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本文的歷史淵源和目的
虛假表示,理論上也稱為虛假陳述,在《民法通則》、《合同法》等原始立法中並不相同。因此,本條是壹項新規定。
該條也與《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第壹款第四項、《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壹款第二項關於“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民事行為無效的上述規定不謀而合。如果“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是以本條規定的共謀虛偽的形式作出的,那麽其法律效力應當分析如下:
首先,根據該條第壹款的規定,其偽裝行為應屬無效。其次,根據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損害國家、集體和第三人利益的隱性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也就是說,根據《民法典》第壹百五十三條的規定,應當認定其是否構成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序良俗的有效強制性規範,進而認定其效力。尤其需要註意的是,損害第三人利益的行為,如果不構成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有效強制性規範和公序良俗,則不應直接予以無效。比如惡意串通處分他人財物的行為,只構成效力未定的民事法律行為,應當由遭受損害的第三人最終決定該行為的效力。
本條和《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壹款第三項規定,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無效。該條沒有區分體現合法形式的合同和體現非法目的的合同,其關於合同無效的規定不明確。由於合同是典型的民事法律行為,在本條對共謀實施虛假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作出新的明確規定的情況下,應當根據本條的規定,分析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的法律效力。
首先,“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中帶有“合法形式”的合同是壹種變相的行為,根據本條第壹款的規定應當無效。
其次,“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中體現“非法目的”的合同是隱蔽行為。根據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本合同的效力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辦理。所以很難僅僅因為有“非法目的”就壹概而論是否應該無效。在司法實踐中,根據《民法通則》第壹百五十三條的規定,應當詳細審查是否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序良俗的生效強制性規定,再作出判斷。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行政強制性規定的,不能僅以此為由認定無效。
合謀虛偽是行為人與相對人合謀以虛假的方式表達意思的民事法律行為。這種行為意在用虛偽掩蓋真實意思,如虛假轉移財產逃避債務;再比如買賣之名,其實是贈與,等等。合謀虛偽包括兩種行為:壹種是偽裝,即行為人與相對人合謀表達虛假意思的行為;二是隱蔽行為,即被偽裝行為所掩蓋,代表行為人和相對人真實意思的行為。該條第壹款規定了偽裝行為的法律效力,第二款規定了隱瞞行為的法律效力。
這篇文章的具體含義
(1)虛假陳述
(1)語義和適用範圍
虛假表示,即意思的虛假表示,是指表意人明知自己所說的話與其真實的內心意思不壹致而作出的意思表示。通過虛假意思表示確立民事法律行為有不同的情形:
第壹,基於單壹虛假表示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可以分為不需要被接受的意思表示,如放棄動產的行為;需要被接受的意思表示,如解除合同的行為,理論上通常單獨稱為真實意思的保留或意思表示的虛假。
其次,法律行為是建立在雙方意誌的基礎上的,壹方是假意誌,壹方是真意誌。這種情況也屬於所謂的真實意思保留或者單獨的虛假意思表示。
第三,法律行為是基於雙方的意誌而成立的,其中壹方為虛假遺囑,另壹方明知或者雙方串通,理論上稱為共謀虛假遺囑。
這項規定是涵蓋上述所有三種情況,還是僅涵蓋上述第三種情況?這屬於本文的適用範圍,有必要先說清楚。就結論而言,該條應解釋為通過合謀表示虛假意思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原因在於,對法律法規的解釋不僅要以詞語的可能語義為出發點,更要以統壹內在精神為目標。意思表示虛假的合謀在比較法上之所以無效,是因為雙方都不受其意誌的約束。真實意思保留之所以基於效力原則,是為了保護善意相對人的合理信賴。這兩者在精神上是不同的,不應納入壹項規定。
共謀表示虛假遺囑適用於債權、財產權、身份行為(如假結婚、假離婚)。也可以適用於相對人的個別行為(如虛假解除合同);但不適用於無相對人的個人行為(如遺囑、動產物權的放棄)。
(2)是否以“串通”為要件。
該條在起草過程中,明確要求行為人與相對人串通,後修改時刪除了“串通”二字。是否意味著不再需要“串通”這壹要件,成為問題的焦點。
從以上對該條適用範圍的分析可以看出,該條只規制基於雙方虛假意誌(壹方為虛假意誌,另壹方明知或雙方串通)的法律行為,並不規制只有壹方為虛假意誌的情形。
虛假表示通常基於不良動機,如債務人與朋友合謀逃避債務、創設虛假債權或虛假轉移財產等。所謂共謀,不僅雙方缺乏內心效果意思(非真實意思),而且思想者的非真實意思為對方所知並進壹步故意成為相互約定的非真實意思,構成共謀的虛假表示。
(3)欺詐與債權的區別。
串通虛假表示與騙取債權有兩個區別:
(1)串謀作虛假表示,雙方均無作出法律行為的意思表示,但不受合同約束;相反,在騙取債權時,雙方都有訂立合同的真實意思表示,並願意受合同約束。
(2)共謀作虛假表示的,該法律行為無效;在欺詐中,債權人只能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二)基於虛假表示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法律效力。
行為人和相對人有虛假意思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這種“無效”效果是絕對無效還是相對無效,值得分析討論。
在制定這壹條款時,最初的草案有壹個“但書”,即“但任何壹方不得利用它對抗善意的第三方”。該條刪除上述“但書”是有意還是無意,必然會產生分歧。如果是故意,這壹條的無效是絕對無效的,沒有例外;如果是無意的,還是應該在“但任何壹方都不能用來對抗善意第三人”的解釋中承認例外。
在上述規定中,商譽保護有三個條件。除了當事人的主觀善意,還有不動產登記等客觀標準,將善意保護限制在依據法律行為取得物權的環節。但該條草案中的“但書”只有當事人的主觀善意,會導致當事人也主張依合同進行善意保護的缺陷。與物權法相抵觸。
該條否定了“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的“但書”規則。在理解和適用該條時,應當否定“但書”規則,這符合立法者修改該條的初衷。
在虛假行為的情況下,是否以及如何保護被虛假行為欺騙的第三人的利益是壹個難題。依照本條第壹款的規定,出於虛假意思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這種無效性被解釋為絕對無效,任何第三人都可以主張虛假行為無效。如果債務人為了阻止債權人執行其財產而將財產虛假地轉讓給他人,只要債權人能夠證明轉讓的虛假性,債權人仍然可以請求執行該財產。
該條並未對善意第三人提供壹般保護,因為對善意第三人的保護應根據其他法律法規解決。
(三)隱瞞行為
該條第二款規定“以虛假意思表示隱性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這是壹個關於隱藏行為的規則。
隱名行為是指隱藏在虛假表示中,按照真實意思發生的法律行為。
隱瞞行為是否有效,應當適用關於該行為的規定。比如房屋買賣是為了逃避稅法的贈與的虛假表示,贈與是虛假表示,應該無效,買賣是否有效,要根據房屋買賣的規定來判斷。
再如,甲方隱瞞其已婚身份與乙方交往後,乙方受到損害。為了彌補損失,雙方訂立了《借款合同》,約定“甲方承認欠乙方30萬元,應在六個月內還清”。由於串謀作出虛假陳述,該借款合同無效。但雙方均有受該債務約束的意思表示,且隱有無因債務承認,應適用債務承認的規定,由甲方履行債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46條
行為人和相對人有虛假意思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以虛假意思表示隱匿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