為而交出錢物,而是出於同情,讓B拿走其錢物,認定A實施搶劫是違背搶劫本質的。在我看來,暴力程度應該以受害者的反抗是否被客觀壓制來判斷。具體案例分析表明,搶劫的暴力程度要求克制被害人的反抗,這裏的被害人只能是“具體的人”,而不是客觀認為的“普通人”。因此,在上述例子中,搶劫(未遂)說更為恰當。

敲詐勒索罪的“脅迫”是否包括暴力,我國刑法對敲詐勒索的手段沒有明文規定。學界壹般說“敲詐勒索僅限於威脅,不當場實施暴力”。[4]其他國家的刑法也不完全壹樣。德國刑法規定“非法使用暴力”是與“威脅、恐嚇”並列的該罪表現形式之壹;意大利刑法規定“以暴力、威脅手段迫使某人做或者不做某事”是敲詐勒索罪的表現形式;俄羅斯刑法規定敲詐勒索只能是威脅,但它包括暴力威脅。“實際使用暴力的性質,根據第163條第2款第2項,或者第163條第3款第3項定罪。”日本刑法對恐嚇手段有具體規定。根據判例和壹般理論,恐嚇不僅包括脅迫,還包括未達到抑制他人反抗程度的暴力。當以獲取財物為目的使用暴力時,區分本罪與搶劫罪的關鍵是看暴力程度。如果暴力沒有達到抑制他人反抗的程度,則構成本罪;反之,則構成搶劫罪。[5]從上述國家的規定來看,大多數國家主張敲詐勒索罪的脅迫行為包括暴力。俄羅斯雖然把暴力排除在強制之外,但也不排除敲詐。根據我國學界壹般將暴力排除在敲詐勒索之外的理論,我認為,本應以敲詐勒索罪定罪量刑的行為,卻被當作搶劫罪處理,從而導致重罪和輕罪(搶劫罪的量刑比敲詐勒索罪更重)。我們通過壹個案例來討論這個問題。被告人孫、閆在萬家中打牌時發現張某贏了錢,遂向張某索要錢財。於是他們下樓到萬某家,給正在三樓打牌的張某打電話說:“聽說妳最近打牌贏了錢,借給我們1000元花。”張拿出300元錢給,說不用還了。孫執意索要65438+萬元。張某拒絕,孫某打了張某壹巴掌,閆某亦步亦趨,找張某到外地借錢。張去三樓借錢,孫和閻站在樓下等錢。(註:萬家三樓有電話和五名男子)不久,張從三樓下來,將1萬元現金交給,當晚被公安局抓獲。檢察院以搶劫罪向法院提起公訴。法院審理後認為,孫某、閆某的行為是以借錢為名,向他人敲詐勒索,已構成敲詐勒索罪,以敲詐勒索罪定罪量刑。按照我國理論界的通說,孫謀和閆某以借款為名,並無還錢的意圖。主觀上,他們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觀上,他們對被害人張某實施了暴力行為(扇張某耳光,閆某踢張某壹腳),並當場起獲現金1000元,侵犯了張某的人身權和財產權。其行為完全符合搶劫罪的犯罪構成,應以搶劫罪論處。但需要指出的是,張在實踐中雖然實施了暴力行為,但這種暴力行為並未達到抑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第壹,孫、顏對張僅實施了輕微的暴力行為,暴力程度遠未達到克制其反抗的程度;第二,張某在三樓承諾借錢時,孫某和閆某並未跟進,這意味著張某在此期間有選擇不交錢的可能;第三,萬的房間裏有五個人。如果真的想反抗,不壹定能成功。另外,萬的房間裏有電話,妳可以在那個時候報警。除了支付現金,張還有許多其他選擇。搶劫需要暴力到抑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本案中,與閆某的暴力行為未達到抑制張反抗的程度,故搶劫罪處罰不當。他們的行為更符合敲詐勒索罪的構成,應以敲詐勒索罪論處,法院的判決是正確的。

從上面可以看出,壹般主張敲詐勒索罪的手段不包括暴力。在判斷暴力搶奪財物的行為是否屬於搶劫罪時,壹般主張暴力搶劫不要求限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只要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觀上對被害人實施暴力並當場奪取財物,就構成搶劫罪;如果敲詐勒索罪的手段包括暴力,則有兩種觀點:壹種觀點認為,支持搶劫必須達到抑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所以區分暴力當場強行取財物的行為是否構成搶劫或敲詐勒索的標準是是否達到抑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如果達到抑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並當場取得財物,則構成搶劫罪,否則屬於敲詐勒索罪。另壹種觀點認為,敲詐勒索罪的強制手段雖然包括暴力,但搶劫罪的暴力程度不是以抑制被害人的反抗為標準,而是以是否危及被害人的生命或健康為標準。因此,區分當場以暴力手段取財物的行為是否構成搶劫罪或敲詐勒索罪的標準是是否危及被害人的生命或健康。如果危及被害人的生命或者健康,就是搶劫,否則就是敲詐勒索。我贊同以暴力手段當場奪取財物的行為是否構成搶劫罪或敲詐勒索罪的區分標準是是否達到抑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但是,限制反抗的標準不能過於苛刻,認為只有在被害人完全不能反抗的情況下,才能達到限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這不僅容易寬大犯罪分子,導致重罪輕罰,而且在司法實踐中也難以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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