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作為被告人王某某的辯護人,依法對被告人涉嫌詐騙罪提出如下量刑意見。
壹、關於被告人王某某的量刑情節。
(壹)被告人王某某有立功表現。被告人王某某於2010年6月28日被公安機關抓獲後,如實供述了其與其他同案犯的犯罪歷史,並提供了其他兩名被告人的照片、真實姓名、手機號碼、住址等全部信息,積極配合公安機關抓獲其他兩名被告人,使案件得以及時破案,被害人鐘某的經濟損失得以及時挽回。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自首、立功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五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自首、立功案件若幹具體問題的意見》第五條的規定,應當認定被告人王某某有立功表現。根據《人民法院關於量刑的指導意見(試行)》第三條第五款規定,對於有立功表現的情節,綜合考慮犯罪的大小、次數、內容、來源、影響、嚴重程度等因素,確定從寬處理的範圍。
(2)被告人王某某在共犯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其起次要作用的事實理由為:1,刑事幹預中的次要作用。根據對被害人鐘某的訊問筆錄和對被告人王某某、黃某某、岑某某的訊問筆錄:被告人岑某某與被害人鐘某從2010至1至3月保持聯系,取得了被害人鐘某的信任。被告人王某某與被害人鐘某之前並不認識。後來,王某某認識了岑某某、黃某某後,2066年,王某某在認識岑某某、黃某某後,才意外卷入這起犯罪。屬於偶然犯罪,起次要幹預作用。2、犯罪行為的輔助作用。在犯罪行為方面,根據被害人鐘的《詢問筆錄》,被告人王某某只打過兩次電話,並不經常與被害人聯系。而是由被告人岑某某與被害人保持聯系,辦理兩個銀行賬戶,通過短信、電話告知被害人賬號並匯款。被害人匯款後,該款項壹直由岑某某、黃某某支配,被告人王某某無權掌握上述資金,故在行為上起次要作用。3.分配金額的次要作用。(1)分銷方式的協商是次要的。從公安機關的公訴意見來看,三人都得到了同樣的6萬元。事實上,並非如此。王某某沒有拿到6萬元,是因為取款卡壹直在岑某某、黃某某手中,且被告人王某某未與其他兩被告人共同生活。沒有與他人進行過協商和利益交換。(2)在話語權方面,分配方式是次要的。每次分錢都是岑某某或黃某某提出,被告人王某某在分配方式上明顯沒有發言權。(3)實際收入中的次要性質。結合本案事實,被告僅得5.7萬元。根據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布的《人民法院關於量刑的指導意見(試行)實施細則》第三條第10款規定,* * *在同壹犯罪中有兩個以上主犯或者不宜區分主犯和從犯的,對於影響比較小的,基準刑可以減少20%以下。
(3)被告人王某某系初犯。他沒有前科,也沒有受過刑事處罰,應該算是初犯。
(4)被告人王某某當庭自願認罪。被告人王某某於2011 1 21開庭時當庭表示認罪,認罪態度較好。在偵查階段,我已經主動交代了我參與的所有行為;根據《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第三條第七款規定,對當庭自願認罪的,根據犯罪性質、犯罪嚴重程度、坦白程度和悔罪表現,可以在基準刑10%以下減輕處罰,但依法認定自首、坦白的除外。
(5)被告人王某某主動將贓物返還被害人鐘。2010年8月9日,王某某通過公安機關退賠被害人鐘某83666元。不僅積極將騙取的錢款全部退給被害人,還賠償了鐘的部分其他損失。根據《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第三條第八款,對於返還贓物、退賠,考慮犯罪性質、返還贓物、退賠行為能夠彌補損害的程度、返還贓物、退賠的數額和主動性等因素,,基準罰款可以減少30%以內。
(6)被告人王某某積極賠償被害人鐘的經濟損失。因其他兩被告人無法退還賠償款,被告人王某某於2010年8月9日通過公安機關賠償被害人26666元。根據《人民法院關於量刑的指導意見(試行)》第三條第九款,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賠償數額、賠償能力等因素,可以在基礎刑的基礎上減少30%以下。
(七)取得被害人鐘的諒解。被害人鐘某於2010年8月30日出具諒解書諒解被告人王某某,請求法院從輕處罰。根據《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第三條第10條規定,被害人或者其家屬諒解的,可以綜合考慮犯罪的性質、犯罪的嚴重程度、諒解的理由以及認罪悔罪的程度,在基準刑的基礎上減少20%以下。
2.量刑的計算結果是:有期徒刑3年。
法律依據:《刑法》、《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自首和立功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自首和立功案件若幹具體問題的意見》、《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
1,處罰的起點是三年。依據:規則5,(7),1,(2)2。基準刑是五年六個月。依據:規則4、7、2、2、3。立功表現。第壹,調整基準刑。負20%。5.5年* 20% = 1.1年。依據:細則2(3)和細則3 10。
4,在* * *罪中作用較小,減20%。5.5年* 20% = 1.1年。根據規則3,105,當庭認罪減刑10%。5.5年* 10% = 0.55年。授權:第三條規則22。
6.退還贓物,賠償30%。5.5年* 30% = 1.65年。授權:第三條規則23。
7.積極賠償受害者的經濟損失,減少20%。5.5年* 20% = 1.1年。授權:第三條規則24。
8、獲得受害人20%的諒解。5.5年* 20% = 1.1年。授權:第三條規則25。
第三,建議合議庭考慮對被告人王某某適用緩刑。
《刑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對於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沒有真正危害社會的,可以宣告緩刑。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被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
綜上,被告人王某某系初犯,犯罪情節輕微,有立功表現。積極退賠並返還贓物及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自願繳納罰金,具有其他多種法定、酌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同時,被告人王某某也對自己的行為表示認罪,真誠悔罪;確有悔改表現,適用緩刑不再次危害社會,故希望對王某某適用緩刑。
以上量刑意見,供合議庭評議時參考。
辯護人:山東法傑律師事務所。
Xx律師
2011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