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占用宅基地如何補償
(1)安置補償
(二)地上物補償,具體按照以下法律規定:《土地法》第47條規定,對被征用的土地,應當按照其原用途給予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地上附著物和青苗所有,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和青苗所有人所有。被征用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員,可以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妥善安置,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其他單位管理和使用。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而沒有統壹安置的,在征得被安置人同意後,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被安置的個人或者用於支付被安置人的保險費用。
二、宅基地有什麽具體規定?
(1)宅基地問題是怎麽產生的?壹般來說,住房和土地是分不開的。作為公民的私有財產,可以繼承、轉讓、交易。“宅基地”是壹個“中國特色”的問題。
(2)“土改”後,確立了農民私有的土地制度,大部分地區的農民領到了中國人的房屋和土地所有權證書。
(3)社會主義改造後,農村土地仍歸農民私人所有,但由集體統壹管理,農民仍保留對宅基地的所有權和處置權。
(4)“人民公社”運動後,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確立,農民的宅基地也歸集體所有。農民只享有自己宅基地的使用權,不能出租、買賣。
(五)改革開放後,繼續堅持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只允許宅基地使用權出租或出售地上建築物。可見,宅基地不僅僅是壹個簡單的財產問題,本質上是中國社會變遷的反映。
(6)宅基地使用權不可繼承。
法律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三條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宅基地使用權取得、行使和轉讓法,適用土地管理法和國家有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四條因自然災害或者其他原因喪失宅基地的,宅基地使用權消滅。對失去宅基地的村民依法進行再分配。
三、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如何轉讓?
從受讓主體來看,可以分為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轉讓和向非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轉讓。
受讓方也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經本集體經濟組織同意,視為交易行為有效。因為根據憲法第十條規定,宅基地屬於集體所有,其所有權屬於集體,而農民作為經濟組織成員,對宅基地享有用益物權,即使用權和收益權,其處分宅基地使用權的行為是無權的。安置補償、地上物補償、被征用土地按被征用土地原用途補償。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和青苗所有權人所有。
法律客觀性:
1.占用宅基地住宅如何補償1。土地法修正案草案明確規定,農村村民房屋應當另行補償。草案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補償安置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根據國務院制定的具體辦法,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規定具體的補償安置標準。現行第四十七條規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用耕地的補償費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修正案草案對上述三項規定進行了修改。2.征地補償增加了宅基地補償和社保補償。修正案草案規定,征地補償包括土地補償費、被征地農民安置補助費和社會保障費、農民房屋補償費、其他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和青苗補償費。3.在住房保障方面。對城市規劃區內被征地農民在國有土地上提供房屋,不能提供的按市場價給予貨幣補償;在城市規劃區外,安排宅基地重建住房,按新建住房造價給予補償。2.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征用土地,應當按照其原用途給予補償。征用耕地的補償費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量,按照被征用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各被征用單位平均占用耕地數量計算。每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不得超過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規定。被征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征用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依照本條第二款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仍不能維持需要安置的農民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被征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國務院可以提高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